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布「大陸傑出人士、在海外之大陸留學生來台參觀訪問申請作業規定」,其內容規定如下:
申請條件:
大陸同胞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來台參觀訪問:
(一)凡有傑出成就並具崇高國際聲望或對中華文化等有特殊重大貢獻者。
(二)目前在海外自由國家及地區研究或進修且具學術地位或發展潛力之大陸學人或留學生。
申請方式:
申請人在海外自由國家或地區者,由我駐外使領館(機構)受理申請後,將申請文件轉送教育部;申請人在大陸者,由其在台親友或學術、文化、體育團體代向教育部申請。教育部就前條所定申請人之申請條件審核同意後,將申請文件轉送入出境管理局核准後發給旅行證,送由駐外使領館(機構)或在台代申請人轉發。
應備文件:
(一)參觀訪問計畫書一份。
(二)旅行證申請書一件(附二寸半身照片四張)。
(三)保證書一件。
(四)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五)代申請委託書乙件(僅適用於代申請情形)。
有關規定:
(一)申請人有動員勘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至四款(1.參加共產黨或其他叛亂組織,或其活動者。2.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者。3.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者。4.在台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者。)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二)申請人入境查驗時,除查驗來台旅行證外,並查驗回程機票,及第三地區有效之再入境簽證等(其效期應在六個月以上)。證件不全或無回程機票者,得原機遣返。
(三)申請人所持中共護照或通行證,及第三地區有效再入境簽證,於入境時交由入出境管理局機場服務站保管(掣給收據),出境時發還。
(四)申請人在台停留時間,以十五日內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