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向講究和平與恕道的中國人來說,對簿公堂是一件大家都希望能避免的事,除非萬不得已,中國人總是希望能以和平、合理的方式來解決人與人之間的各種問題。朱柏廬治家格言上就這樣勸戒後人:「居家戒爭訟,訟則終凶」。儘管時代在轉變,中國人的價值觀念也不斷在改變,在現代講究民主與法治的社會裡,以訴諸於法的方式解決紛爭,早已是一件無可厚非的事,但是,如果能在不違背法律的原則下,透過法律以外的途徑,皆大歡喜地解決人際糾紛,那又何必一定要法庭相見呢?近年來自由中國台灣的社會正面臨到一個蛻變期,在由農業社會步向工業社會的過程裡,人們的價值觀念不免有所變動,因而人與人間的相處,也就不如過去那樣單純,幸好在各鄉鎮區公所裡,有一群人在為排難解紛、促進和諧默默努力,雖然,由於諸多因素的限制,他們目前工作的績效尚不盡理想,但是,他們任勞任怨的精神,已為化解紛爭、增進祥和盡了很大的力量。
責無旁貸,清官試斷家務事
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一個悶熱的下午。雖然冷氣機呼呼地響著,卻仍驅不走一室的燥熱,王福民取出袋中的手帕,不斷擦拭額上的汗珠,就在這當兒,他看到門口氣急敗壞地走進來一對男女,年紀大概都只有廿多歲,女的還挺著大肚子,看他倆的表情,他直覺的推測:是來找我的。
果然,他們很快穿過其他的辦公桌,走到王福民面前,「請問有什麼需要我服務的嗎?」,他從椅子上站起來,客氣地問。
沒有回答,只見這一對男女激動地不停比手劃腳,口中還不時發出咿咿呀呀的聲音,原來是一對啞人。
王福民很快的從抽屜中拿出一疊便條紙,在紙上寫著:「你們識字嗎?」男的接過紙筆,在紙上寫了幾個字,接過來一看:「我們要離婚!」
又是這種小夫妻間的爭執,為什麼動不動就要鬧離婚呢?何況那女的又已經有了身孕。藉著筆談,王福民瞭解了他們爭執的要點:丈夫嫌太太老愛無理取鬧,而太太則埋怨丈夫成天只曉得下棋、喝酒,不務正業。
藉著紙和筆,王福民再三勸解這對聾啞夫婦,當然,無非是勉勵做先生的要勤奮工作,負起一家之主的責任;又安慰做妻子的,要體諒丈夫的一時不得志,要以柔情相勸,不要常常惡目相向。
化紛爭為祥和
三個多鐘頭的時間,就在他的苦勸,和這對夫婦的交相指責下悄悄溜走了,慢慢地,這一對年輕人的氣也消了,他終於「說服」了這對夫妻打消了離婚的念頭,望著他們雙雙離去的背影,他鬆了一口氣,雖然花了這麼多時間,雖然右手因為寫了三個多鐘頭的字而有些痠疼,可是,他挽救了一個瀕臨破裂的婚姻,更為一個尚未出世的小生命維持了一個完整的家庭,他感覺是很值得的。
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故事發生的地點在台北市建成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王福民是調解會秘書。
目前,在台灣省的各鄉鎮公所和台北市十六個區的區公所裡,都有一個像這樣的調解委員會。
單就台北市來說,目前各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由九位調解委員組成,會中設主席一人,由委員互選,委員會每月不定期召開數次調解會議,調解市民聲請調解的各種糾紛。委員人選的遴聘,是由各區加倍推薦人選,報請市政府核定,再送交市議會同意後,由各區區長聘任的,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只支領少額的誤餐費和出席費,是一種義務性的工作。
委員會並設有一名專任秘書,除了負責處理一般例行事務以外,主要工作是受理民眾調解申請,通知委員召開會議,和擔任調解會議的記錄工作。
調停制度,自古就有
調解委員會的成立,最早是在民國卅二年,當時內政部、司法部(即今法務部)會同公佈了「鄉鎮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但在戰亂中未及推廣施行。後來,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台以後,司法部為了加強發揮調解會的調解功能,在民國四十四年擬訂了「鄉鎮調解條例」,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由總統公佈實施,從此鄉鎮調解業務有了立法的依據。
