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九月,美國生活雜誌以五頁的篇幅,「報導」自由中國臺灣工人製造仿冒品的情形,標題打出「臺灣新興的行業——仿冒業」;接著,十二月出版的美國新聞週刊及亞洲雜誌亦以「仿冒」為題推出專文,也把箭頭指向我國,稱臺灣為「海盜的避難港」。
而幾乎就在同時,國際商會在西德舉行年會,公開讚揚臺灣是開發中國家反仿冒的楷模;今年初美國洛杉磯時報也對我近年來反仿冒的作法及成效給予極高的評價,並特別指出「認為臺灣是世界仿冒之都,乃是一種錯誤」。
有這二種截然不同的論調,真相呢?
五、六年前,到臺灣的觀光客大多在導遊帶領下,光顧過林森北路、中山北路的「便宜名牌街」。一支幾可亂真的勞力士錶,約只要美金廿五元,買回去做紀念品或致贈親友再合適不過。當時,買賣雙方賓主盡歡,不料卻已是暴風雨的前夕。
民國六十九年,喊殺之聲由外而起。先是英國國會議員在臺發現了偽標「英國製」的布料,一度擬議禁止我國紡織品輸英;接著許多歐美業者不遠千里來華指控我廠商仿冒;然後,我國多項輸美產品,因有仿冒嫌疑,被扣在美國海關;前年底,美國甚至使出殺手煄G仿冒情形若不改善,將取消輸美產品的關稅優惠……。
這突如其來、一陣大過一陣的指責聲浪,對一向毫無防備、愉快地將「作品」展示人前的我國業者,無異晴天霹靂,當時許多人甚至搞不清「仿冒」是什麼?自己做錯了什麼?

圖1.2.3.:反仿冒委員會製作了許多海報及貼紙,發給商店張貼,提醒消費者不要購買仿冒品。(張良綱)
仿冒行為「縱貫古今,橫亙全球」
「仿冒」指的是侵犯了別人的「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包括工業產品的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及著作物的著作權,都受法律保護。先進國家還有所謂的「公平交易法」,以限制不公平的競爭行為。
例如:採用與名牌相似或雷同的包裝方式,因名牌已投資大量行銷費用使此包裝在消費者心中留下印象,「拾人牙慧」者就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
細數「仿冒史」,可以說打從人類出現就有了仿冒行為,只不過早期稱為「學習」、「模仿」或「仿效」:隔壁鐵鋪生意好,「有錢大家賺」,四周就出現了相似的店家;鄰鎮有家大飯館,這廂也依樣畫葫蘆地開上一家,連名稱都不改……。十八世紀工業革命後,工業產品大量出現,仿冒行為更是無日休止。
工業革命的起源地——英國,首先成為歐洲各國「模仿」的目標;接著是美國「仿」歐洲各國;近代最有名的則是日本「仿」歐美。一九五○年代,日本還是有名的「仿冒王國」,而今已成工業大國。
即使時至今日,日本已成為被仿對象,卻仍在仿冒名單中大名鼎鼎;在歐、美、日等已開發國家,內部也有打不完的仿冒官司,因此仿冒可謂「縱貫古今,橫亙全球」。
誠然,理論上說來,有人付出時間、精力來研究、開發、廣告、促銷,創造的智慧財產當然應受保護,但證諸歷史,「後進」仿「先進」似乎是理所當然,而「仿冒」也彷彿是開發中國家邁向開發的必經階段,為什麼近幾年來這個問題要鬧得如此沸沸湯湯?

圖1.2.3.:反仿冒委員會製作了許多海報及貼紙,發給商店張貼,提醒消費者不要購買仿冒品。(張良綱)
保護智慧財產採「屬地主義」
「這是因為工業發展已經成熟,大家愈來愈懂得重視自己的權益」,臺灣大學副教授徐小波指出,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無論開發設計產品或打廣告促銷,都得投下大量的資金與人力,「成果」自不能輕易予人。
而且,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幾乎各國都採「屬地主義」,過去國際貿易沒有今日頻繁,發生問題的情況少,因此也較為人忽略。
所謂「屬地主義」,就是須在當地註冊,才受保護。
例如:甲在美國擁有一項產品的商標專用權,他的同行在美國就不得使用這個商標。但他並未在我國註冊,原則上業者乙在國內使用同一商標並不違法,但如果乙將產品輸美,就侵犯到甲的權益,這些輸美貨就屬仿冒品,製造與銷售者都要負刑責。甲可以向美或我國法院告發。
所以,有時是否屬仿冒品,非「物」之罪,而是因地而異。同一個例子,如果乙在我國註了冊,而甲將產品輸到我國(即使他在美擁有商標專用權,且註冊較乙在我國早),就是他侵犯到乙,反而他變成仿冒者了。
舉一個實例來說,我國的「黑橋牌香腸」名聞東南亞,但因未拓銷美國市場,也沒有在美註冊,因此不久前有人在美以「黑橋牌香腸」為名註冊,「正牌」的我國業者非但莫可奈何,且將來也不能以原名輸美,否則就會被當做仿冒品處理。
專利與著作權的情形也是如此;不公平競爭則需仿人者與被仿者出現在同一市場上,發生競爭關係,才算侵權。

圖1.:紡拓會耗資近新台幣七百萬元購買的各國紡品商標查詢系統,能很快查到各國商標檔案,有助杜絕仿冒商標。(張良綱)
生不逢辰?
