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傑出的價值
世界遺產的觀念是二次大戰後的新思維。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有感於戰爭、自然災害、工業發展對世界各地珍貴文化與自然遺產的破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一九七二年通過著名的《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條約》,建立一套嚴格完整的審核條件,鼓勵締約國將境內具有「普世價值」的資產申請登錄世界遺產的名單。然而,人類歷史淵源流長,究竟什麼才夠格叫做「世界遺產」?如何申請?
教科文組織對文化資產與自然資產分別制訂了一套的評定基準。文化資產至少必須具有下列六項標準之一:
一、表現人類創造力的經典之作。
二、在某期間或某文化圈裡對建築、技術、紀念物、歷史場所、景觀設計之發展有巨大影響。
三、呈現現存或已消失的文化傳統、獨特文明的證據。
四、呈現人類歷史重要階段的建築類型,或者建築技術,或景觀上的卓越典範。
五、代表某一文化的傳統聚落或土地使用,提供出色的範例,特別是處於消滅危機的場所。
六、具有普遍價值事件、活的傳統、理念、信仰、藝術及文學作品等直接的連結場所。
大多數通過世界文化遺產審核的登錄者都同時符合多項標準。例如義大利的水鄉威尼斯就是六點都具備的文化遺產,而大陸中國長城具有一、二、三、四、六項標準,英國的巨石群具有前三項標準。而美國費城的獨立廳因為第六項一點成為文化遺產。
而要登錄自然遺產的認定條件有四項:
一、代表地球演化各種發展階段的典型範例,包括生命的記載、地形發展中主要的地質演變過程,或主要的地貌、地文特徵。
二、代表陸地、淡水、沿海和海上生態系統動植物群的演變重要過程的典型範例。
三、具有絕妙的自然或稀有的自然景色和藝術價值的地區。
四、具有價值的自然和物種多樣性之棲息地,包括名列珍貴價值的瀕危物種。
舊山線的勝興火車站每到假日就湧進超量的觀光客,破壞山城原有的樸素寧靜,大大減低了入選世界遺產的可能性。(邱瑞金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