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的轉換
他提到,日本環保運動的過程中,也有過大眾不信任司法的階段,但後來幾個大案子使法院在現有法令下,彈性地採取很前進的理論。比方舉證責任的轉換,由人力、金錢充足的企業證明自己沒有對原告造成傷害,來解決很難證明的因果關係。
法院還因此帶動行政、司法、立法的改革。而法院判決的案子,更提供了後來公害糾紛的處理模式和賠償底線,減少了需索過度而僵持不下的情形。
環保標準「地方化」
即使上法院處理公害糾紛,在時間、金錢上成本很高,現行糾紛均被鼓勵多調處、少訴訟。葉俊榮以為,也可以求助法院調處,才不會發生像林園事件那樣「把污染當成有價物品買賣」的不合理協議。
為了解決污染紛爭,環保署一直在努力提高污染排放標準。也常常拿美、日先進國家的標準做目標,可惜環保問題有地方性,訂一個世界最嚴格的標準,已不符時代潮流。
林俊義認為,我們不能以為制定一套和美、日一樣的標準就是盡到責任了。台灣由於土地面積狹小,又沒有國土規劃可言,重污染工業與住家一牆之隔的地方比比皆是,因此環保問題應採「地方標準」,否則衝突只會日多。
在美國,與住家鄰近的工業區必須比「國家標準」更嚴格,甚至採取「總量管制」,在大家可以忍受的範圍內,你只能排放多少污染,再由工廠自己調配。管理單位只要在各個排放口裝設連線的儀器,就知道工廠有無遵守規定,不需要再一家家稽查。
目前環保署已將空氣和水污染防治法加以修正,並有總量管制的做法。
針對層出不窮的公害糾紛,環保署已擬定了公害糾紛草案,明訂出如何處理公害糾紛的每一步驟,希望未來的公害糾紛能循此管道一步步進行。
管道如何更暢通?
但一個管道出來,要維持其暢通,若缺乏相應的準備,效果恐怕仍會打折扣。陳凱聲舉例,現有環保人員是否足以擔當仲裁者?不曾受法律訓練的環保人員如何處理公害糾紛?在日本,「專門職司污染陳情的『陳情相談員』就有一萬多人」,對日本環保法規素有研究的陳凱聲說。
社會長期缺乏對這方面的重視,在發生需以人為方式解決的問題時,就沒有足夠的資源與後盾來解決。
公害糾紛草案中,企業與居民為避免糾紛和做為雙方相互信任基礎,可以訂「公害防止協定」。例如調解垃圾場糾紛時,應與當地居民約定那些事項;要蓋化工廠,廠房應和附近居民如何簽協訂……未來甚至要一個產業就有它專用的操作手冊出來,而這些都需要學環保法的人參與,但國內目前學環保法的人不超過五個。如果要和國外一樣做「事前救濟」,要求廠商為居民做強制保險,國內則根本沒有研究環境保險的人。
壓力團體在那裡?
一九七○年代,日本也曾發生過「抬棺材抗議」事件,環保糾紛的抗爭手段不下我們,「但他們在五到十年的過渡期,就進入正常軌道」,陳凱聲以為,就是日本反公害運動中有專業醫師、律師,和各式各樣的技術人員加入,幫助做鑑定研究、走法律途徑的可行性、甚至對當地居民做環保教育……,使糾紛事件能循體制內抗爭。
「美國民間對企業污染的制衡則多靠壓力團體,糾紛協調則找中介團體」,消基會環境委員會召集人蕭代基指出,國內環境從未鼓勵培養民間團體,社會力也因此無法在此時給予政府支助。
若往更長遠的未來看,解決污染糾紛的最根本辦法恐怕還是「淘汰重污染工業」。「政府應釐清現有產業結構,做一全面性的評估,割捨掉某些產業」,蕭代基表示,這應是所有經濟學者和環保學者的共同看法。當然,過程中定會有產業受到「傷害」,但這就是陣痛,一個社會進展必須經過的階段。
自力救濟是必經的過渡期
大部分的學者都肯定環保運動,因為它促使整個社會必須思考環境問題,也加速政府整治污染的腳步。尤其當政府沒有環保政策時,「老百姓的自力救濟,是環保必經的過渡方式」,林俊義以為。
只可惜,我們的社會通常都在釀成事件後才能覺醒。
〔圖片說明〕
P.102
國內污染防治偏重管制稽查,使環保人員疲於奔命。圖為環保人員在造成鉛污染的基隆興業金屬公司做廢氣採樣。
P.103
國土規劃失當是造成分害糾紛的重要因素。上圖台電火力發電廠就建在高雄興達港內,下圖為稻田與工廠的廢水處理池比鄰而居。
P.104、P.105
地方的行政與調處能力不彰,使許多受害居民都到中央來尋求救濟。左為後勁反五輕到立法院陳情;右為老先生也由宜蘭前來抗議六輕設廠。(本刊資料)
P.106
環保運動促使社會思考環境問題。左圖是為「生態」打抱不平的海報,右為四年前鹿港反杜邦的情景。(本刊資料)
P.108
要使公害糾紛循體制內抗爭,專業人士的參與很重要。左圖左為東海生物系教授林俊義,右為台大動物系教授林耀松。右圖是鑽研動物疫病的醫師,講解人為環境影響家禽生存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