因此,當國際貿易愈頻繁,仿冒糾紛就愈多,大家也就愈要設法禁止仿冒行為。因此在「改進」見賢思齊時,必須避免侵犯到智慧財產權,例如專利保護有一定年限,須等年限過了才能引用;或加以修改後才用,「學習」起來就沒有以前方便了,而且動輒被指為仿冒。國貿局長蕭萬長因此半玩笑、半喟嘆:「現在的開發中國家可謂『生不逢辰』。」
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去年公佈的調查報告中:仿冒商品主要的來源,遠東新興國家均榜上有名;我國更以有九十一種仿冒品,在總數一百五十一項中佔了百分之六十,而居榜首。
臺灣真是仿冒品的大本營嗎?國際商會的調查報告指出,製造仿冒品的國家為數甚多,在開發中國家以摩洛哥為首,專門仿造法國名牌皮包;已開發國家則通常仿冒高技術、高價位產品,以義大利、日本最多。
據美國財星雜誌估計,所有來自臺灣的仿冒品,應不到臺灣總出口金額的百分之一。
臺灣年出口額約為二百五十億美元,即使百分之一為仿冒品,也不過二億五千萬美元,在國際商會估計的全世界仿冒品一年總金額達六百億美元中,所佔比例有限。
但為什麼臺灣獨受國際傳播「青睞」,幾乎成了眾矢之的?

圖2.:我國的經濟型態主要為OEM(接訂單,按客戶指定的規格及商標產製),圖為金寶電子公司製造美國德州儀器公司OEM產品情形。(張良綱)
一流貨掛別人商標,廉價品標臺灣製造
「最基本的原因是國內出去的仿冒品總數量及金額雖有限,但種類繁多,舉凡個人電腦、鞋子、成衣、運動器材、化妝品、玩具、鐘錶、家用小器皿等,樣樣都有,很容易使人產生泛濫成災的印象」,國貿局科長蔡練生說。
再則,我國近年來經濟上的高成長引人注目,尤其是對美國年有一百億美元的貿易順差,與許多美商正面競爭,當然特別「惹人厭」。
另一個原因是,「我們業者多半是侵犯別人的商標權及偽標產地,而已開發國家,如日本則大多抄襲專利」,蕭萬長局長說:「把別人的設計拿來研究,略加修改,是否屬於仿冒尚值得爭議;而冒用商標及偽標產地被發現則根本無話可說。」
據統計,去年經國內法院起訴、確定的仿冒案共五百廿一件,其中仿冒商標案佔了百分之八十以上,許多產品做得與名牌貨維妙維肖。
「仿冒之風使得我國的一流產品,都掛別人的商標;廉價品才打上『臺灣製造』字樣,對國家形象是另一重損傷」,一位經濟部官員感嘆。
「臺灣的確有仿冒品,但數量遠不如外傳的多;」政治大學教授唐豫民說:「而且,固然有些情形確是業者不肖,蓄意仿冒,但外國進口商也有責任。」
始作俑者是進口商
我國的貿易型態主要為OEM方式(接訂單,一切產品規格、商標均按客戶指定製造),如果客戶(外國進口商)指定的規格或商標涉及仿冒,製成品當然就無法倖免。
仿冒品的認定既採屬地主義,在臺生產成品是否涉及仿冒得視將銷往何處而定。國內業者多半屬中小企業,接單生產尚且不及,那有餘力到國外查詢此產品在當地會否構成仿冒?若是轉口貿易,不知進口商會銷往何處,就更顧不到了。
「一個巴掌拍不響;沒有買的,怎會有賣的?仿冒問題只指責我們是不公平的」,國貿局蕭萬長局長每次都告訴來訪的外賓,「然而我們仍把反仿冒視為當務之急,因為我們比你們更迫切地想杜絕仿冒。」
他的理由是:仿冒品佔我國每年出口總值微乎其微,為此破壞國家形象,太不值得;目前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期,對內要鼓勵工商界加強研究發展、自創品牌,對外則希望吸引高科技來投資,若仿冒問題不解決,有誰願投資研發、行銷?又有誰敢來投資?
