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出賣的新聞媒體內容的羶腥低俗導致外在形象滑落,而將新聞當成商品販售的「新聞廣告化」現象,則更從內部腐蝕了媒體的道德價值與公信力。
理論上,新聞作為獨立於政治與商業外的第四權,其新聞編採流程,理應與廣告、業務、行銷等部門彼此分離,記者在工作時才能不受外界干擾,以其專業判斷來決定報導角度。而對閱聽人來說,新聞與廣告分屬兩種不同的訊息,廣告不應以新聞的形式魚目混珠,新聞從業人員也不應該收受消息來源的任何利益,以免影響報導的公正與客觀。
話雖如此,但長年以來,「新聞廣告化」的陋習在台灣媒體裡一直存在著,如今媒體廣告收益大幅減少,更使得這種以往被認為不登大雅之堂的作法,大剌剌地以「編業合作」之名成為媒體政策;以往備受尊重、走路有風的大報記者,如今除了挖新聞、寫新聞,也要透過自己的人脈向採訪對象拉廣告、拉專案活動,甚至放下身段促銷報紙,然後在每月「月評表」上逐筆填寫當做業績。平面媒體可以用十多萬元的價格,把頭條新聞「賣」給廣告商,電視新聞中,更有極大比例是由活動單位出錢的「置入性新聞」,業務總監入主編採部門指揮記者更已成為常態。
為了增加收入,媒體不只大開「編業合作」之門,本身甚至開始經營副業,舉凡購物、旅遊、房地產、展覽、活動標案等都無所不包,同時將自己的媒體版面當成宣傳園地,嚴重傷害報導的公正性。
對閱聽人來說,如今在收看新聞報導時,不論是產業界的新產品研發成果、醫藥上的新突破,或是美食名店、節慶景點介紹等等,常很難分辨這究竟真的具有報導價值,或只是由廣告主花錢「買」來的假新聞。媒體成為廣告商的代言人,而不再是把關者、監督者,這在影劇、消費、藝文新聞裡尤其盛行,也使得台灣媒體裡普遍缺乏這些領域中肯而可信賴的評論報導。
曾任職於中國時報的資深記者林照真認為,新聞報導最核心的價值就是求真求實,「編業合作」等於出賣了記者的獨立性,久而久之,民眾對媒體的信任度當然會越來越低。面對這種局勢,必須要有耳聰目明的閱聽人,以及強而有力的媒體監督團體來制衡,才可能逼迫媒體收斂改善。
而這一切,首先取決於台灣民眾的「傳播公民權」意識能否覺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