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為了使這次諮商達成協議,不但我們擬了一份行動方案;據悉美方越俎代庖,也幫我們擬了一份。請問部長,這兩份方案主要的差距在那?
答:最大差距在於:「美國版」凡事訂得很具體,不但詳列各種措施,同時在時程上、進度上也有很嚴格的要求;完全是以美式處理問題的做法,把這件事看得太單純。

美國任天堂公司控告本地業者仿冒其電視遊樂器軟體,引來不少糾紛。(卜華志攝)(卜華志攝)
「中國版」較具彈性
我覺得這樣的措施不完全適合我們。對於保護智慧財產權,我們絕對有誠意,但不能像美國要求的那樣:今天要做,明天就立法,後天執行,大後天就判決不法業者了。我們的方案比較原則性、一般性、長期性;我們也有時間表,但比較有彈性,這總得根據自己的現實環境去做嘛。可惜的是,美方對這一點的認識不夠。
問:既然這差距現在還存在,那麼這次國貿局許局長赴美談判,能化解三○一危機的把握有多少?
答:這就要看美方有沒有意願把問題好好解決啦!如果美方了解我們已經相當有誠意,問題也不是一夜之間造成的,當然不可能一夕之間就解決——那樣就比較好辦;大家都來努力,應該很容易達成共識。但如果美方不願意考慮到我們這邊現實的困難,而一味要照他的,那就相當為難了。
不過根據我和美國幾十年來貿易交涉的經驗,我相信他不致於到如此地步。

為抗議不法盜錄,唱片業者曾聯合至立法院前陳情;領軍者多為知名歌星,隊伍特別令人矚目。(邱瑞金攝)(邱瑞金攝)
化危機為契機
問:我們各部門的動作是否也慢了些?像立法院,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一擱一年半,司法院也一直未能設立智慧財產權的專業法庭。因此這次還有輿論認為,政府是藉三○一之力,促使各部門加緊配合的腳步。您同意這樣的說法嗎?
答:三○一危機可以讓我們朝野、全國上下對這問題更重視,這是事實;但說引美方來發動三○一,這是絕對沒有的事。政府不會笨到這麼做,畢竟上榜對我們的形象多少會造成傷害。我很希望今天政府及民間一起來重視這個案子,把危機化解掉。
為什麼呢?因為三○一報復與否是一回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是我們應該做的,這對我們將來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具有關鍵性的影響力,對我們太重要了。
所以說,三○一本來是一個危機,但如果我們能化危機為契機,化壓力為助力,就能跳脫開來,不致於籠罩在三○一的陰影中。
先進國的「政治壓迫」?
問:現在顯然大多數人都已經有這樣的共識了,像許多行業已開始發起自律自清運動。但是看立法院委員們的反應,好像還是覺得說,美國把他們即將面臨總統大選的政治壓力,轉嫁到我們身上來……
答:一些委員當然不願意我們採取的措施,是受美國三○一壓力而做。做為一個主權國家的最高中央民意代表,有這種感受,是很自然的。
但我仍要強調,我們也不是在壓力下才做。我們經濟的未來在技術,不保護智慧財產權,台灣的經濟就沒有未來可言。如果從這個角度看問題,我們就只要把事情做好,不必再埋怨。
問:委員們的反應,讓我聯想到馬來西亞總理馬哈迪。他最近在吉隆坡的地球高峰會上,大肆批評先進國家的全球環保政策,只是壓迫開發中國家的政治工具;您也曾說過,中美文化、現實環境不同,美國的標準不見得適合台灣。這兩者是否有相近之處?
