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港說,司法革新工作千頭萬緒,歸結起來,不過兩個範疇:一是制度、一是風紀,制度的改革又與風紀的重整息息相關。
首當其衝的,是前任院長黃少谷留下來、尚未決議的「兩階段分案」辦法,這個辦法的倡議就是鑒於目前司法風氣受人詬病。
「兩階段分案」惹爭議
什麼叫做「兩階段分案」?這得從法庭審理說起。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廖義男指出,我國法庭審理採「直接審理」制。審訊的次數,根據案件的大小,有的一次就可以結案,有的可能要十幾次;法官從被告、原告、律師、證人等的言詞辯論中,來瞭解、偵查事實真相,並在最後一審宣判。
這個制度的優點是:法官對接手案件的內容及證據瞭解得十分透徹,開庭偵訊也較有時間「察言觀色」,從原告、被告等人講話的表情、反應來判斷他們說的是真話還是假話,裁判結果更能接近公平與客觀。但另一方面,由於審判從頭到尾均由一個法官審理,假使當事人(原告及被告)要以不正當的方法來影響審判,很容易找到「目標」。
為了杜絕弊端,司法院在今年三月初舉行的司法首長會議上,提出「兩階段分案」的辦法,計畫將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調查事實真相與判決兩個部分,分由兩名法官擔任。為了不讓當事人有猜測宣判法官人選的機會,主持判決的法官在審判當天才抽籤決定。
看起來似乎是個好方法,但這個方案經報端披露後,卻在法學界引起軒然大波。法學界人士認為,「兩階段分案」不僅在學理上毫無依據,在其他國家也沒有先例;「更重要的,它違反了案件『直接審理』的原則」,廖義男教授說。
廖義男指出,「兩階段分案」辦法將調查事件真相與判決分開,「第二個法官怎麼可能只憑文字資料就來斷案呢?」而且,負責判決的推事在審判當日八時半開始閱卷、十時半就得進行審判,雖然也有言詞辯論程序,但時間終究是又急又短,法官怎能觀察到辦案中十分切要的一環——當事人的身體語言及心理狀況呢?
法官的尷尬情結
儘管學界的反對聲浪很大,但是與其相關最深、負責事務的法官們卻很少公開表示意見。「反對,怕被人抨擊是要收紅包;贊成,日後審判品質又會受影響」,一名法官說出他內心的矛盾。
「兩階段分案」辦法原本決議先在兩個地方法院試行,看看各方反應。但這個案子交到林洋港的手裡,卻有了另外的結論。目前林院長已決定將是否通過這個法案的決定權,交給全國各級法院的法官們——畢竟這件事與他們相關最深。
決定的方法是採用無記名投票,讓法官拋開先前的「心結」,能客觀地表明贊成反對的意見,五月廿一日,經由全國八百一十九名法官投票的結果公佈了,其中有百分之九十的法官反對,「兩階段分案」辦法有可能就此停擺。
身為主管全國司法事務的行政首長,林洋港知道,改革司法事務必從人下手——瞭解法官們在想什麼——是最直接的方法。對刑法規定緩刑制度應切實執行的指示,是其中一個例子。
緩刑不再是「寬典」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被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若屬初犯或是五年內沒有犯罪紀錄,可以獲得緩刑的機會。
廖義男教授指出,不管從現代刑罰理論,或是刑事政策目的來看,緩刑都是對初犯或犯刑輕微者最直接的救濟機會。「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犯罪者若能夠因為緩刑而得到匡正,在社會上重新作人,不是很好的一個示範嗎?其效果應比嚴刑峻罰更大」,一名法界人士指出。
但是,這個立意良好的制度卻未得到「合法」地實施。根據司法機關的統計,民國七十五年,台灣地區各級法院判決的刑事被告中,有將近七萬人符合緩刑條件,卻只有一萬二千人——約佔總數百分之十四左右獲判緩刑,比起美、日的百分之六十相差很大。
主要的原因,在於法官的「心結」。
一位法界人士指出,緩刑制度於法有據,其實是一項十分合理的制度,但在我國,不知何故,總被認為是一項「寬典」——好比特赦一樣,只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才可以成立。這樣的前提使法官一判緩刑,大家就以為「莫非是收了好處,或接受關說」的眼光視之。「有些法官心存障礙,乾脆就規避了」,廖義男說。
良制不能實行,掌理全國最高司法政策的林洋港十分痛心。五月八日,林洋港在就任後首次的「擴大業務會報」上明確指示,法官不宣告緩刑應有充分理由。「過去法官不敢判緩刑,為的是怕人家說閒話,現在責任由我來擔」,林洋港說,如此法官們更能「放心大膽」地就事論事。
大家拭目以待
「阿港伯」到司法院不到一個月,「兩階段分案」與「緩刑制度」不過是他的「牛刀小試」。此外,林洋港對法官工作負荷過重問題也十分關注。
以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為例,平均每名推事每個月要審理一百八十多件案子,「他們常要趕大夜班寫判決書,這麼重的負荷,當然會影響審判品質」,林洋港切中時弊,表示決心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
怎麼做?請給林洋港一些時間,且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