臺灣的熱門事業:反仿冒
在政府大力推動下,近年來臺灣興起了一項熱門事業:反仿冒。
首先是經濟部針對仿商標案最多的情形,於民國七十年五月公佈「防止仿冒商標及偽標產地辦法」,規定出口貨物均須標示我國名稱,OEM性質的商品則需附國外進口商的商標註冊(或代理)證明,及指定國人使用的授權書。
這項辦法初期還頗見成效。當時德國經濟辦事處主任倫模楷看到臺灣仿冒品從幾年來平均每月卅件降到零件,直點頭讚許辦法有效。
不料「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外商寄來的註冊證明都是影本,很容易造假。因此,民國七十二年起,經濟部國貿局又著手進行「釜底抽薪」之計——逐步建立主要外銷產品輸出國的商標資料檔,以便核對外商提供的證明及授權書。
動作最快的是紡織品,今年初中華民國紡織業外銷拓展會耗資近新臺幣七百萬元,購置電腦系統,及向「日本機械設計中心」買來近十年美、日、英、西德等國的紡織品商標檔案軟體,目前這套軟體內有八萬六千個各國登記有案的商標,將繼續收錄新登記的,及十年前登記、至今襲用的商標。這套設備三月一日即可開始作業。
做的比該做的多
其餘仿冒品較多的行業,如運動器材、機器、資訊產品等,也將建立資料庫,以做好出口審查。
其實,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既採「屬地主義」,「出口產品是否涉及仿冒,本非出口國責任,應由進口國自行檢驗、審查,我們已越俎代皰,所做的比該做的多」,國貿局蔡練生科長說。
另一項「做的比該做的多」的是:在七十二年一月修訂公佈的商標法中,對未到我國註冊的「外國著名商標」也加以保護。著名商標的認定標準,正由中央標準局擬定中。
在這次修訂的商標法中,也將仿冒行為的罰則,由本刑三年以下提高至五年以下。
正在修訂中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及擬議中的公平交易法也都將採重罰方式,以達到遏止的效果。著作權法草案中,將電腦軟體列入保護,還增列民事賠償的最低限額為著作物定價的五百倍。
從「二面作戰」到「建立共識」
此外,經濟部還成立查禁仿冒商品小組,會同警方取締製造、銷售仿冒品者。警察也多了項任務,原來屬協辦性質,今年一月經行政院通過,取締仿冒已與維持治安、交通並列,成為警方主辦的業務之一。
有些被仿冒的廠商,主動聘請徵信公司調查,待搜證齊全後再向警方告發,因此最近的反仿冒風潮也為徵信公司帶來一片好景。
法院可忙了,據統計,七十一年國內法院判決確定的仿冒案僅二百六十二件,且無人被判處一年以上徒刑;去年確定的案件則增至五百廿一件,其中九件被判處一年以上徒刑。
嚴密的防範、雷厲風行的取締,加上嚴懲重罰,固可收阻嚇之效,但「這樣不夠,還須大家有不要仿冒的觀念;而我們幾年來最大的成果也就是建立了這項共識」,蔡練生科長說。
他回想二、三年前:「那時,國人還不太瞭解為什麼要反仿冒,覺得我們『手肘往外彎』,幫助外國人來取締自己同胞,我們必須『兩面作戰』——一面應付國外來的壓力,一面設法消除國人的誤解。」
我國產品也被仿了
在政府大力宣導下,大眾逐漸向反仿冒陣營靠攏;工商界也成立了反仿冒組織,除全國工業總會下設的反仿冒委員會,電腦、玩具等同業公會也發起會員自清自律運動。
「現在業者也是風聲鶴唳、草木皆兵,因此都很謹慎,避免涉及仿冒」,反仿冒委員會執行秘書陳文燕說。他常接到業者電話,敘述接單情形,問他會不會有問題。
國內反仿冒風氣的形成,固然一方面是國外激烈的指責、政府如火如荼的行動促成的;但還有另一個重要原因,「隨著國內工商業的進步,不少我國企業已有自創的產品和品牌,而且竟也遭到被仿冒的『切身之痛』,反仿冒的心就更堅定了」,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辨理士惲軼群說。
國內企業產品被仿冒的情形愈來愈多,就以「國內仿國內」來看,抓仿冒經驗豐富的徵信公會理事長劉高橋說:「二年前,我們的客戶百分之八十是外商,現在國內客戶約已佔了百分之四十。」
