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是真死?
一般醫界人士認為宣告「腦死」有幾種好處:第一,讓病人家屬知道「到底有沒有救?」;第二,不要將加護病房寶貴的醫療資源毫無意義地「浪費」掉;第三,也是最迫切的一點,讓「腦死」病人的器官在仍然有功能的情況下,捐贈出來,尤其是捐給急著要「換心」的病危者。
如果從捐贈器官的角度來看,三總心臟內科主任王丹江表示,由於「腦死」病人的循環系統功能會發生「進行性崩陷」,因此「腦死」病人使用人工呼吸器最好不要超過一百個小時,強心劑必須儘量減量使用或停用,才能避免傷及心臟功能,這樣「腦死」病人的臟器才能在最佳情況下,做最成功的捐贈。
雖然「腦死」病人遲早會死亡;而早點宣佈,對醫院、家屬,及等待捐贈者都有好處。但台大內科教授、也是台大醫學院「醫學倫理」課程負責人之一的王正一卻不免慨嘆,現代醫學既然這麼發達,那「腦死」病人也應該和癌症、或是其他重症病人一樣,享受現代醫學的保護。再說,「醫師究竟不是上帝,他有沒有權利決定一個人應該早一點死,還是晚一點死?」
沒有「上訴」機會
王教授認為,連殺人犯都不斷有機會「上訴」,而深度昏迷病人正因無法「上訴」,所以在判定是否為「腦死」時,更要特別慎重。
目前衛生署規定只要有兩位獲得衛生署認定有「腦死判定資格」的神經內、外科或麻醉科醫生,再加上病人的原診治醫師,三人共同參與,即可判定腦死。王正一認為這樣稍嫌草率,應該要加請一位醫界素孚眾望、對醫學倫理尤其深切認知的人做仲裁者,才能使判定過程較為周延。
他指出,「捐贈器官」應該是基於「腦死」病人生前自己的意願,或是家屬主動奉獻的精神。因此醫院中「人體器官移植小組」的成員,絕對不應到加護病房「遊說」家屬捐贈器官;醫師也不得藉著早早宣佈「腦死」,以「誘勸」家屬放棄病人。此外,任何「腦死」病人家屬與等待移植器官的病人,若有「私相授受」、「器官買賣」等行為,也都要嚴加制止。「絕對不能因為醫師要『名』、家屬要『利』,就輕易提早結束另一個生命、毀損另一個個體」,王正一強調。
捐心者首功
「這不是危言聳聽」,朱樹勳也指出,在美國,「器官買賣」一詞時常出現:曾經有狠心的父親將幼兒推落窗外、富有的白人出十萬美金向窮黑人買一顆心……之類悚人聽聞的情事。「『腦死』是醫學進展必然的趨勢,但正因為國內還在起步階段,要每一步都踏穩,才能讓社會大眾信任、避免產生糾紛」,王正一說。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則是,在最近換心手術備受各界矚目之際,一般人都將焦點放在主治醫師及「換心人」身上。三總心臟血管外科主任魏崢指出:「事實上,醫師救人、病患接受醫療,並不值得誇耀。捐心者默默奉獻自己,才是值得表揚的。」
這種「捐心者首功」的觀念,在捐贈風氣並不盛的目前,更應大力推廣。榮總負責與神經外科病人溝通的社會工作員曠慧君,因為較常接觸這類病例,也深深了解要家屬一無所求地將病人的器官捐贈出來,是多麼地困難。
「『全屍』觀念當然是第一個顧慮」,曠慧君說,「有人認為眼角膜不能捐,要留著『看路』;有人認為心腹被掏得空空,不能『吃飯』,會影響投胎做人……」,總之民間信仰上的迷思,常迫使家屬去求神問簽。一旦「媽祖娘」表示「不能捐」,社工員勸說家屬「助人為善」的努力全都化為烏有。
我心換你心,須痛下決心
「另一個感情上的因素則是『捨不得』」,曠慧君深解家屬的感受,因此儘管她也期望他們在哀戚之餘,還能「為社會做一點事」,但此時社工員的信條是「絕不勉強」:「絕對不會因為家屬拒絕捐贈器官,就故意冷淡他們」,曠慧君強調。
另方面,一些錯誤的觀念也讓捐贈者家屬倍覺傷心,使不少人打消了此意。以這次捐心給榮總「換心人」蔡余瑞珠的十九歲女孩魏惠珠家屬為例,在其父親本著「為死者積點陰德」而捐贈器官的消息見報後,立刻招來鄰居親友的同聲指責。有人認為他們是貪圖醫院給予的「學術減免優待」(減免醫療費)及「喪葬補助費」(事實上魏惠珠本身有勞保給付),有人則認為他們「必有所圖」。
矮小木訥的魏父形容他在遭受指責時的心情彷彿「心被擊倒」,但他懷著「一切為阿珠好」,以及「我已是殘障者,不希望別人也像我一樣忍受身體上的痛苦」的信念,仍然堅持將心愛的女兒的眼角膜、腎、及心臟捐出。
而這一份善念似乎沒有得到相對的回應。在五位受贈者的移植手術都相當成功、而魏惠珠也靜靜度過「三七」時,卻只有一位受贈眼角膜者的父親曾去榮總太平間祭拜。
「我不求他們感謝我爸爸做這樣的決定,但我希望他們至少去看看我妹妹,讓她知道自己的犧牲有了代價」,魏惠珠的姊姊魏惠如沈痛地說:「否則,我妹妹這樣做太不值得了!」
在「施」與「受」之間的不平衡之下,難免又使人望而卻步。
器官移植、器官捐贈……,單靠某一方或某些人的努力,都是不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