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今年經濟成長預測向下修正之際,又一波經貿寒霜襲來。美國貿易代表署八月十二日宣布,再度將我國列名「特別三O一」一般觀察名單。消息傳至國內,引起兩極化看法。
我國在民國八十五年以來,雖已脫離三O一報復名單,但每年仍面對著列名的壓力。今年,為了避免我國名列報復名單,經濟部次長林義夫、國貿局長陳瑞隆等人,八月初前往美國進行次長級經濟對話時,曾對美方提出說明,不過此舉並未奏效,我國仍再度列名。
此次列名的原因在於,數家美商向我國提出指控,包括:國際智慧財產權聯盟、國際反仿冒聯盟、任天堂公司、藥品研究與製造商協會、普司通生物醫藥技術公司等。針對這些指控,美方認為,我國的保護措施「執行不力」。
對於美方的做法,我國政府認為因個案列名,有失公允。以普司通案為例,陳瑞隆認為,此案法官已判決,業者不服可向高等法院訴訟,不能與「特別三O一」混為一談。
所謂「三O一」、「超級三O一」、「特別三O一」等法案,是來自於美國綜合貿易法中的三O一條款及相關條款,若美國貿易夥伴國政府對美商有不公平貿易措施時,美國即要求其修正,或採取貿易措施報復。「超級三O一」比起「三O一」更而甚者,是除了考慮不公平的貿易措施,還包括相關的貿易障礙,例如:出口獎勵措施、出口比例限制等。至於「特別三O一」則是針對智慧財產權。
身陷「三O一」壓力,陳瑞隆曾在三月間重申,我國政府去年查獲的大補帖案件有一百八十九件,市值二千一百萬元,查禁的仿冒品案件也有一千零七件,市值達十三億六千萬元,用心可見一般。
在法案方面,我國早已完成「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只是執行成果美方仍不滿意。例如我國在民國八十一年由於仿冒光碟唱片問題,被列為最嚴重的「優先國家」,曾與美方簽訂中美智慧財產權了解備忘錄,承諾設立「出口軟體監視系統」。今年初因為美方質疑成效不佳,政府再將查緝工作從資策會移轉到各海關,將「先放後驗」的程序修正為「先驗後放」。
儘管有部分輿論認為,此次美方將我方重新列名「特別三O一」並不恰當,但是也有法界人士表示,我國在保護智慧財產權方面仍需繼續努力。律師宋耀明指出,我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已臻完備,但司法機關在判案時要更有法律國際觀,否則法律所規定的保護根本不能在法院裡實現。例如美國認為我國司法單位要求美國公司提起智慧財權侵權訴訟時,代表美國公司提出訴訟之人需為總公司之董事長,就不合理,因為何人可以代表公司,每國不同,外國公司如何能依據我國的公司法決定代表人係何人?
諸如此類的執行層面問題,還需要多加改善。至於,我方名列「三O一」報復名單之後,美國是否會以提高關稅、進口配額等方式報復,還有待進一步的調查與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