其實,早在周朝就有「調人」的設置,屬於地官,掌管調和萬民仇怨,以居間調停的方式左右斡旋,使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當事者捐棄成見、握手言歡,可見在古時候,調解工作就已形成制度,其存在且遠較司法制度為早。
台北市在改制之初,曾經一度延用「鄉鎮調解條例」處理調解業務,直到民國五十九年,台北市政府頒佈實施「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以後,台北市各區的調解工作,才進一步步上軌道。
目前,台北市各區調解會接受民眾聲請的調解案件,可以分為民事、刑事兩大類。在民事案件方面,從債務、租賃、物權、親屬關係,到繼承、商事糾紛,只要不違背法律特殊規定,不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善良風俗的,都可以聲請調解。
至於刑事案件方面,則限制必須是最高本刑在三年以下的告訴乃論案件,譬如像傷害、毀棄損壞、詐欺、侵佔、竊盜、妨害家庭、妨害婚姻、妨害風化、妨害自由、妨害名譽、信用、秘密等等。
訴訟之前,試行調解
同時,不論是民事或刑事案件,如果已經送交法院進行司法程序的,就必須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以前提出調解聲請,否則調解會將不予受理。
為了方便市民聲請調解,各區公所通常會在最明顯的位置設立「調解案件受理處」,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在這堨H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聲請。除了受理聲請外,調解秘書平常還為一般民眾提供法律常識諮詢的服務。
市民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時,要先填寫一份「聲請調解書」,說明雙方當事人姓名、爭端事件的概要經過和願意接受的調解條件,如果不會填寫,也可以口述,由秘書作成筆錄。
調解秘書在接受聲請後,通常會立即決定調解時間,除了當面告訴聲請人以外,並且分別以書面通知調解委員和另一方當事人,舉行調解會議。
關於調解會議召開的時間,根據規定,民事案件必須在接受聲請後,十天內召開;而刑事案件,則在五天內召開,以免因為曠日持久,夜長夢多,而使紛爭擴大,誤解加深。
十萬火急,調解成功
不過,有時為了聲請人的特殊需要,調解會議也會儘量在更短的時間內召開,今年三月,在台北市景美區就有一個這樣的實例:
一位蕭姓青年在台北市羅斯福路五段,不慎駕車撞傷了一位林姓青年,後來林姓青年傷重不治。有關車禍過失致人於死的刑事部份,已由法院受理,並決定在三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廿分開庭審理。至於民事賠償部份,在徵得死者家人同意後,雙方同意私下和解,但是,關於賠償的金額一直無法達成協議。
三月九日下午二點多鐘,蕭姓青年只好和死者的家人共同到景美區調解會請求調解,由於民事賠償的達成有助於減輕刑事責任,因此,蕭姓青年希望能在第二天上午開庭之前完成調解。景美區調解秘書林楊彬一看時間急迫,立即決定,當天下午就召開會議。
調解會議在下午五點鐘召開,會議一共進行了兩個多小時,卻仍然無法得到結論。由於時間已經不早了,主席只好宣佈暫時休會,第二天早上九點鐘再繼續調解。
終於,在第二天的調解會中,雙方達成了協議,由蕭姓青年賠償新台幣廿五萬元,調解成立的時間是三月十日上午十一時,距開庭時間還有廿分鐘。
熱心人士,願為「調人」
像這種緊急的特殊狀況,特別需要調解委員們的充分配合,目前台北市各區的委員都是當地熱心公益、素孚眾望的人士,除了擔任委員以外,他們還有一份正當的工作,或農、商、公、教,或為律師,或為民意代表,或為服務地方多年的鄰、里長,平時私人事務固然繁忙,但是,由於有高度服務社會的熱忱,因此,只要能為市民排難解紛,往往毫不考慮地放下手頭上的工作,奉獻一己的心力。
