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境管局原則決定,為便利大陸同胞來台探病奔喪及一般民眾入出境,並防範經濟罪犯等不法分子蒙混出境,決採行電腦條碼刷卡方式,以取代現行入出境證繁複的人工查核。
境管局為配合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的研修,並決定取消單次入出境證,一律改發逐次加簽證或多次入出境證,其效期亦將隨護照效期延長為六年,酌予延長為四至六年。
獲准核發的大陸同胞來台旅行證,將在證件附加磁卡證號,並以電腦條碼(barcode)刷卡方式,在機場入出境時予以查核存證,以取代人工的蓋章審核手續;此一條碼刷卡方式,亦將適用於國人持用的入出境證,以收簡化、便利之效。
該局並將精簡國人使用的入出境證格式,使其變成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大小,以方便攜帶。
由於政府已考慮廢除各有關部會事先審核出國事由之權限,並直接由外交部發放六年效期的護照,境管局將取消單次入出境證(即在效期內只可出入境一次),統一改發在效期內可多次入出境及辦理加簽的多次出入境證或逐次加簽證,而其效期亦將由現行三年,延長為四至六年。
奔喪探病證件須齊備三者缺一將拒絕入境
內政部境管局對大陸同胞來台奔喪探病工作規定說明如下:只要申請人備妥填具相關證明文件,並有第三地區有效再入境簽證,三至五天即可拿到來台旅行證順利入境。
境管局並提醒兩岸親友注意以下事項:
——由第三地區搭乘飛機來台時,必須持有第三地區入出境簽證、航空公司來回機票及入台探病奔喪證明文件,三者缺一均將拒絕入境。依照一般國際慣例,違規旅客處理,原地遣返來自第三地區外,並對違規載客航空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處分。
——大陸探親奔喪同胞由第三地區搭機抵達桃園中正機場,進入證照查驗站後,應隨即與設在該站的「大陸同胞來台探病奔喪服務中心」聯絡,服務人員除協助填寫各種申報表格及通關檢查外,並負責安排接機親友會面。
——中正機場「大陸同胞來台探病奔喪服務中心」為了嚴防證件遺失,造成補發時在時間及手續上之困難,規定探親奔喪同胞所持大陸各種旅行文件,包括中共護照、中共探親證、路條及糧票等,一律交與服務中心保管,不得攜帶入境,探親奔喪期滿離台時再予發還。
——來台探病奔喪之各種旅行文件,如在飛機上、第三地區或行程中遺失時,境管局將按一般旅客處理,拒絕入境,但可重新申請補發。
——大陸同胞在台探病奔喪期間,希望在台親友妥善照顧,千萬不能發生任何意外,以免影響自己行程。尤其規定兩個月的停留時限,必須特別遵守,以免影響日後入台簽證。
——來台探病奔喪同胞攜帶物品須特別注意:有關中共宣傳的各種畫報、雜誌、文件及影片等,均不能挾帶入境或偷運。
港澳僑胞如能提出證明即可免辦入境保證手續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表示,為便利港澳僑胞回國入境手續,自十月十七日起,凡是曾經回國入境者,再次入境時,如能提供在職或在學證明,以及在台關係人一人,以供詢問者,可免辦入境保證手續。
行政院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服務室目前也依入出境管理局這項規定,受理港澳僑胞辦理入境手續;然對於首次回國入境者,則仍須辦理入境保證手續。
以觀光名義出國之學生不具僑生身分
教育部通過「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以觀光名義申請出國者,不得以僑生身分申請回國就學。
辦法中並規定,越南、高棉、寮國地區專案接運來台升學的難僑子弟,準視同僑生身分辦理出入境手續。
這項修正草案將交教育部與僑委會會銜發佈施行,並函請立法院查照。
關於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其他重要內容有:
——為保障世居海外僑胞子弟的權益,將連續居留海外的年限,由「五年以上」修訂為「八年以上」。經教育部分發大專院校入學後,因故自願退學返回僑居地重新申辦保送及重考,或經僑務委員會函介進入國內語文中心研習,持有證明的僑生,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者,不以連續僑居中斷論。但重新保送或重考一次為限。
——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暨修訂護理職業學校及護理專科學校之新生分發入學年齡,並規定都為廿二歲以下。
——自行回國就學申請分發或函介學校的期限由「三年」縮短為「一年」;函介學校的範圍擴及高職及補校。
——在國外大學畢業、具有學士學位僑生,擬自行報考文、法商以外類科研究所碩士班,及曾在國內大學院校畢業或業後已出境之僑生,擬自行回國報考研究所者,均應依國內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僑生經辦理休學滿一年未出境,如應列入徵集年次範圍者,依法得以徵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