由「利益」到「是非」
答:美國要求我們,是純從他的利益出發,沒錯;如果也符合我們的利益,我們去做當然沒問題。但我們有自己的步驟、方法、進度,不盡然與美方要求相同。這是我們希望表達讓他了解的。
馬來西亞總理發表的言論,是代表開發中國家對已開發國家的一種反感。環保問題很重要,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只是有人覺得應該加速做,不能再等待,要雷厲風行;有人則說,這問題不是一天造成的,我們必須累積經驗,逐步改善。這就像先進國家要求馬上做;開發中國家卻說:我根本還沒開始賺錢,現在那有什麼能力做?可是不做就開始受貿易制裁,那我們不永遠貧窮?這又是什麼公平?這問題,實在是見仁見智。
問:政府對外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過去難免以「對我們有利抑或有害」的觀點來考量;但此次郝院長明白指出,侵犯智慧財產權是一種強盜行為——觀點已從「利害」轉為「是非」了。這對我們未來在智慧財產權的處理上,有沒有什麼不一樣的影響?
抄襲不再是尊重
答:沒有,沒有。郝院長是一種比較進步、前瞻的觀念。因為過去觀念:侵犯別人的財產都是有體、有形的;搶你口袋堛瑪才是強盜。郝院長的意思是,智慧財是無體、無形的,但也應該一視同仁;只要未經授權使用,不付予應得報酬,就是犯罪行為。現在我們大家都應該有這種觀念,不能再像過去一樣,認為抄你的文章,是對你的一種尊重,這是不行的。我們要趕快把無形財產權的觀念建立起來。
問:經過這次事件,國內相關業者做法似乎已有調整。您認為做得夠嗎?部長是否對大家仍有些建議或忠告?
答:這次三○一上榜對國家雖然有些影響,但業者的反應倒是很令人欣慰。過去因循、警覺心不夠,現在比較願意配合政府的相關措施。像電腦業同意在出口前由政府重點查核電腦產品,便化解美方原來要百分之百實檢的壓力。
不要三分鐘熱度
我希望的是,業者不要三分鐘熱度,或是再心存僥倖。現在行政院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成立的跨部會協調會報,也會是一個長期性的組織。我們兩個月開一次會,定期檢討,有需要時則臨時召開會議。希望能長期做一些推動、追蹤考核的工作,為產業塑造一個適合研究發展的環境。
我想我們中國人是很聰明的,今天如果不建立制度,大家可能貪近利,不願做長期的、無法一下子回收的研究發展工作。今天政府就要來把這不利研究發展的因素排除掉,這樣我們的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才有希望。
郝揆:要做有志氣的國家
文.王淑珍
行政院長郝柏村四月卅日針對我國被列入特別三○一條款優先國家名單一事,勉勵國人,我國要做一個有志氣的國家,該做的事就應該去做,不能因為有壓力才去做,也不能因為沒有壓力就得過且過。
行政院四月卅日舉行院會,由經濟部長蕭萬長報告我國被美國列入特別三○一條款優先國家名單的因應措施。行政院長郝柏村支持經濟部所提的成立跨部會小組,及加強黨政協調等措施,以因應美國將我列入三○一優先國家名單一事。
會中,蕭萬長首先發言,對於美國將我國列入優先國家名單表示遺憾,並希望國人不要情緒化,因為這不是為了美方的壓力,而是建立我國智慧財產權的觀念。
蕭萬長指出,為了因應美方的壓力,有關的單位,包括法務部、內政部、新聞局等已成立「跨部會小組」,加強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行政院秘書長王昭明發言表示,行政院已積極與立法院協調,以盡早完成著作權法修正案工作,同時也協調司法院儘早成立專業法庭,不過由於專業法庭成立需要相當時日,所以,可能會從專庭審理做起。
行政院長郝柏村隨即做了四點指示:
一、我們應建立共識,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使我國在邁入現代化國家之際,能受到世界各國尊重。
二、我國要做一個有志氣的國家,對於該做的事,就應該去做,不能因為有壓力才去做,也不能因為沒有壓力就得過且過。
