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殘障手冊?
殘障手冊是政府發給殘障人士的「第二張身分證」。凡領有殘障手冊者,皆適用「殘障福利法」,享有該法規定的一切殘障福利。如減免稅捐,領有醫療、教養、生活、教育……等補助,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公共交通工具,憑手冊半價優待等福利。
根據內政部統計,全國領有殘障手冊者共計廿一萬四千六百二十七人。
●什麼人可以領殘障手冊?
凡具有下列障礙:(一)視覺障礙(二)聽覺或平衡機能障礙(三)聲音或語言機能障礙(四)肢體障礙(五)智能障礙(六)多重障礙(七)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八)顏面傷殘(九)植物人、老人癡呆症(十)自閉症(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殘障)。皆可向戶籍所在地鄉、市、區公所申請殘障手冊。
申請者經安排赴醫院鑑定為符合殘障標準之殘障者,即可領取殘障手冊。據了解,申請殘障手冊雖無年齡限制,但因鑑定上的需要,以二、三歲以上為宜。
●殘障福利法是什麼法?
殘障福利法是為了維護殘障者生活及合法權益、舉辦各項福利及救濟措施所制定的法律。
該法在民國六十九年六月頒佈實施,全文共廿六條;七十九年一月修定,全文卅一條。內容包括:政府補助各類殘障福利機構的辦法、殘障福利委員會的設立,有關殘障人士的各類補助、福利,以及保障殘障就業權的強制進用辦法……等等。
●什麼是殘障福利法第十七條修定案?
民國六十九年公佈的殘福法第十七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對於曾經職業重建合格並具有工作能力或資格條件之殘障者,應視業務需要,雇用從事適當工作。公、民營事業機構,雇用殘障者人數超過其雇用總人數百分之三以上者,應予獎勵。」
頒佈多年,因缺乏強制性,又無實質獎勵,使法規形同具文,無法保障殘障者的工作權。民國七十九年一月頒佈的新法改採「定額雇用」的強制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殘障人數不得低於百分之二。
私立學校或民營事業員工在百人以上者,進用殘障人數不得低於百分之一。
進用人數未達標準的,必須依基本工資及人數,按月繳納「差額補助費」,納入各縣市的「殘障福利金專戶」,做為辦理殘障福利事業之用。
超額進用的,除了補助超過部分的人事經費二分之一外,也酌情補助購置或改裝殘障者需用的設備、器材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