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七年全國司法會議於十一月十六日起一連四天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舉行,李總統登輝先生特頒書面賀詞,勗勉司法同仁益秉忠誠,恪盡職責,公正廉明,崇法務實,為厲行司法革新,鞏固法治根基,而作更大之努力。
司法院長林洋港於開幕典禮致詞中表示,由於民智提高,社會形象與時代潮流快速演變,人民對司法品質期盼愈求精緻,對司法制度要求更期健全完善,面臨此一新時代來臨,他熱切希望與會專家學者,及從事司法實務之法官、檢察官、律師能提供意見,以期將學術與實務融為一體,以開創司法革新的新紀元。在這次的會議中,較為突出而有創新者如下:
一、關於大法官會議功能及審級制度,如大法官會議,應否變更為憲法法院或憲法法庭,大法官職權應否有適度擴張,及大法官解釋之效力及執行應如何明定等,均各有不同意見。尤其對於是否採行參審制度,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並避免法官專斷之問題,經與會人員討論後,由林院長裁示似可採擷參審制之精神,斟酌我國現況,研擬「參審制試行條例」,就某一訴訟種類先行試辦。並就其人選、權限等詳加規定,完成立法程序予以試辦,希望參審制之採行,有利而無弊。
二、關於裁判書類之簡化問題,強制執行法之法效如何貫徹,以及公證業務,宜否由律師或民間代理等。會議除決定簡化裁判書類、應在修正民刑事訴訟法時積極研擬簡化外,強制執行法修正時可明列執行機關有請稅捐機關提供債務人財產資料之權,以防脫產及假債權之發生。至於公證業務亦可由民間辦理,而民間公證人以由曾任推事、檢察官、法院公證人或具有律師資格、高考公證人科及格者充任為原則。凡此均由司法院成立專案小組,於研修公證法及辦理有關公證法規中詳加釐定。
三、至於刑事訴訟可否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在結論中認為衡諸我國國情,及社會客觀環境仍不宜全面採行,惟應強化檢察官實行公訴之職權,加強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色彩。
目前我國之刑事訴訟是採職權進行主義,犯罪偵查由檢察官指揮,檢察官問案時,往往只以警察所提供之資料為依據,而法官之審問內容,又以檢察官之調查資料為重心,法官很難突破檢察官偵訊的範圍。在審問時法官只問所需要的內容,而為被告所不滿,被告因此常有誤會,以為必須送紅包,被告才能暢所欲言。如法官之訊問態度略為重視被告,當事人必誤以為這庭訴訟必敗無疑,以致不求正途而走捷徑,黃牛乃應運而生,謠言亦因之四起。
法官如何在當事人間平等的議問,每每以道德修養求之於法官。因標準難定,始終無法消除當事人之不滿情緒,因此當前的職權進行主義已不符社會實情,應早日規劃改為當事人進行主義,此為社會趨勢,當無可避免。此次雖未能全盤接納,但已埋下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種子,今後應如何從制度上脫胎換骨,謀求突破,似宜進一步檢討比較。
四、關於行政訴訟方面,為彌補現行行政訴訟法之不足,保障人民之權益,增加人民請求國家救濟之司法途徑,司法院修正行政訴訟法草案時擬另增「給付訴訟」及四種類型之「確認訴訟」等。
五、討論到推檢名稱時,推事們一致認為有正名之必要,依目前之制度,各級法院法官稱為推事,行政法院稱為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則稱為委員,極為混亂,經大會決議今後一律改為「法官」,並將制定條例一舉更改。
總之,此次會議有相當突破性之決議,其中尤以參審制之試行,將改變我國現行審判之觀念與做法,而行政訴訟種類之增加亦將對人民之權益有積極性保障。惟刑事訴訟制度未能突破傳統,仍維持職權進行主義,最值得惋惜,尤其在今日民主法治時代,訴訟制度亦應隨著政治制度之改變,而有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必要。此或可留待下次司法會議以為努力之目標。
(作者現任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訓導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