三、侵犯智慧財產權是一種土匪的行為,與強盜無異。
四、支持經濟部所提的有關措施,並進一步加強黨政協調,儘速解決此一問題。
(聯合報五月一日)
保護智慧財產權協調會報成立
文.洪玟琴
在美國特別三○一條款的報復壓力下,行政院四月卅日院會中不但適時通過成立跨部會的「保護智慧財產權協調會報」,而由經濟部提出的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也將加速展開,包括儘速完成有線電視法立法與積體電路佈局保護法等多項措施,均計劃在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底之前完成。
經濟部表示,保護智慧財產權協調會報,將負責擬定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政策,並協調督導追蹤各相關機關執行的情況。
而為落實國內的保護智慧財產權政策,在這項協調會報成立後,即將全面展開的保護智慧財產行動計畫的主要內容,則包括:
一、自五月一日起加強取締逾權使用家用錄影帶的MTV中心。
二、取締違法第四台,依法追訴違反著作權法的業者。
三、即日起由國貿局公告收回較易涉及侵害著作權的電腦軟磁碟、磁帶及相關硬體的出口簽證。
四、由法務部函請司法院儘速設置智慧財產權專業法庭,並指派檢察官專辦智慧財產權案件。
五、檢察官依法請求法院對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從重妥適量刑。
六、自今年七月一日起,按季蒐集有關法院審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送請相關單位監督考核執行成效。
七、今年六月卅日以前通過有線電視法。
(中國時報五月一日)
不必要的對立——中美智慧財產權衝突
文.費浩偉
目前美國及中華民國對保護智慧財產權所產生的爭議,最耐人尋味之處,就是雙方都一致認為,這是一項不必要的衝突對立。然而,一項可能嚴重傷害雙方政治及經濟利益的行動卻已經箭在弦上。另一方面,智慧財產權的爭議,事實上也是一個大部分的人都認為早在一九八九年即已解決的問題。
一九八九年時,中華民國同意採行全新的著作權法。這項新法的條款涵及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所有相關層面,可謂已達「粲然大備」的境地。各項條文均與美方或相關各方磋商一年以上,且參照全世界各國咸認最完備的類似法規進行修訂,方告定案。新法草案若獲通過,顯將可使台灣與其美國貿易夥伴之間因侵犯智慧財產權問題,而一再重演的爭議告一段落。然而,這項法案卻始終未能在立法院過關。
同年台灣及美國也曾達成另一項協議。中華民國承諾將強制MTV視聽中心停止使用盜版錄影帶,事實上它也的確並未食言:約百分之九十的盜版錄影帶都遭到政府掃蕩及銷毀。但中華民國政府當時也同意將禁止MTV中心放映標有「僅限於家庭觀賞——禁止在公共場合放映」的錄影帶,而美方卻認為中華民國並未信守這一部分的承諾。
這個問題因為MTV業者和「美國電影協會」的爭執,而更形複雜。MTV業者一直拒絕在和美國電影協會,就公開放映錄影帶的各項條件,達成有關許可證的協議之前,中止放映「僅限於家庭觀賞」的錄影帶;然而美國電影協會卻不願意在MTV業者停止放映「僅限於家庭觀賞」的錄影帶前,同意給予商業放映的許可證。
於是美國政府看看一九八九年的這些協議,免不了要說你保證過:你會做到某些事情,但事實上,幾乎三年了,而你什麼事也沒做到。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到現在還沒通過:你答應過會禁止MTV播放「僅限於家庭觀賞」的錄影帶,結果他們卻當耳邊風,照播不誤。
中華民國方面反過來則反駁說:立法院的議事嚴重大塞車,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只是被卡在那堛漕鉹中@條法案而已。至於有關「僅限家庭放映」的問題,那是MTV業者和美國電影協會談判的一部分,我們認為不應牽涉其中。
