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仲裁溯及既往
其中最受矚目的是,投資人和大陸地方政府發生爭端可採取5種解決方式,包括雙方自行協商、上級行政單位「協調」、兩岸主管部門「協處」、兩岸仲裁機構「調解」、行政救濟或司法程序等。
一般投保協議很少涉及的投資人之間爭端,也納入此次協議,過去台商只能選擇大陸當地仲裁機構,未來還能選擇台灣與香港的仲裁機構,並於第三地仲裁,但前提是需經雙方同意。
經濟部表示,這份協議與一般投保協定有很多差異,充滿「兩岸特色」;一般投保協定只適用直接投資,例如去年簽署的「台日投資保障協議」,但由於許多大陸台商經由第三地投資,因此此次特別放寬適用對象,讓透過第三地(如新加坡)投資的台商也能適用。
投資人間糾紛可選擇於第三地仲裁正是利多所在。例如在大陸有11家分店的太平洋SOGO百貨公司,今年7月曾出面指控大陸房東採取斷電、上鎖方式,惡意要求調高租金至一年1.2億人民幣,漲價五倍多;或者如新光三越百貨在「北京新光天地」的經營權之爭,若能在第三地仲裁,對台商較有利。
更重要的是,投保協議效力「溯及既往」。過去如富士康與比亞迪的智財權爭議、新光三越百貨股權之爭,只要還沒解決的,將來都有機會處理。
不過,「投保協議並不是解決所有商務糾紛的萬靈丹,」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指出,台商投資前準備和防範,比事後處理還重要。許多外商進入大陸,事前多會透過會計師、律師,充分研究大陸法規再投資,台商也應在投資前熟悉法規、了解環境和慎選夥伴。
人身安全更有保障
至於台商最關切的人身安全保障,協議僅做原則規範,兩會以「共識文件」承諾兩岸警察機關會在依法限制投資人及其家屬的人身自由時,於24小時內通知其當地家屬或企業,並透過兩岸打擊犯罪的通報機制,儘速知會對方主管部門。雙方對家屬探視權、律師會見等基本權益也會提供便利。
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張平沼認為,協議最明顯的效益在於人身保護的範圍擴大到台商眷屬和員工,以及財產保護;若有任何損及台商財產情事(如土地徵收),對方必須提出正當理由,並在協商後給予台商及時、充分、有效與合理的補償條件,對台商更有保障。
至於協議簽署後能發揮多大的效果,關鍵仍在於執行。輿論指出,過去7次江陳會共簽署16項協議,其中多項協議重簽署不重執行,與社會期待出現很大落差。
台商期待政府能做他們的後盾,投保協議必須徹底落實,才能樹立協議執行的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