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救土地?
1994年RCA污染事件被揭露後,這起集結了環境汙染、勞工傷害、社區居民健康、政府疏失、跨國司法訴訟等多面向的重大議題,受到社運團體和輿論的高度關切。
前幾年的焦點,都在釐清RCA傾倒的有毒溶劑對環境可能造成多大污染,以及工作環境如何危害員工健康的「職業病」因果關係。
然而,當時台灣環保法令罰則甚輕,RCA兩度易主後的新老闆美商奇異與法商湯姆遜公司原本表示,既然台灣沒有法令可規範其行為,他們不願採取任何補救措施;環保署只好訴諸「道德勸說」,聲言若不妥善處理,將召開國際記者會,控訴其不法行為,對奇異與湯姆遜公司的產品形象與市場將產生負面衝擊。
1996年兩家公司開始進行污染整治工作,一年半後發現,即使花了台幣2億元,但地下水污染的情形完全沒有改善,廠房鄰近地區的地下水中,三氯乙烯的濃度仍超過環保署飲用水標準的1,000倍。也就是說,短時間內要將地力恢復到未污染前的狀況,幾乎是不可能的,估計藉由自然修復,要到2025年地下水水質才能回復到一般標準。
1998年5月,RCA自救會成立。雖然曾在RCA工作過的員工多達數萬人,但大多來自外縣市以及桃園附近的眷村婦女,關廠多年後員工四散、眷村改建,自救會幹部花費不少心力才聯繫到八百多名員工,加入自救會。
1998年10月,監察院提出糾正案,指出1975年至1991年間,勞委會曾對RCA進行8次勞動檢查,發現RCA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勞工健康管理規則」和「勞工安全衛生規則」,但勞委會僅以公文要求廠方改善,既無罰則也沒有追蹤列管,未善盡保護勞工之責;此外,勞委會、衛生署、環保署基於分工,各自為政,未積極就化學物質影響、罹癌員工醫療救助與法律補償協助,建立處理與補償機制,確有不當。
流行病學的大工程
RCA承認污染土地並展開整治的動作,讓自救會懷抱期望,以為勞委會職業病研究報告出爐後,員工也可以得到醫療救助和賠償。
一年半後,第一期研究以新光紡織、遠東紡織、菲利浦電子等公司的勞工為對照組,發現RCA女性員工罹患乳癌、子宮頸癌的人數的確偏高(受訪的703女性中,有48名罹癌);為了了解污染與乳癌的相關性,又做了第二期研究。
第二期研究結果卻認為,RCA女性勞工罹患乳癌,可能與個人生殖史有關,與工作暴露並無顯著相關,這個結果令員工大失所望,感嘆「人」不如「土」!
勞委會的研究難以判定員工罹癌是否為職業病,但環保署的研究卻是不同結論。
台大公衛學院王榮德教授發現,儘管RCA廠址經過整治,地下水仍含有致癌性的氯化烷烯,當地居民的致癌風險率達千分之三(一般可接受值為萬分之一到百萬分之一),非致癌風險率(導致其他病變的風險)也高達16.9(一般可接受值應小於一),RCA污染已經對員工和居民的生命健康造成極大威脅。
疾病與污染源的因果關係舉證,是流行病學上的大工程。
以1950年代日本九州爆發的水汞症為例,30年來,由於業者偷偷將含有水銀的工業廢水排入海域,讓熊本縣漁民捕獲並食用吃水銀污染物長大的魚類,造成水銀沉積在大腦中、中樞神經系統病變,在20年後才逐漸發病,患者陷入昏迷、手指扭曲、無法控制的狂吼,終致死亡。經過日本政府的追蹤調查,花了12年才證實是工業污染。
80人訴訟大軍
受限於舉證的困難度,公權力無法為RCA勞工討回公道,此時社會的關切也逐漸冷淡下來。
2000年底,RCA向經濟部提出減資計劃,新聞傳出後,自救會與社運團體警覺,一旦RCA撤出在台資金,求償將更困難,必須速謀出路。
一路陪同RCA員工抗爭的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轉而向台北律師公會、台權會、司改會求助,希望找到有公害訴訟經驗以及了解美國法律的律師,協助員工打官司。
2001年5月,各方人馬聚集,80人的龐大義務律師團成立,一面進行蒐證,了解員工當年的工作情形,以證實員工確實暴露於有毒環境中,以及確認個別員工的罹病狀況和嚴重程度,一面蒐集RCA在台資產資料,計算求償金額。
當務之急就是扣住RCA在台資金,否則一旦資金逃逸海外,就算日後打贏官司也很難獲得賠償。
然而,執行「假扣押」必須先繳交擔保金給法院,通常法院會要求以債權人債權金額的三分之一做為擔保。也就是說,若以RCA在台資產24億元來計算,在提出訴訟之前,就得先籌出8億元保證金,對這群弱勢的員工來說,簡直是天文數字。
因此,律師團又花了一年時間,腦力激盪、遍翻法條,尋求假扣押執行的解套方法。