「國外仿國內」的情形也不少,尤其國內業者現在多半只想到不要侵犯到別人,對保護自己的警覺性還不夠高,經常沒有盡快到有產品銷售的國外市場註冊,反被別人捷足先登。
打落牙齒和血吞
我國「光男公司」生產的「肯尼士網球拍」,早期為了節省經費(在一國註冊一件商標約需新臺幣二萬元)只在幾個重要國家註冊。這個牌子馳名世界後,在義大利、菲律賓、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韓國等地都被人搶先註冊,光男公司只得以高價購回這些地區的商標權。
更惡劣的情形,是被進口商拿去註冊,從此產品在當地只能交給他產銷,也只好任他予取予求。
擁有世界三大電子計算機廠之一的我國金寶電子公司CAL-COMP商標,就曾被他香港的經銷商在當地註冊,當他們不願再委託給這家經銷商時,在香港市場只得改名為CONCEPT,以往投下的廣告、行銷費用,都落得「為人作嫁」。
當時為什麼不採取法律行動(有經銷合約為證,還有勝訴的可能)?「中國人總是覺得和為貴嘛,打官司不是什麼好事,能免則免;」金寶常務董事許勝雄說:「有了這次教訓,我們現在很注意註冊,但發現有人仿造我們的產品或冒用商標從沒追究過,註冊只為保護自己,以免再被反咬一口。」
抱著這種「打落牙齒和血吞」的心態,業者們吃了虧也默不作聲,加上以往我國予人的「仿冒」形象,當有什麼風吹草動,還常讓人以為是我們理虧。
因此,唐豫民教授呼籲:「權益受損或遭到不實的控訴,業者都應挺身而出,爭個是非曲直、水落石出。」
銑床案大獲全勝
去年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的「銑床案」,是少數國內業者瞿然迎戰,並爭回「清白」的例子。
事情的開始是在民國七十一年,美商Textron公司控告我十九家廠商輸美的立式銑床,有侵害專利、仿冒商標行為,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依法禁止我國產品進口。
這件事發生後,我方業者雖然都自認沒有仿冒,但大部分反對提出抗辯,理由是隔洋打官司麻煩又耗錢,以後不做這項產品或這項產品不銷美就結了。後來還是機器公會奔走聯繫,協調各廠商分攤訴訟費後,才在美聘律師、提出抗辯。
經我方律師調查,Textron公司的專利權早已屆滿而自動失效,所以問題只剩下商標。
依美國法律規定,產品的造型可以做為商標,Textron公司就是告我方業者模仿他的產品造型。
其實,根據美國普通法的原則,產品造型必須是「非功能性」的形狀(即此造型與功能無關,以車輪來說,必須是圓形的才能行駛,圓形就屬功能性,不在保護之列);且消費者看到這個造型,就會聯想到這家公司的產品,才受保護。
由於我方律師證明立式銑床的形狀為功能性造型,而Textron公司又提不出消費者會聯想到他產品的證明,判決結果,我方大獲全勝。如果不是公會積極奔走,任由業者「息事寧人」,則不但背了仿冒黑鍋,也失去一項產品的市場。
誰是受害者?
「其實,撇開國界來看,都是『人同此心』」,唐豫民教授指出:「美國業者濫控、臺灣廠商製造仿冒品、進口商下『陷人於不義』的訂單……,都是因為利之所趨。」
「殺頭的生意有人做」,他強調:「即使臺灣防備得『滴水不漏』,但只要仿冒品有利可圖,國外進口商仍會找上其他地區生產。所以要杜絕仿冒,各進口國也應管好自己的商人。」
仿冒是一種世界的「通病」,病因病果盤根錯節,也很難把脈絡弄得分明,光是指責任一個國家都不公平。
何況目前我國正積極「下藥」,希望去除這個病兆。甚至有些「猛藥」,如保護外國著名商標、採重罰主義等,還引起若干法界人士爭議,若仍被冠上「海盜」、「仿冒樂園」等名稱,則不但有失公允,而且不夠客觀。
「許多智慧財產權被侵犯的廠商,認為自己是仿冒事件的受害者」,經濟部一位官員說:「其實在整個事件中,中華民國原非『為禍』最烈,卻被指責最多,使國家形象受損,又連累拖緩經濟升級的腳步,才是最大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