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媒體本應是行政、立法、司法以外的第四權,具有監督政府、反映民意、維繫社會的功能。媒體監督社會,但誰來監督媒體?當媒體犯了錯或侵犯人權時,小市民又該如何是好?
除了拒看、拒聽等比較消極的做法,針對媒體侵犯人權的惡形惡狀,台灣目前也有以監督媒體為職責的非營利民間組織,其中以「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與「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最具代表性。
媒體,英文來自於Medium一字,意指事物之間的「中介者」。理論上,媒體一方面要將社會現況忠實地傳遞給人們知曉,一方面要讓個人能在意思不受扭曲的狀況下,自由地向社會發聲、表達意見。理想的媒體,因此被認為是一塊不容商業與政治力量染指的公共領域,能讓社會上各種意見與觀點在此理性溝通、尋求共識。
媒體的良善境界,在現代社會裡卻常受到各種因素牽制而無法企及,為了衝刺收視率,媒體裡充滿了各種偏頗、煽情及意識型態之爭,原本應該是保護人民的第四權,如今卻成為侵犯人權的劊子手。

為了追求收視率,媒體追逐新聞有時就像嗜血的鯊魚。原本應該保護人民的第四權,反倒成為侵犯人權的「媒體霸權」。
媒體殺人?
媒體自居道德優越地位,因而侵害人權的案例不勝枚舉。
今年3月間,台中一所國中的師生不倫戀情被媒體曝光,由於師生間曾發生性關係,張姓教師因此被法院提起公訴。蘋果日報在處理這則新聞時,不但用頭版頭大剌剌地刊載教師在學校網站上的照片與姓名,還把未成年女學生的畢業紀念冊照片放在一旁,只在眼部作了馬賽克,頭髮、臉部與唇部都沒有變造,只要認識當事人的人都可以輕易辨識出來。
張姓教師在事件曝光後情緒極度不穩,曾向記者苦苦求情,希望不要讓自己的姓名曝光,否則不惜尋短。但蘋果日報內部開會時,認為「加害人不受社會保護」,因此在內容處理上自以為是法官,不但完全暴露當事人身份,未審先判地對當事人進行道德撻伐,甚至在版面上用電腦繪製男女共浴模擬圖,極盡煽情能事。
蘋果日報侵犯當事人權益的「新聞審判」,結果造成張姓教師在報導刊出當天上吊自殺,家屬則憤怒地指控整個事件是一場「媒體殺人」。
除了自以為是法官,媒體也常跟著檢警四處臨檢,以為自己是執法人員,而肆無忌憚地侵犯民眾隱私。例如警方曾經到男同志舉行派對的現場臨檢,結果比對身分發現現場有不少人是愛滋病帶原者,見獵心喜的媒體不但將在場人士的身份肆意曝光,更在新聞處理上,把這類私人舉行的派對都冠上「同志雜交派對」之名。
當時媒體在事件發生後,不但讓同志的身份曝光,並且一口咬定其中的愛滋帶原者是在蓄意傳染病毒。但經法院審理後,整個事件因為無具體犯罪事實,罪嫌不足因此結案,法院並援引憲法明文保障人民權益的論述,強調法律並未限制愛滋病患及同志參與社交派對的權利。
然而法院謹慎且明智的判決,終究比不上快速且武斷的媒體暴力,一名參與派對的同志因為受不了來自社會的壓力,選擇以跳樓結束自己二十多歲的年輕生命。
媒體對人權的侵害每天都在發生,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吳豪人指出,最常見的就是侵犯「隱私權」,例如大學生自殺,媒體將他所有個人資料鉅細靡遺地公布,對其家人造成二度傷害;或是偷拍國中女生與男友親吻的畫面,然後24小時不間斷地在新聞頻道播放,對當事人的身心造成嚴重打擊。
吳豪人表示,由於台灣主流媒體商業化的程度太高,為了贏得收視率,他們非常習慣於用聳動煽情、簡化偏頗的方式處理議題,並因此侵犯到弱勢團體的人權,例如大陸新娘就等於賣淫、「新台灣之子」就等於悲情加上學習障礙、同志就等於愛滋病、精神病患就等於公共危險、女性主義者就等於性解放等等,都是對弱勢團體的污名化。他因此感觸良多的說,媒體如今恐怕已經不只是第四權,而是凌駕在眾人之上,將眾人權益踩在腳底,且缺乏公眾監督制衡的「第一權」。
社會大眾對於媒體的表現不滿卻又無力反抗,民間因此出現了監督媒體的公民團體,他們以集體形式發聲,逐漸形成一股制衡媒體的社會力量。

外籍配偶的子女教養,以及喜憨兒的工作狀況(右),常被媒體用刻板印象形容為充滿悲情或是潛在的「社會問題」。