律師團召集人林永頌與司改會執行長王時思幾度拜訪勞委會,希望勞委會依照「勞工訴訟補助要點:如勞工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有勝訴之望者,得協助其取得訴訟救助保證書」,出具書面證明以代替保證金。
經歷重重困難,2002年7月,律師團向台北法院聲請假扣押RCA在台資金,並查詢資金流向,經濟部投審會卻以「機密」為由拒絕提供;律師團轉向國稅局調閱資料,竟發現RCA於2000年度的利息所得只剩33萬元,換算成本金只有一千多萬元,懷疑RCA早已遭掏空。
既然錢已流出、可能得不到賠償,自救會決定解除對律師團的訴訟委任,轉而與國際社運團體串聯,進行輿論聲討與國際訴訟,但到美國繞了一圈後,美國律師研判這起官司至少要耗時5至10年才會有結果,承接意願不大;身心俱疲的自救會幹部也重新改選,一切又回到原點。
冷灶再燒
停擺了兩年,去年初案子又輾轉回到法扶會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手裡,「被害人多、案情複雜、挑戰難度高,責任又重,非常猶豫要不要接下來。」他也擔心以前的義務律師團成員願不願意再回來幫忙?
「有些員工已是癌症末期,拖著逐漸惡化的身體,卻撐著一口氣,堅持要看到結果。」幾經思索,林永頌還是接下了這個艱鉅的任務,由法扶會重起訴訟爐灶。
「這個案子不問勝算,只問有沒有公理?我們絕對要贏。不論是由官方開具保證書,或者日後流行病學的因果舉證關係,RCA案都會在國內創下先例,」林永頌信誓旦旦表示。
他舉例,之前勞委會的職業病研究漏洞很多,尤其不能拿坐辦公桌的管理人員與生產線上的作業員一起比較,兩者接觸的致癌物質、暴露於有毒環境的程度差別很大,才導致罹癌相關性偏低;其次,如果職災案件的舉證責任都在屈居弱勢的原告,那官司就不用打了。
有鑒於勞方工作流程、製程、原料成分等資料都掌握在資方手上,美、日職災案件都已將民事訴訟中由原告舉證的觀念,彈性改變,責成被告廠商必須主動提出研究與數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司法也許不一定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如果少了這道通向正義的階梯,真相更可能蒙塵,沉冤也無處投訴。抗爭十多年RCA勞工,不想創造歷史,卻注定得在台灣的公害及職災司法訴訟史上,留下難以抹滅的足跡。
RCA職災事件大事年表
1969:RCA來台設廠。
1970:RCA桃園廠開始運作,生產電視機零組件、主機板、積體電路等電子產品。全盛時期,員工高達一萬八千多人。
1986:桃園廠被美國奇異公司(GE)併購。
1988:桃園廠被法國湯姆遜公司(Thomson)併購。
1992:湯姆遜公司發現廠址遭地下水污染而關廠。台灣宏億公司買下土地,準備開發購物中心。
1994:立委趙少康揭發RCA廠區遭污染,環保署成立調查小組。
1997:政府要求奇異與湯姆遜公司整治地下水污染源,展開整治。
1998:奇異與湯姆遜公司提出報告指出,確定無法改善受污染的地下水。宏億公司指控,兩家公司隱瞞污染資訊,以致買到遭污染的土地,將提請國際訴訟。
1998:RCA自救會到監察院提出糾正案,受害員工出面控訴,因工作環境導致造成身心傷害。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小組,研議補助事項。
1999:勞委會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環保署進行污染事件與居民健康風險評估計劃。
2000:立法院三讀通過「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日後環保署可向石油、化工、農藥和電鍍業者開徵污染整治費。預計第二年開徵費用達13億元。
2001:統計RCA員工有1,375人罹患癌症,其中216人已死亡。
2002:司改會等社運團體號召義務律師協助RCA員工求償,並提起民事訴訟,發現RCA在台資產已流出海外。
2003:自救會解除對義務律師團的訴訟委任。
2005:自救會改組,重新選舉理監事與會長。
2006:法扶會接下訴訟案。
2007:法扶會將湯姆遜公司追列為被告;訴訟進行中。
(資料來源:工傷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