究竟是什麼原因,使得他們願意為調解業務貢獻個人的時間與心血呢?目前擔任大安區調解會主席的林惠南女士表示,只要能看到原本爭吵不已的兩個人,能夠漸漸平靜下來,盡釋前嫌,就會為自己能化解掉一項糾紛而產生一種價值感。因此,雖然擔任調解委員得不到什麼物質上的收益,但是,在精神上的收穫卻鼓舞她當了十八年的調解委員。
在調解會議進行的過程中,調解委員們所擔任的,是一個居中調停的角色,因此,除非雙方當事人同意,否則,沒有任何人可以強迫任何一方接受和解條件。為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當事人不願意循和解的方式解決爭端,也可以拒不出席調解會。
協調結果,具備法律效力
除此以外,如果當事人覺得有其他人是自己可以信任的,或者是瞭解事件的內容又能做公正調解的。那麼,當事人也可以推舉一到三個人,列席會議協同調解。當事人要是因為有事,不能參加調解會,也可以填寫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所有的調解工作,從接受調解聲請,到舉行調解會議,完全是義務性的服務,因此,民眾聲請調解,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而一旦調解成立,除了由調解會作成調解書在七天內寄發給當事人以外,調解書還必須呈報法院備案,經法院審核通過後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的法律效果,雙方當事人不但需要履行調解中所達成的協議,更不能再就這一次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至於調解不成立的案件,如果原聲請人仍然希望以協調的方法解決,可以再度提出聲請,調解會也可以主動地在不經原聲請人再聲請的情況下,通知雙方再度調解。事實上,很多原本不成功的案件,往往就是在聲請人或調解會鍥而不捨的努力之下,終於調解成功。
由於調停的工作必須要使雙方心悅誠服才算成立,因此,調解技巧直接影響了結果。建成區是近幾年來台北市調解成功率最高的一個區,從民國六十七年到六十九年,三年中建成區一共受理了六十一件聲請,調解成功的有六十件,為此,台北地方法院還特地在去年頒發獎狀,表揚建成區的調解委員。
實地探訪,掌握事實真相
建成區調解秘書王福民指出,在受理聲請後,建成區調解委員通常會親自拜訪雙方當事人,以深入了解事實,在掌握了衝突爭執的關鍵所在之後,調解時自然容易收到效果。調解會議進行中,委員們也儘量以閒聊的方式保持會場氣氛的輕鬆,消除雙方當事人的成見和意氣,這樣也能促使調解工作的成功。
調解成立以後,委員們還要主動進行追蹤調查,確定當事人確實履行了調解時的條件,一件調解的案件才算正式結束。從會前、會中到會後都顧及,自然能使民眾產生信心,而自動替調解會廣為宣傳、多加利用。
台北市李登輝市長自就任以來,除了積極推動各項市政建設以外,對於台北市民的文化活動,心理建設也極為重視,為了加強調解委員會的功能,李市長特地在去年七月舉行的一次調解業務會報中指示,要把強化調解業務、擴大為民服務範圍,作為台北市政府本年度的重點工作之一。
協調民眾紛爭,促進社會和諧
為什麼李市長會特別重視調解會的服務工作呢?李市長說:「因為這是一份向下紮根的工作,對促進市民生活的和諧美滿有直接的幫助,還可以讓市民感受到政府關心大家生活的每一個層面」。
李市長指出,中國人一向講究情、理、法三者兼顧,又喜歡說「法理不外乎人情」,而調解會的調解工作,一方面是以情理為主,另一方面,調解結果又具有法律的效力,若是能充分發揮調解業務的功能,法院所受理的爭訟案件一定能減至最少。
在李市長的推動下,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於去年十二月擬訂了一項改進方案,方案中除了將加強對於調解業務的宣傳,以使民眾瞭解調解會的效力與功能之外,並決定使所有的調解秘書停止一切兼辦的業務,俾集中全力,辦好調解工作。
此外,還將加強調解秘書的在職訓練,以提高其法律素養;慎重聘請學歷較高且具有法律知識的地方人士擔任委員;調解業務的經費也將大幅提高,以方便調解業務的推行。
目前,調解業務的改進方案正在全市各區積極進行,台北市的調解業務將更進一步發揮它的功能,台北市也將成為一個更安定、更和諧的大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