打地鼠
成立於1999年的「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簡稱「媒觀」),是台灣目前最活躍,也最具有公信力的媒體監督團體。現任董事長、世新大學廣電系助理教授管中祥用了一個「打地鼠」的比喻來形容「媒觀」的立場。他認為監督媒體亂象,就像在玩遊樂場的「打地鼠」遊戲,面對層出不窮亂竄出頭的地鼠,勢單力薄的媒體監督者只能有兩種應對之道,一是找更多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幫忙進行監督,二是「把遊戲機的插頭拔掉」,藉此反省是什麼樣的遊戲規則,使得媒體亂象一再出現,無法遏止。
過去有許多對媒體的監督,常只針對個別的節目內容進行道德式的撻伐,卻忽略了媒體環境的整體問題,「結果罵完胡瓜低俗,馬上看到吳宗憲在旁邊得意洋洋,而他的後面還有康康等無數人在排隊等著。」「媒觀」因此不只著重在媒體內容的監督,也希望把媒體內容是如何受到商業力量的箝制,帶入討論與改善範疇裡。
即便是針對媒體內容進行批判,「媒觀」也有其堅持的角度——主要集中在媒體是否侵犯了「人權」。例如媒體在報導社會案件時,時常會將精神病患污名化,嚴重違反精神病患的人權。他們曾因為聯合報多次在報導社會案件時,動輒使用「又是精神病患惹的禍」、「不定時炸彈」、「難控管」等充滿歧視與偏見的字眼描述精神病患,而與身心障礙者團體合作,透過網路串連及現場示威等方式進行抗議,如今媒體在報導這類議題時,遣詞用字顯然謹慎許多。而對於近年來許多八卦媒體爭相報導名人緋聞,「媒觀」則是站在保護隱私權的角度進行批判。

全民監看
「媒觀」也鼓勵民眾對媒體的不良表現儘量發聲。他們的網站上有「全民監看電視節目記錄表」,民眾可以填寫傳真給媒觀進行申訴,媒觀會將意見反映給媒體及相關單位處理。他們也在今年完成了線上的媒體監看系統,民眾只要上網填寫,「媒觀」便會在第一時間內處理,並定期對外公布監看及改善結果。這套系統啟用半年來,已接獲近兩百件的檢舉案,內容包括戲劇節目怪力亂神、節目內容廣告化等,顯見台灣民眾對媒體表現的不滿程度。
過去的媒體監督常會被人質疑,是以一種「作之君、作之師」的威權態度進行價值判斷,「媒觀」意識到這個陷阱,因此對所謂的「媒體內容低俗」議題著力不多,因為在台灣,「媒體監督的當務之急,是捍衛民眾的人權不受媒體侵犯,而不是急著成為品味或價值觀的衛道者,」管中祥說。
管中祥認為台灣媒體內容的問題,主要在於面向不夠多元,無法服務社會上多樣分殊的群體,尤其缺乏好的兒童青少年節目。「媒觀」因此不只監督壞媒體,也每季進行優質兒童節目評鑑,並將評鑑結果製作成「優質節目單」,希望提供民眾觀看電視的選擇,如今已成「媒觀」的招牌活動。

有線電視開放後頻道數目暴增,民眾要求監督媒體的呼聲也日益升高。圖為新聞台內部的監看電視牆。
弱勢發聲
倘若「媒觀」代表著一般公民對媒體的監督,那麼由眾多非政府組織所串連而成的「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簡稱「公民媒改聯盟」),則代表著台灣弱勢團體面對媒體的集體發聲。
2005年7月衛星頻道換照時,由婦女、同志、兒少權益、身心障礙者等21個民間團體串連組成的「公民媒改聯盟」,運作一年來,目前已有近70個非政府組織加入,成員包括醫療、教育、環保、原運、社區大學等團體,陣容龐大。
婦女新知基金會是「公民媒改聯盟」的發起單位之一。婦女新知的媒體與教育推廣部主任王正彤說,社運界當初是有感於台灣新聞媒體,常對女性、同志、兒童,及身心障礙者有各種刻板印象或污名化的描述,長期以來造成嚴重的社會偏見,因此才會串連起來,希望形成一股監督媒體的民間力量。
和「媒觀」一樣,參加「公民媒改聯盟」的弱勢團體最在意的,也是媒體對人權的侵害。「公民媒改聯盟」因此在成立時,便提出「新聞報導與人權守則」,針對現今媒體煽色腥風格下,新聞處理上常侵犯人權的方式,提出建言。
在「公民媒改聯盟」的努力施壓下,由有線電視頻道業者組成的「衛星電視公會」今年3月成立時,特別設立了新聞自律委員會及新聞諮詢委員。「公民媒改聯盟」不但參與了公會自律公約的訂定,成功地將「新聞報導與人權守則」的精神納入其中,在24席的諮詢委員名單裡,聯盟成員更佔了7席之多,是社運界與媒體間過去少見的密切互動。
