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們先釐清「原住民」的定義。有些學者主張台灣是一個移民國家,住民有先來後到之別,所謂的原住民是最早來的移民,這是我們最反對的說法。根據聯合國的定義,原住民是指某一地區內,在主流社會和文化尚未形成前,就已居住在該地的人民。台灣的原住民原本在漢人及其他社會文化還沒主宰這塊土地前,就已經在這裡生活了千百年,並且治理這塊島嶼。後來的漢民族和日本殖民者卻以強大的政治、軍事、經濟等力量進行征服,而且從未問過我們的意願。由於現在的統治方式不利於原住民族的生存發展,因此原民自治是要求恢復固有的權利,這也是聯合國「原住民族宣言」草案的重要精神之一。
目前的國家機制剝奪了原住民的什麼權利?主要包括土地國有化、資源國有化,還有以行政區取代部落自治的機制。以部落治理來說,「協商」是一個重要精神,泰雅部落裡任何事情會由各家族長、長老們一起協商取得共識,或許依此做成的決定不見得是最好的,但卻是大家一致的。後來部落被鄉里行政單位取代,鄉長由選舉產生,導致很難形成共識,而村民大會形同虛設,真正關心地方的人也不會參加。
所以我們先從「部落會議」找回過去形成決策的模式。目前推動的是,鼓勵部落內各類團體推出代表組成基本成員,包括教會、社區發展協會、婦女會、民選代表、學校、派出所等,共同討論部落事務。各部落向原民會提出的計畫或申請案,都需要經過部落會議的決議,原民會才會給予經費支援。
部落會議運作成熟後,第二步要推動「部落議會」。部落議會是一個正式組織,未來的目標是像縣市議會一樣的公法人,需要立法。目前原民會正研擬的「原住民族自治法」新版本就會納入;在還沒有法源依據前,原民會將先擬定一個「部落議會設置要點」,促成部落成立議會,可申請、核銷原民會主政下的計畫經費,目的是使各部落自理經費。未來,「原住民族自治法」會明確授權部落需成立部落議會,由其討論部落的自治事項並且研擬自治條例。
假設阿美族的二、三百個部落都有部落議會後,就可組成議會聯盟,共同討論整個阿美族的自治事項,並且成立正式的「阿美族民族議會」,擬定自治政府的相關條例,籌組自治政府,才可能達到阿美族自治。
再推而廣之,12個原住民族的「民族議會」還可以組成「台灣原住民民族議會」,和中央政府協商談判。阿扁總統主張的「國中之國」或「準國與國關係」就是指這樣的協商機制。屆時出面的談判代表需要充分了解各族的需求,而且是由各族共同委託的團體,這個「台灣原住民民族議會」是一個在傳統上和法理性上都水到渠成的代表。
問:各族的需求和利益不同,是由各族議會分別和中央政府協商談判,或者由聯合議會出面?
答:原住民各族間雖有區隔,但彼此間的關係仍然很密切,自治的訴求也不外乎土地、自然資源的權利等,應相當一致,只是會有海域和高山區塊的不同。以高山民族現在最關心的問題為例,政府規定海拔1500公尺以上山區不能種植作物,這雖然符合國家的利益,但是卻損及部落的利益,甚至會消滅族人生存的空間。自治以後就可以和行政院談判,我們可以提出對國土安全沒有妨礙的高山農耕方案,或由原住民全面造林但取得維護山林的回饋金等方案,屆時就會有很多的協商。
問:外界對自治區如何劃出有很多疑惑,自治區內原、漢混居如何管理?若有林務局、台糖等機構的土地如何處理?很多原住民保留地早已是漢人或財團在使用,又要怎麼收回?
答:這也是我們主張以部落自治為單位的原因,因為部落領域仍然完整,以南投縣仁愛鄉的部落為例,大多數部落的領域從日治時代到現在都沒什麼改變,而信義鄉雖然有一半居民是漢人,但是自強村、愛國村等原住民村落絕大多數居民仍是原住民。
自治區地理範圍基本上以30個山地原住民鄉和25個平地原住民鄉為基礎,再加上各部落原有的傳統領域。然後我們會做領域宣示,若是林務局、台糖、國家公園認為某塊土地是他的,那麼大家拿出證據後,再交由行政院設立的「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研判,這個委員會應具備準司法性的位階。
至於自治區內的非原住民,也應受到平等的對待,如果屬合法租用的土地,其中沒價值的自然容易買回;有價值的,如種植蘋果等高經濟作物,我們希望能用價金收回,如同紐西蘭毛利族自治區做法。若收不回來,最多容許再使用50年,不得已也可用法律中止租約。至於超限利用的土地,要看是水土保持法頒佈前就已耕作或是在水保法之後才耕作,應有不同的處理做法,必須用更多元的配套,來解決棘手的土地問題。
問:部落自治的項目有哪些,會包括教育、醫療、財政、交通等全方位領域嗎?又如何達到財源自主?會不會發生與縣政府財源衝突的問題?
答:原住民族基本法已訂出,「自治區的自治權限和財政,除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令有關縣的規定。」也就是說,自治區的位階等同「縣政府」,自治的項目由各部落自行決定,原則上會以山川、河流、溫泉等自然資源的使用管理、語言文化的自主、司法等方面為主,其他業務仍需藉助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體系管理。同時,自治單位與縣市政府和中央政府的關係,都需要逐步釐清。
財源方面,基本法已明定國家提供充分資源,每年應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自治發展,這部份會以國民生產毛額的若干比例提撥為「部落基金」;另外還有一個由溫泉經營、自來水公司、藝術創作保護等回饋金組成的「原住民族綜合基金」,也會提撥做部落自治的費用;部落本身的營收可包括獨立稅收,自然資源的經營管理所得,其中稅收因為轄區清楚,較不會與縣市政府衝突,會與縣政府產生利益衝突的,如採礦、砂石採取,就需要以法律來訂出遊戲規則。
問:自治的路看來相當漫長,如何讓漢人社會接受原民自治的理念?
答:我們的短期目標是加速達成「部落議會」,中程目標是成立「民族議會」,最後是「台灣原住民民族議會」,形成自治政府與國家互動的架構,屆時原民會自然不需要存在了。要達成這樣的自治架構,我想至少需要10 年。
不論基於國內政治、國際趨勢、原住民處境來看,自治都是必須走的路。千年以來,原住民掌管了中央山脈以及週邊地帶,都沒有破壞,反而是近百年的經濟體系和國家介入帶來負面影響;如果原民可自主發展,用我們的治理模式把台灣的這塊心臟地帶管理好,就是對國家最好的貢獻。因此,原民自治是以原民的文化、資產和漢族的邏輯、思考共治台灣,對台灣將有正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