但等等,讓我們來看看一些「未竟事宜」。中美雙方也曾協議,台灣必須制定新專利法、新商標法,以及保護貿易機密和電腦晶片設計的法律。但在經過一年多的內部討論之後,行政院卻連呈交給立法院審議的草案都尚未擬定。
對某些美國政府官員來說,整個情況讓人開始感到,中華民國官員似乎並不認為有優先必要來解決這些問題。美國官員並擔心,事情可能會拖上好幾個月,甚至幾年。
在這些問題之外,還有一些全新的問題出現。比如說,日本多國企業「任天堂」美國分公司抱怨,該公司出產的某些遊樂卡帶在台灣遭到盜版。同時,美國也獲知在台灣有七家工廠生產音樂雷射唱片(CD),其中甚至包括某些位於新竹科學園區的工廠。美國方面立刻要求簽訂明確的非盜版協定:七家工廠中,有四家同意簽約,另三家則拒絕。這件事同樣也引起美方懷疑。
這一切的結果就是,四月廿九日,美國特別貿易代表席爾斯女士宣佈,台灣已列入特別三○一條款優先國家報復名單。
根據美國貿易法,美國將在卅天內與列名的對手國進行進一步諮商,若雙方就重要事項達成協議,問題即告解決。但若雙方未達協議,則美國貿易代表署將展開正式調查,並必須在六個月內將調查報告呈交給美國國會。若調查結果顯示對手國仍未作充分改進,則貿易代表署也將提出有關採取何種報復措施的建議,通常報復方式為提高關稅至相當於美國相關業者所損失的程度。到底會提高到什麼程度?目前還不清楚。但是美國電影協會和其他行業業者已指稱他們所遭到的損失達到三億七千萬美元。
我們有理由希望這些報復行動可以避免。中華民國最近針對如何處理這些問題,提出了一份長四十五頁的「行動方案」。美方認為這項方案在執法問題方面,仍不夠明確,但也同意這是中華民國所跨出的重要一步。
現在中華民國所亟需進行的,是在五月廿九日諮商期屆滿前,派遣一支最好由部長級人士所率領的高階層代表團前往華盛頓,諮商其餘未解決的問題。
(中國時報五月十日.張文萍譯)
對智慧財產權談判之我見
文.果芸
智慧財產權問題多年來一直是政府及資訊界的壓力,卻藉這次美方要求我國嚴格檢驗軟體、硬體出口事件而被引爆,雖然在引爆的過程中,政府及產業均承受相當程度的壓力及傷害,但從另一方面來看,此事件切切實實的讓民間及政府嚴肅面對智慧財產權問題,並積極研擬措施,對我國面臨轉型期的資訊工業未嘗不是件好事。
此事件的導火線是根據一九九一年美國海關資料顯示其在去年一年中所查獲的二五七件仿冒案中台灣佔七五件,位居第一,而其中有四二件係屬電腦電子產品。因為此數字,美方一口咬定我國在智慧財產權的努力不夠,更偏激的認定我國電腦電子產品存在許多仿冒,進而不合理的要求我國對出口軟體、硬體做實質檢查,以防堵仿冒商品的出口。雖然在談判過程中資策會曾協助國貿局整理許多具體資料,例如:我國每年出口PC二五○萬台,主機板四○○萬片,如要每部開機檢驗,海關至少要增加八○○名職員,尤其電腦非一般產品需要專業技術始能檢驗,在此狀況下,我國無法做到美方的要求。另外,雖然美方稱我國去年有四二件仿冒案件被查扣,位居世界第一,但以我國每年出口美國約一二○萬台PC,一五○萬片主機板的量來看,仿冒比例僅佔二%,美方因查扣二%仿冒品卻要求九八%的合法廠商受到檢驗的拘束,顯然有假智慧財產權之名,行貿易障礙之實的嫌疑。當然在談判過程中我方也提出許多資料說明這一年來我國在智慧財產權所做的努力,希望美方了解,但明顯的,我國所提的各種說明均未能被美方所接受,因此,導致四月九日談判破裂。
平心而論,這二年資訊界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確實做了許多努力,在教育宣導方面各電腦公會、資策會及政府相關單位,獨立或合作舉辦的智慧財產權研討會將近百場,同時更拍攝許多宣導短片,保守估計去年一年政府花費在智慧財產權的宣導費用即達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根據資策會派員實地訪問亞洲地區國家如日本、韓國、香港、新加坡等國家,證實我國政府在智慧財產權教育宣導方面遠較這些國家為積極,所花的經費也最多。另方面,為尊重智慧財產權,資訊界在實質的給付專利權利金上也付出許多。據本會之統計,以資訊三大產品,微電腦、主機板、監視器來看,已支付美商的專利權利金超過一億美元。
