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將污染企業和受害者喻為石頭與雞蛋。雞蛋碰石頭,誰是弱者,一眼即明,大眾也都傾向同情弱者。
但一旦受害者不想再當雞蛋,而採取抗議、圍堵或暴力等手段來要求企業改善時,社會大眾對他們也產生質疑。
但有個問題卻值得深思:「什麼原因,使弱者變得如此不甘示弱?」
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南台灣發生了林園事件——高雄林園工業區污水外溢,汕尾地區海域及汕尾漁港出現大批死魚,林園汕尾村民群集圍堵工業區,使十九家工廠被迫停工,工業局使用前所未有的解決方案,以「按人頭分錢」來平息這場紛爭。
雖然工業局因此遭受指責,但汕尾居民以砸廠、強烈手段阻止工廠開工和「坐地分錢」的態度,使原本就對自力救濟行為懷疑的大眾,不再同情受害者;也使後來發生的許多污染糾紛,不管是否具體受害,只要索賠或動粗,都被認為不理性、想要錢。

國土規劃失當是造成分害糾紛的重要因素。上圖台電火力發電廠就建在高雄興達港內,下圖為稻田與工廠的廢水處理池比鄰而居。(張良綱)
羅馬不是一天造成的
但我們不妨先撇開汕尾漁民的「行為」來看。民國六十年林園工業區設廠,三、四年後即開始發生公害事件,且年年增多,居民陳情和索賠事件發生十多次,但林園的污染卻未因此改善。
「林園事件不是一天造成的」,就像東海大學生物系教授林俊義所說,抗爭再不合理、再暴力,但那只是事情的「果」。
台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蕭新煌在七十七年八月出版的「七○年代反污染自力救濟的結構與過程分析」一書,也提到在一百零八個自力救濟個案過程中,有六十九個曾提出陳情或請願,廿個提出檢舉,廿八個召開過協調會,「絕大多數均曾透過合法程序以企圖解決公害糾紛。」
「在公害糾紛過程中,強烈的抗爭手段通常都不是『單獨』或『立即』就被民眾使用」,蕭新煌指出,而是在其他合法而溫和的手段都試過,卻又都無效時,民眾才在下一步抗爭過程中採激烈手段。
證諸實例,台中縣大里鄉抗議三晃農藥廠污染事件,居民陳情二百多次,由「地方政府、省政府到總統府」,污染仍未改善,居民才「衝進廠區」。
如果設身處地想一想,當我們聞到臭味、聽到噪音,是否往往都逆來順受;只有一再發生,才會撥電話到有關單位「陳情」。若事情再沒有解決,或有人站出來聯合,大家才會向污染製造者抗議。這也是為什麼台大化工系教授施信民認為,「民眾其實是很有『耐性』的」。
換言之,大部分公害糾紛是「公力救濟」管道不再暢通,衝突程度高的「私力救濟」手段才被派上用場。

上圖台電火力發電廠就建在高雄興達港內,下圖為稻田與工廠的廢水處理池比鄰而居。(張良綱)
大家來玩捉迷藏?
為何會演變成循體制內管道不成,只好往體制外——和法律上明文規定的自衛條件不合——的方法解決?
「理由很多」,研讀環保法的台大法學碩士陳凱聲首先提出「管制法規過於鬆散」的問題。
如在現有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規定,污染者最高罰新台幣六萬元,必須按日連續處罰六個月後才能勒令停工。對大企業,六萬元根本不在眼堙F對中小企業,一套防污設備動輒上百萬元,「裝了就賺無呷了(無法賺錢)」,環保人員也不可能天天來開罰單,「拖延」於是成為許多污染工廠最先採取的對策,「這就是行政程序緩不濟急」,陳凱聲說。拖久了,繼續被汙染的民眾失去了「耐心」,自然揭竿而起。
加上現行的防治法規偏重管制稽查,人力需求很高,長久來我國又沒有培養環保人員,人力嚴重不足。
以彰化縣為例,在前年九月成立環保局之前,縣政府衛生局的環保課只有十二人。彰化縣則有四萬家工廠,這還不包括地下工廠,根本應付不來。
對於企業,防污會多花成本,即使裝了防污設備,也是常和環保人員捉迷藏:白天開機,晚上不用,或有人來檢查才發動引擎,如此又如何改善污染?

