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不明?
在大馬璘遺址會勘會議上,包括南投縣等地方主管官員仍不斷提出,大馬璘遺址究竟是不是「古蹟」、價值何在等問題。他們關心的是,如果大馬璘不是國家法令列管的古蹟,那便不屬於地方主管的權責,可以不予理會隨後而來的保護、管理等問題。
地方官員會如此漠視「大馬璘」,大概不脫官僚體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但遺址與古蹟在現行法令裡的模糊定義,也是問題癥結所在。
雖然「文化資產保存法」明確地指出,古蹟包括「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並且規定「公私工程中發現古蹟,應即停止工程之進行」。但是目前全省的兩百八十四個被內政部指定列管的「古蹟」中,遺址僅有十二個。
未被列名為古蹟,使得行政機關在處理這類遺址時,即使有心研究、保護,也面臨無預算可編列、找不到人才來幫忙的困境。埔里鎮長張鴻銘就坦白表示,不是地方不重視大馬璘遺址,而是大馬璘在法定的程序上,妾身未明,他不知道資源匱乏的鎮級單位可以使上什麼力?
問題是,從日據時代到現在,已有那麼多的學術報告與研究調查,卻仍不能證明大馬璘遺址的重要性,原因到底何在?
內政部民政司史蹟維護科科長趙文傑表示,不是主管單位不尊重學術結果,而是根據「省縣自治法」,縣市文化資產之保存,屬於地方權責,應由地方層層上報,由內政部審查後,才能確定它的法定地位。
但事實上,一九九二年學者對大馬璘遺址,「請儘速規畫現址保存及指定古蹟」的建議,內政部並未處理。甚至於這份學術報告也都留在內政部,從未下達地方。和台灣其他重要遺址一樣,大馬璘因此永遠無法變成「古蹟」。
在地方上,例如南投縣民政局的主管官員經常說,因為某某遺址還未被指定為「古蹟」,因此不知其重要性如何?更不必說要編列預算來保護;而在內政部,又說是因為根據「省縣自治法」,必須要地方主動向上申報「古蹟」,遺址便在兩廂都聲稱「管理無據」的情況下,像皮球一般的被踢來踢去。
另外,「文化資產保存法」裡管理古蹟、文物單位多頭馬車,像古蹟由內政部主管,古蹟內古物卻由教育部管,從中央、省、縣到鄉鎮,都有籠統意義的「文化官員」,權責混雜的結果,最後終於使事情落入「沒人管」的窠臼。
異己之辨?
埔里地方人士不願埔中遺址再度重演被怪手結束的慘劇,因此一方面請求對埔里有深厚感情的學者劉益昌,在試掘、挖掘經費都還未有眉目下,自掏腰包墊付,先進行搶救挖掘;同時則探聽是否能有其他管道,可補償已付出的經費,最後經工程單位埔中首肯,向其上級單位教育廳申請。如今公文尚在旅行中,能不能補回這項經費,目前命運未卜。
平心而論,考古學者與地方文化界人士「先斬後奏」的方法可以再討論,但是在工程單位時時提到要限期開工聲中,「不以這樣的方式搶時間,能怎麼辦?」劉益昌說。
他認為,台灣的考古學者經常在搶救遺址上,與工程單位抗爭,一方面是我們的「文化資產保存法」訂得不夠周延,像古蹟及遺址「一個重在修復,一個重在保存的事務」,兩者放在同一個法條上處理,當然問題百出。
而長久以來以經濟發展掛帥的功利思想,當「文化事務若是與現實利益發生衝突,大多數人看重的都是眼前的利益,大部分的解決之道都是一腳踢開,」劉益昌認為,這其實還牽涉到文化深層裡的「異己之辨」與「原漢之別」,「像史前人類這種非原非漢,時間又遠得很難令人想像的東西,不被一般人重視、討論,似乎可以預期,」他無奈地說。
我們埔里人……
根本之計,除了修法外,或許還可深思,像遺址這樣的「文化財」,在當地居民生活經驗裡,扮演什麼角色的問題。例如:若能因為遺址的發掘,促成事件發生地興建史前博物館,或是將遺址的出土物,經由民間工藝複製,成為地方特殊的紀念品等,種種方式或許都是能使「考古事務」不再如此「曲高和寡」的途徑。
經由這些累積,有一天地方人士口中的「我們埔里人」,自然會包括這些史前人類,那光是從內心升起的驕傲感,就會讓今人停下一切工程,「讓步」給過去的人類了。
或許有一天,棠棠畫的網墜,不是飄在半空中,而在每個人的心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