政府在民國七十四年開始選定四十一個鄉鎮市基層農會試辦農民健康保險,二年後參加試辦的農會增為九十九個,並已決定自七十八年七月開始全面實施。但在五二○事件的衝擊及全體農民的殷切期望之下,省市政府已先後決定提前於今年十月開始全面實施農保。
然而有關農保的投保對象、費率分擔、給付範圍等問題,政府與農民仍存在著許多爭議。我們希望在此對這些問題做一平議,以促成政府與農民達成共識。
首先我們要確定兩個原則,第一:保險並非福利。保險的基本原則就是利用團體的力量來分擔風險,藉著平時繳交少數保費,以便在遇到重大疾病時,利用保險給付來負擔,避免造成家庭的財務危機。因此保險應該要自給自足,避免政府的補貼。第二:農保應是全民健康保險的一環,因此在制度的設計上,應著眼於如何與將在民國八十九年實施的全民健保制度配合,而非如何向現有之公勞保看齊。
近日來一戶是否限定一人投保的問題引起很大爭議。目前農保試辦辦法的投保對象限於農會會員,而根據農會法規定,農會會員每戶以一人為限,故產生了一戶僅能有一人參加農保的限制,引起許多農民的反對。農民的理由是每戶實際從事農作的不只一人,限定一人投保不公平,且公勞保並不限定每戶僅一人投保。政府的顧慮是按現行試辦辦法,政府要負擔50%的保費,如要戶內從事農作者皆參加保險則政府負擔過重。其實根據試辦的經驗,我們已可清楚的看出一戶一人投保的弊病。因為農民的資格審查困難,農戶中的任一人皆可自稱是農民,在一戶一人的限制下,一定會以全戶中花費醫藥費最大者參與投保,形成嚴重的逆選擇。試辦第一年投保者平均年齡就高達五十五歲,導致農保的鉅額虧損,第二年開始規定初次投保年齡不得超過七十歲,又引起了農民的不滿。我們認為既然認定是否實際操作農事十分困難,而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又是未來的施政目標,何不從農保開始實施,以農戶為對象,第一階段戶中成年人皆必須投保,以後再擴及兒童,擴大投保對象可順利解決農民資格認定困難及逆選擇二大問題。
擴大投保對象,那麼投保費率應如何分擔呢?按目前第二期試辦之辦法,投保金額係依勞保前一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平均額計算(核定為8400元),保險費率核定為6.8%。保費由農民自行負擔40%,農會補助10%,政府補助50%。因為農會經費困難,研議中之農保條例,決議將農民自付額提高為百分之四十五,農會補助減為百分之五。然而部分農民提出希望能比照公保,將自負額減為35%。但我們知道政府是公保投保者的雇主,政府所負擔的保險費其實是投保人薪資所得的一部分,就像勞保雇主負擔80%的保費一樣。農民是自雇者,因此如硬要與公勞保比較,無固定雇主的職業勞工自負60%,才是適當的比照對象。然而如我們放眼於全民健保制度的建立及保險並非福利的原則,則農會與政府並無補助保費之理,而農民在全家投保的前提下,應以自行負擔保費為原則,低所得者才由政府補助部分保費。
保費自行負擔,是否會影響到農民的負擔能力呢?這就要從健康保險所應保障的範圍來討論。
過去到目前所實施的公勞保制度,一直都是繳了保費以後即可免費看病,這造成民眾一種十分錯誤的印象,認為所謂健康保險就應免費看病。殊不知此種制度十分違背保險原則,會造成濫用醫療資源的惡果,而形成醫療費用上漲,保費增加的惡性循環。政府雖已瞭解到此種缺失而欲實施醫療費用部分分擔制,卻遭到相當大的阻力。七十六年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時,部分分擔制雖獲通過,但立法院卻決議暫緩實施。公保部分則仍未通過修法階段。
合乎保險原則的健康保險應是保重病而不保小病。因為看小病的頻率很高,如要保險則所繳的保費和所得的給付必然十分接近,失去了保險的意義。與其繳交保險費看小病不如把保險費留著,需要看病時直接繳給醫生。再者看小病的醫療費用不大,不會造成家庭的財務困難,所以並不需要保險。重病如尿毒病、癌症、全身、半身癱瘓等的醫療,則常會造成傾家蕩產的悲劇,是健康保險最應實施的範圍。
合乎保重病、不保小病原則的健康保險,要有高額的醫療費用分擔比例,如30∼50%,同時依被保險人的所得,設定負擔上限。在此原則之下,醫療的浪費可以大為減少,保費的負擔會大為減輕,農民自行負擔保費應不成問題。
全面實施農民健康保險,將使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向前邁進一大步,但任何新制度的建立慎始是最重要的。綜上所論,我們希望農民能瞭解健康保險與福利之間的分際,而支持一個合乎效率原則的保險制度。同時希望政府以建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為目標來規劃農民健保。具體言之,農民健保應以農戶全戶為保險對象,農民以自行負擔保費為原則,低所得之農戶才由政府補助,及實施較高比例的醫療費用自行負擔制。
(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