地方的行政與調處能力不彰,使許多受害居民都到中央來尋求救濟。左為後勁反五輕到立法院陳情;右為老先生也由宜蘭前來抗議六輕設廠。(本刊資料)(張良綱)
情境界定不一,認知標準不同
多年來,業者沒有把污染防治列為應付的成本,如今做污染防治,也是「被動」地以國家既定的環保標準為依規。他們認為,只要排放的廢棄物符合法令規定就行;但現行環保法規缺點很多,有些污染如毒物管理法,細則都沒訂。
各國政府為了配合污染改善的技術,標準也是逐年加重,因此有所謂八○年標準、八二年標準,讓企業也有時間改進。
但對不論是為錢而環保,為政治而環保,或為環保而環保的居民而言,常是以「童年記憶」為判斷依據。「以前空氣新鮮,還有花香;溪水透明,可以摸蜆兼洗褲子,也不會因為噪音睡不著。現在又髒、又臭、又吵,能說沒有污染了嗎?」
「雙方認知標準不同,根本就無一可溝通、協調的基礎」,東海大學社會系主任高承恕說:「於是魚捕不到、鰻長不大、人容易生病,皆成為受害者與工廠抗爭的理由。」
執法的環保人員因企業已符合規定,不能再有要求,也往往被民眾指責為「包庇」企業。

地方的行政與調處能力不彰,使許多受害居民都到中央來尋求救濟。左為後勁反五輕到立法院陳情;右為老先生也由宜蘭前來抗議六輕設廠。(本刊資料)(張良綱)
每家至少出一人
即使雙方願意談判,但現行地方調處委員會,對少數個人間的紛爭還能發生功效,對受害者眾的公害事件——動輒要求工廠停工、關廠,索賠上億的情況無法掌握,萬一企業態度又很強硬,協調人根本「擺」不平。
污染受害又往往牽涉到專業判斷。什麼才是某項污染致死的原因,沒有專業能力、缺乏鑑定儀器,根本無法下定論,若有判定,也不被信服。即使為快快平息事端,廠方對受害者的條件「統統答應」,簽了協定,但也往往不加履行或根本賠不出約定的巨大數額。
於是受害者「有燒香、有保庇,有圍廠、才有人出來和我們講代誌」、「老年人圍白天、年青人下班來代替」、「每家至少出一人、鐵牛車開出來」,變成環保糾紛最常見的場面。
不然就是頭綁白布條、身著寫有抗議口號的服裝、搖旗吶喊,到「台北」來陳情,一定要「立法院公聽,環保署談判」才成。

環保運動促使社會思考環境問題。左圖是為「生態」打抱不平的海報,右為四年前鹿港反杜邦的情景。(本刊資料)(張良綱)
只有子法、沒有母法
「政府在防治污染上未讓民眾感到有具體成果」,林俊義以為,這也是抗爭不斷發生的原因。
他以釀成林園事件的聯合污水處理廠為例,同時要收集林園、大發、臨海三大工業區的廢水,多年來早已不敷使用。工業區曾多次向工業局要求增加經費與編制,卻每每被打回票。
由七○年發生第一件環保自力救濟,至今已快十年,但「公害糾紛法草案」還在立法院;和整個環保政策有關的「環境保護基本法」也遲遲沒有下文。
雖然有所謂「現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綱領」,作為十四項重大產業設廠的規範,但那只是行政命令。「就像私生子」,鹿港反杜邦運動的領導者之一粘錫麟說,因此如果企業不做環境影響評估,法令也莫奈他何,何況現階段環境評估綱領到六月就無效了。
所以五輕、六輕、核四要建廠,雖然都做了環境影響評估,但當地人士又如何相信無法令依據的影響評估?
這些就都是「公權力不張」的理由。而等到自力救濟已被「習慣性」採用,社會衝突的後果也就日益升高,造成惡性循環——公權力的可行性及功能更加下降,也更難期待再透過溫和的公力救濟解決糾紛。

(張良綱)
第一樁污染訴訟
在萬般無奈中,也有人提出,難道法院不能救濟這樣的傷害?為何大家不求助法院?
社會學者蕭新煌認為,民國七十年可以稱為地方性環境行動的開端,主要是當年有二個環境行動展開。
其中,在彰化花壇鄉,因為有八家窯業磚瓦工廠終年排放有毒煙害,造成稻作年年歉收。當地一百多位農民連續向業者及地方政府抗議和陳情二年後,終於向彰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這是台灣地區第一宗集體反污染訴訟案件。
結果農民勝訴,磚瓦廠賠給農民新台幣一百多萬。但可惜的是,「它對往後幾年的反污染地方行動並未產生示範作用」,台大法律系副教授葉俊榮百思不解。

右為台大動物系教授林耀松。右圖是鑽研動物疫病的醫師,講解人為環境影響家禽生存的案例。(張良綱)
法院是最大輸家?
「我們民眾普遍不喜歡上法院打官司」,新環境基金會秘書長陳雅蕙以為,何況訴訟程序又漫長、訴訟費用又昂貴。在現行民事訴訟上有所謂的「舉證責任」,原告須提出受害證明,但污染因果關係的鑑定太困難,例如證明支氣管炎是工廠的煙灰造成,受損的蔬菜可能很快腐敗,也使採證不易。
因此目前的污染訴訟,「幾乎誰是原告誰就輸定」,陳凱聲說。即使在有許多專業鑑定人員的美國,目前在污染受害的鑑定證明上,也只有百分之四十能被鑑定出結果。
萬一受害者提出訴訟,卻無法取信於法院而被判定不起訴,民眾就更不願循法院管道解決。
葉俊榮為當年花壇事件未能造成契機,無法讓大家認為法院可以為我們救濟而惋惜,往後公害糾紛又都不往法院訴求,「法院無法『立功』,反而只能做懲處破壞工廠設備居民這種吃力不討好的工作」,葉俊榮說。

