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這段人聲擷取自法國巴黎世界文化之家出版的另一片CD,內容為一九八八年,音樂學者許常惠帶領我國原住民赴歐的一段表演錄音,除了阿美族外,還有魯凱、排灣、布農族的演唱。選歌成「謎」?
饒富興味的一個問題是,奧運短片宣傳曲為何會用台灣原住民的音樂?這段人聲跟奧運標榜的運動精神有何相關?
奧運宣傳短片由國際奧委會發包,交由倫敦跨越世界國際公司製作,此計劃的副製作人布萊克在越洋傳真中表示,他們是聽了許多他們主觀所認為的「純淨的」、「永恆的」音樂,而選擇了「反璞歸真」的人聲,而反璞歸真的精神,與宣傳短片中所要呈現的「堂堂正正的比賽態度、和平團結」等概念相符。顯然,對這家製作公司來說,阿美族的歌聲不是重點,「反璞歸真」才是主要精神。
英國謎樂團所選定的阿美族歌謠,只有里望領唱及以蓋和音的部份,而沒有阿美族最具特色的領唱、答唱模式,以及里望源出的南部阿美最具特色的「多音性歌唱方式」。
音樂學者明立國認為,顯然,謎樂團並不從具有文化特質的音樂結構來考量,而僅是從具有特殊韻味的發聲腔調來選擇,這是一種機緣與巧合。謎樂團為何會選擇里望等人在法國的錄音,「對我來說,這才真正是個謎,」他說。
「謎」迄今沒有答案,但是這次原住民音樂雀屏中選,所引發的著作權爭議,影響卻是既深且遠。
整件事情的爭議在,當一九八八年,音樂學者許常惠帶領里望等原住民到法國表演,是否曾提及錄音之事?而後來表演的錄音為法國巴黎世界文化之家製成CD銷售,又是誰授權的?有無詢問演唱的原住民意見?可惜的是,這些重要的關鍵,因為原先最了解事情來龍去脈的許常惠目前在大陸做研究,無法進一步查證。
「假使在法國錄音的過程不合法,那麼後來英國謎樂團及奧會,使用未經授權的錄音著作,統統都會不合法,」里望的律師黃秀蘭語氣強硬地表示,目前她已接受里望的委託,決定以「最激烈的法律手段」來處理這個案例。
根據黃律師的瞭解,當年赴歐的演出,有關錄音出版等部份「從未詢及演唱的原住民意見」,雖然後來英國謎樂團CD出版後,在音樂學者許常惠去函要求付費下,法國方面曾象徵性地付了一萬五千法郎,交由率團赴法的「民俗藝術基金會」,但是因為涉及阿美族傳統歌謠究竟著作權誰屬的問題,這筆錢一直留在基金會,並未交由當年赴歐演唱的原住民。
但是就許常惠來說,之所以作這樣的看似「未尊重原住民人權」的決定,有其於當時時空環境下的「苦衷」。
碰到了原住民人權
曾經隨團赴法協助行政工作的民俗藝術基金會徐韶仁在聯合報記者的採訪中表示,當時大家認為台灣原住民的歌聲能「名揚四海」已經不錯了,文化交流的目的達到,其他好說,而疏忽了如今看來十分重要的「版權」問題。另外,以台灣當年在國際的處境,有人替我們做文化交流的事,該怎樣去面對?難道還奢談付費等權益?這的確是個兩難。
目前此事已進入法律程序,黃秀蘭律師已委託美國一家律師事務所,處理有關國外版權的訴訟。據她的瞭解,不管是法國或美國(謎CD在美國出版)著作權法,對「錄音著作」,出版需有演唱人授權的規定均十分嚴格,若沒有里望等人的授權,巴黎世界文化之家的CD可說是不被允許出版的。
表面上看來,這是件單純的音樂著作權糾紛,但是因為當事人是少數族裔的原住民,在台灣近幾年族群意識彰顯的大環境下,整個事件很自然地被導向「某些外國人及漢人以強凌弱的手段,掠奪、剝削原住民的文化智慧財」。
「這就像全世界的少數民族所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一樣,……,在十七世紀,也許有人會用一匹馬向原住民換取大片土地,但是二十世紀的現在,為甚麼原住民的基本權益仍被忽視。」里望所屬的唱片公司在記者會發出的通稿上,語氣激動地如此寫道。
里望等人在今年初已被一家唱片公司簽下合同,成為旗下歌手,而且即將發行唱片。這次的著作權之爭,是由唱片公司「基於保護旗下藝人」的理由主動發起的,所有訴訟費由唱片公司支付,也正因為如此,整個事件已染上不尋常色彩。
當然就里望來說,過去的經驗的確也不怎麼愉快,許多人到部落來錄他的音,做學術採集,卻「違反初衷」出了唱片,做商業用途,最後卻「連一張CD也未曾給他,唱片還推銷到家裡來,」里望的兒子百浪(漢名蔣進興)說。這也是為何里望願意簽下中英文授權書,讓唱片公司為他聘請律師,據理力爭的理由。
多元文化,一元思考?
除了錄音著作權,這次黃秀蘭為里望爭取的,還包括編曲的著作權。由於著作權法規定,如果某著作因原創的來源不可考,則人人都可利用,沒有著作權。這使得許多關心原住民音樂的人們不以為然。
台北市政府原住民委員會主任委員高正尚指出,大部分的原住民藝術如刺繡、圖騰等工藝製作,或是傳唱歌謠等,一方面是口耳相傳,來源均不可考,一方面幾乎都是集體創作,也沒有所謂的「原創者」,因此他呼籲對原住民的智慧財產權,應該有不同的思考角度,行政體系及民意代表也應研商「台灣原住民集體創作智慧財產權基金會」的籌設,以處理原住民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但是也有人認為,這不是單純的原住民的問題,是著作權制度仍然還在成長、演化,必然會碰到的限制。
認真歸納起來,著作權的概念,的確是晚近才從西方發展出來的,西方文化裡「重原創性」的觀念,本來就不能普同於全世界各文化,像傳統中樂裡的古琴譜,雖也有被法律認定為「原創」的採譜(將音樂整理成譜)者,但是就音樂的傳承來說,中國人看重的是演奏的「打譜」表現。
這種著作權與文化的衝突,在碰到民族集體創作的口傳文化如民歌或民族音樂時,問題更加明顯。
阿美族是母系社會,媽媽釀的酒,孩子當然要先嘗,這是族人與酒結緣的開始。馬蘭社(豐榮里)豐年祭的頭一天。(邱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