然而,為何我國已做了這麼多努力,卻仍要每年面對美方三○一的強大壓力?關鍵點在於「仿冒數字」,根據美方的邏輯,只要台灣仿冒案件數字一日不減少,不論政府做了多少努力都是枉然。然而,如何使仿冒案件減少,卻是最大的難題。市面上會出現仿冒,係因仿冒有利可圖,只要少數廠商為趨利不惜犯罪的心態一日不改進,我國就一日無法脫離特別三○一條款的陰影,國貿局徐朝齡副局長於四月十五日訪資策會時曾提出,希望資策會協調各公會發起自清自律運動。個人認為此點非常重要,畢竟政府固然必須就立法、教育、宣導等方面努力,建立完善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但若沒有業界的配合,政府的一切作為將無法收到成效。
此次事件,姑不論最後的結果是否會受到美國特別三○一條款的報復,在談判過程的喧嚷中台灣資訊工業已被扣上「仿冒嚴重」的罪名,這對我國資訊界希望自國外引進技術,提昇產業水準上,已造成相當不利的影響,此事件中,大眾的討論焦點均著重在批評美方的不合理,並堅持希望政府不能答應美方要求,以免影響資訊工業的發展,然而,一味的抱怨指責畢竟於事無補,站在資策會的立場,固然會義不容辭盡力替業界反映意見,協助國貿局應付美方之要求。但也希望我們的產業自愛自重,勿因貪圖一時的小利而影響政府大力培植此工業的苦心,未來資策會將協調各公會儘速研擬一套資訊工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方案,希望藉此舉能向國際社會表現中華民國資訊工業重視智慧財產權的決心,以使國際大廠放心且願意將技術移轉予國內廠商。
這個事件已切實的將產業及政府緊密連結,共同應付美方,我們相信因此事件,國內智慧財產權政策將朝向另一新的發展階段,也使產業對智慧財產權有更正確的認識。
(工商時報四月十八日)
法令修不盡當心問題又叢生
文.曾清嫣
在美方壓力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於五月一日提前在立法院進行審議。修正條文雖比現行條文趨於周延,但有關翻譯費、電腦軟體認定等問題,未來可能還有爭議。
中央標準局局長、著作權研究專家楊崇森指出,修正草案對翻譯強制授權,已有規定,這一點對我們的衝擊很大。
翻譯授權不只是版權問題。翻譯費怎麼算?有意翻譯者徵求著作者授權,若連絡不上或對方拖延授權時間,如何處理?主管機關需不需要訂一套標準?都是問題。
音樂作品公開播放使用費,也很難有定論。在電視台、會議場所、娛樂場所播放,費用應不應該不同?
修正草案中對著作物的保護範圍,比現行法擴大,「建築物」也在保護之列。將來房屋翻修、增建,可能也會出現爭議。
楊崇森指出,修正條文雖不可能盡如人意,但與瑞士「伯恩公約」、「世界著作權公約」的精神接近。
修正草案重點除前面所述,尚包括:
一、保護期限從著作權人的終生延長到死後五十年。現行條文只保障到死後三十年。
二、外國著作跟本國著作一樣享有創作保護權,不以「註冊與否」來認定。
三、著作權的合理使用範圍擴大。舉例來說,一個人為了寫書評、做學術研究、從事新聞報導、講課,而必須適度引用他人著作,可以不必支付費用。
四、侵害著作權的刑罰加重,「常業犯」(以盜版為業者)罰刑由現行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更改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設立審議「調解委員會」,從事跟著作權有關爭端的調解和審議。
(聯合報五月二日)
〔圖片說明〕
P.56
美國貿易代表署特別三○一條款作業對我指控情形〔圖表〕
P.51
(張良綱攝)
P.52
美國任天堂公司控告本地業者仿冒其電視遊樂器軟體,引來不少糾紛。(卜華志攝)
P.53
為抗議不法盜錄,唱片業者曾聯合至立法院前陳情;領軍者多為知名歌星,隊伍特別令人矚目。(邱瑞金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