過去弱勢團體與媒體的關係多是彼此對立,充滿抗爭激情,公民媒改聯盟試圖換個角度,嘗試建立彼此溝通合作的管道。雖然衛星電視公會的自律公約並無罰則,媒體近日來的表現也仍有很多違反自律公約之處,但王正彤認為這樣的溝通,至少讓弱勢團體要求媒體公平報導時,更具有正當性。「我們嘗試在體制內積極參與,努力建言,但若經過一段時間後證明這樣的努力沒有實效,我們也有隨時返回體制外抗爭的心理準備。」
從媒觀與公民媒改聯盟的例子可見,如今無論是一般民眾或弱勢團體,在面對強勢媒體時,已逐漸懂得用集體的力量維護自身權益。而媒體與公民之間的關係,既非單純的彼此對抗,亦非全然的互相合作,就像媒體總在檢視著社會現況,這個社會也不斷用放大鏡監督著媒體的表現良莠。
新聞報導與人權守則
1. 尊重隱私權
•尊重受訪者個人意願,禁絕未經當事人同意的偷拍行為。
•性傾向、個人情慾皆屬無涉公益的個人隱私。不論公眾人物、影藝明星或一般民眾,皆不應未經同意,即報導其性傾向或情慾生活。
•未經兒童、少年當事人以及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對其進行誘騙或跟拍採訪。當監護人同意、但當事人不同意時,應尊重當事人意願。
2. 關於犯罪新聞
•罪犯也有基本人權。 例如:不應播出吸食搖頭丸轟趴被捕者的裸體影像。
•嚴守偵察不公開原則。 例如:警方偷拍帶不得播出。
•不報導未經審判確定的案情,不暴露被害人、嫌疑人與關係人的相關資訊 (特別是在家暴、性侵害、性騷擾等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家或安置庇護地點時)。
•不藉由各種報導手法,如製作模擬劇情、假人繪圖、模擬動畫等,過度且直接詳述犯罪歷程。
•不將犯罪者、自殺者英雄化。
•應著重制度面的解決之道,不片面責怪受害人。
3. 關於醫院、病患、自殺新聞
•醫院是救人場所,關乎病人生命與權益,記者不應隨意進入醫院,干擾病人安寧與醫療作業。
•應禁絕記者進入急診室採訪、攝影。
•電視台不應接受特定藥商或醫院醫師的置入性行銷,傳播誤導性醫藥訊息,傷及病患權益。
•關於自殺案件應避免相關臆測或過度重複報導,以致對其親友造成二度傷害。
•尊重往生者,應避免死亡人體之直接暴露或不雅處置之鏡頭。
4. 關於弱勢團體的報導
•針對弱勢團體的報導,不應將其「標籤化」,或使用歧視性字眼。前者例如,不應稱呼新移民女性為「外籍新娘」、「大陸新娘」。後者例如,針對弱勢兒童少年(如行為偏差、未婚懷孕、身心障礙兒少等)應特別避免使用主觀道德判斷字眼來報導。
•避免將弱勢團體「污名化」。例如,不斷報導如兒少、原住民、同志、單親、離婚或外籍婚姻家庭等犯罪或各項社會問題。
•避免將弱勢團體「他者化、尋奇化」。
5. 不物化女性
•不播送將女體商品化的婚姻仲介廣告。
•不使用物化女性身體的字眼。例如:「女F4通告費以奶計價──一球2500元」、「女F4的兩粒總共保兩億」等。
台灣媒體觀察監督相關機構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會
Media Watch http://www.mediawatch.org.tw/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Citizens's Coalition for Media Reform http://blog.yam.com/citizenwatch/
•媒體改造學社
Campaign for Media Reform http://www.twmedia.org/
•閱聽人監督媒體聯盟
Media Monitoring Alliance http://www.mma.org.tw/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http://www.ncc.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