要使公害糾紛循體制內抗爭,專業人士的參與很重要。左圖左為東海生物系教授林俊義,。(張良綱)
舉證責任的轉換
他提到,日本環保運動的過程中,也有過大眾不信任司法的階段,但後來幾個大案子使法院在現有法令下,彈性地採取很前進的理論。比方舉證責任的轉換,由人力、金錢充足的企業證明自己沒有對原告造成傷害,來解決很難證明的因果關係。
法院還因此帶動行政、司法、立法的改革。而法院判決的案子,更提供了後來公害糾紛的處理模式和賠償底線,減少了需索過度而僵持不下的情形。
環保標準「地方化」
即使上法院處理公害糾紛,在時間、金錢上成本很高,現行糾紛均被鼓勵多調處、少訴訟。葉俊榮以為,也可以求助法院調處,才不會發生像林園事件那樣「把污染當成有價物品買賣」的不合理協議。
為了解決污染紛爭,環保署一直在努力提高污染排放標準。也常常拿美、日先進國家的標準做目標,可惜環保問題有地方性,訂一個世界最嚴格的標準,已不符時代潮流。
林俊義認為,我們不能以為制定一套和美、日一樣的標準就是盡到責任了。台灣由於土地面積狹小,又沒有國土規劃可言,重污染工業與住家一牆之隔的地方比比皆是,因此環保問題應採「地方標準」,否則衝突只會日多。
在美國,與住家鄰近的工業區必須比「國家標準」更嚴格,甚至採取「總量管制」,在大家可以忍受的範圍內,你只能排放多少污染,再由工廠自己調配。管理單位只要在各個排放口裝設連線的儀器,就知道工廠有無遵守規定,不需要再一家家稽查。
目前環保署已將空氣和水污染防治法加以修正,並有總量管制的做法。
針對層出不窮的公害糾紛,環保署已擬定了公害糾紛草案,明訂出如何處理公害糾紛的每一步驟,希望未來的公害糾紛能循此管道一步步進行。
管道如何更暢通?
但一個管道出來,要維持其暢通,若缺乏相應的準備,效果恐怕仍會打折扣。陳凱聲舉例,現有環保人員是否足以擔當仲裁者?不曾受法律訓練的環保人員如何處理公害糾紛?在日本,「專門職司污染陳情的『陳情相談員』就有一萬多人」,對日本環保法規素有研究的陳凱聲說。
社會長期缺乏對這方面的重視,在發生需以人為方式解決的問題時,就沒有足夠的資源與後盾來解決。
公害糾紛草案中,企業與居民為避免糾紛和做為雙方相互信任基礎,可以訂「公害防止協定」。例如調解垃圾場糾紛時,應與當地居民約定那些事項;要蓋化工廠,廠房應和附近居民如何簽協訂……未來甚至要一個產業就有它專用的操作手冊出來,而這些都需要學環保法的人參與,但國內目前學環保法的人不超過五個。如果要和國外一樣做「事前救濟」,要求廠商為居民做強制保險,國內則根本沒有研究環境保險的人。
壓力團體在那裡?
一九七○年代,日本也曾發生過「抬棺材抗議」事件,環保糾紛的抗爭手段不下我們,「但他們在五到十年的過渡期,就進入正常軌道」,陳凱聲以為,就是日本反公害運動中有專業醫師、律師,和各式各樣的技術人員加入,幫助做鑑定研究、走法律途徑的可行性、甚至對當地居民做環保教育……,使糾紛事件能循體制內抗爭。
「美國民間對企業污染的制衡則多靠壓力團體,糾紛協調則找中介團體」,消基會環境委員會召集人蕭代基指出,國內環境從未鼓勵培養民間團體,社會力也因此無法在此時給予政府支助。
若往更長遠的未來看,解決污染糾紛的最根本辦法恐怕還是「淘汰重污染工業」。「政府應釐清現有產業結構,做一全面性的評估,割捨掉某些產業」,蕭代基表示,這應是所有經濟學者和環保學者的共同看法。當然,過程中定會有產業受到「傷害」,但這就是陣痛,一個社會進展必須經過的階段。
自力救濟是必經的過渡期
大部分的學者都肯定環保運動,因為它促使整個社會必須思考環境問題,也加速政府整治污染的腳步。尤其當政府沒有環保政策時,「老百姓的自力救濟,是環保必經的過渡方式」,林俊義以為。
只可惜,我們的社會通常都在釀成事件後才能覺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