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顧法、理、情
「這不是一蹴可幾的」,蘇惠智強調,新加坡經過了十多年器官捐贈的宣導,國民普遍有了器官捐贈的意識後,政府才有「排除法」的立法;而在台灣推動器官捐贈,不過就是這幾年的事,實在不太可能一下就引進「星國模式」。
再者,基於人權的考量,公權力是否可決定個人死後的命運?也引起相當的質疑。
立委沈富雄醫師表示,站在腎臟科醫師的立場,他當然贊成立法以增加腎臟來源;然而從人權觀點考量,他反對如此立法,因為某些天賦人權不應被立法技巧剝奪。「如果在立法院投票表決,我還是會投反對票」,他說。
事實上,新加坡在四、五年前立「排除法」時,也考量了不同的信仰和習俗,比方說,為尊重回教教義不准破壞遺體完整的規定,於是將回教人士排除在立法之外。結果該法在星國行使四年後,也有信奉回教的人士陸續加入器官捐贈的行列。
蘇惠智認為,目前以宣導和簽署器官捐贈卡的方式推展風氣,將有助於將來立法的進行。
當然,問題不只那麼單純,要國人普遍認同捐贈器官的作法,應該還要有相當的配合作法。例如,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只有在當事者同意捐贈器官時,才適用「腦死」的定義,一般死亡還是應用傳統的定義,要待呼吸、心跳停止才算「死亡」。而如果「腦死」能成為普遍的死亡定義,遭逢親人不幸的家屬可能會比較冷靜的面對死亡,不做無意義急救,由此既可節省醫療資源,更將可能有助於讓更多人完成捐贈器官的心願。
感激與喜悅
對於健康的人而言,實在很難去體會生命的喜悅,或許下面的例子,可以給我們新的感動。
「真的很感激那位不知名捐腎給我的人」,三十出頭,現以開計程車為業的鄭敏朗就是一位因他人遺愛的重生者。
鄭敏朗因為尿毒症,於民國七十三年開始洗腎,當時他在一家小公司做看板工人,由於老闆疏忽未辦妥其勞工保險,使得他在完全沒有保險的情況下洗了一年半的腎,「足足洗掉一幢房子」——他為了支付龐大的洗腎費用,賣掉原有的一幢房子應急,一年半共花了兩百多萬新台幣。
一年半後,鄭敏朗雖然恢復了勞保,不必再賣房子支付醫藥費,然而,一星期三次,每次六、七個鐘頭的洗腎治療,使得他根本無法和常人一樣工作,家中生計完全依賴妻子賣菜維持。
「看著太太每天早上三點半就要出門賣菜,而自己卻一點忙也幫不上,心中實在非常難受」,他回憶說。
苦難之後逢轉機
苦難在五年後得到了轉機。「當初抱著姑且一試的想法登記換腎,想不到真的能有換腎的機會」,鄭敏朗形容剛得到醫院換腎通知時,心情是「又期待又怕受傷害」。
而美夢終究是成真了,鄭敏朗不僅得到了換腎的機會,手術還極為成功。現在他除了一天開十個鐘頭計程車外,還經常利用空暇時間到醫院當義工陪伴洗腎病人,「我覺得自己的責任更重了」,他說,由於醫院保密之故,至今仍不知道誰是捐腎讓他重生的恩人,也由此他更珍惜與感恩。
長庚醫院賴明坤醫師則說,「每一回將蒼白的捐贈腎臟植入受贈者身體內,接好血管,放開止血鉗後,血液流進新腎那一剎那,原本蒼白的腎立刻得到新血的補充而鮮紅飽漲,每一個脈動都充滿了生命力。」賴醫師說,從腎臟移植手術中,他體會了生命生生不息的偉大。
問題是,現代醫學與天爭「命」的神奇,固然教人尊敬嘆服,但讓多數人願意捐贈器官,最大的障礙仍在宗教。
宗教界看法不一
民間一般認為,人在斷氣時,神識至少要八小時才會完全離開肉身。其間過程,照經典上的記載,有如「龜脫殼」般痛楚。這時若因為及時取用器官,而干擾身軀,難免引起死者「嗔恨心」,此心一起,按照佛家說法,必定即下三惡道中的地獄道,萬劫難復。因此,一些佛教法師對「捐贈器官」多持保留看法。
慧律法師就含蓄表示:「除非有大修行,否則想要捐器官者,要三思而行。」不過極受尊重的證嚴法師卻認為,捐贈器官是一種菩薩行,功德無量,值得鼓勵。像斯里蘭卡雖是佛教國家,但該國人民信奉佛陀捨身飼虎的精神,上自元首,下至販夫走卒多簽下捐贈眼角膜的同意書,據統計,全國每十五人就有一位簽過同意書,人數總共超過一百萬人。
捐贈器官是否會傷害死後的生命,實在不是生人可以掌握的。但做為一個「人」,我們有完整的人格和權利,可以選擇是否願意救苦度難、成此「菩薩道」;而做了抉擇後,當然,我們也有完全的勇氣可以承擔後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