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是一個民族、一個社會存在的基礎,因此每個有活力而努力往前的民族,都不斷努力使其文化更加豐裕,並使之更能適應時間與空間上的需求;換言之,每一個民族都在尋求其文化的發展。
近年來,我國政府與民間正大力提倡文化復興與文化建設,顯示出一種文化發展的尋求與決心。但文化是一種最難捉摸的東西,不僅內容難以確定,發展的方向更是難以把握,有時連文化本身是什麼,其存在的意義是什麼,都不是那麼容易弄清楚的。因此,在尋求文化發展的過程中,一定要從理論的層次上經常檢討和反省,然後發展的方向才不致偏離,發展的內涵也不致錯失。
民國六十九年,中央研究院三民主義研究所舉行第一次社會指標研討會。筆者曾在會中提出一個看法,認為社會指標之外,我們應該建立「文化指標」,用以衡量文化發展的水準。從一個角度看,「指標」的建立總是好事情,有一個客觀的標準來評量發展的水準總比沒有好。但是客觀的「指標」建立之後卻最容易「客體化」,而完全忘了主體的存在。
比如說,衡量文化發展的水準,用休閒娛樂的設施增加多少、全年舉行多少次音樂會表演會、全年出版多少典籍、舉行多少次展覽等等,固然也有其某一程度上的重要性,可是幾乎完全忘了以「人」為主體存在的意義了。這一次的研討會,提出了以「人」為中心的議題,提供一個很正確檢討反省的方向,實在是很難得的機會。
二
人與文化的關係是多層面的,假如文化發展只偏重某一層面,而忽略了另一些層面,就容易造成畸形的發展。文化對人而言,是有意義作用的(meaningful),假如忽略了文化對人本身的意義,這就失去其實際存在的真正目的。
人與文化關係的層面是多重的,若從大類別著眼,則可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是人與自然的關係,一般通稱為「技術文化」或「物質文化」;其次是人與人的關係,一般稱之為「社群文化」或「倫理文化」;再次是人與超自然的關係,一般稱之為「表達文化」(expressive culture)。在文化發展的過程中,這些不同的文化層面不但要相當周延地顧及,且要注意其優先順序;不能面面顧到,固然會有畸形的發展,不注意優先次序,或弄錯了次序,也會事倍功半。
文化不但是多層面的,而且有意義作用的;文化對人所產生的意義作用,從一個角度來看,可分為三方面:認知的(cognitive)、規範的(normative)和感情的(affective)。文化提供一個人在空間、時間、自我存在等認知方面的意義;文化也帶給人如何行動、如何實踐自我的準則;而在自我認知、實踐自我的過程中,文化也帶給人喜悅、快慰等感情上的滿足。這三種文化的意義是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因此在文化發展的行動中,應該著重其均衡意義。下文擬就上述的這個架構,對以「人」為中心的文化發展提出若干看法。
三
從不同文化層次均衡發展的立場來看,當前文化發展工作似有較偏於某一層次的趨向,不是較著重於人與人關係之倫理文化的復振發揚(如文化復興運動),就是較著重於「表達文化」的推展(如文化建設活動),而經常被忽略的是「人與自然」這方面文化的強調;我們不但非常忽略自然環境、生態系統的維持保護,也對各種資源的保持利用問題甚少加以注意。實際上我們大半不把這一方面的問題看作是文化的一部份,因此對人的空間生活所引起的種種問題,幾乎完全忽略,這是最值得先加以檢討的一個項目。
近年來國際觀光場所如機場、旅社及遊樂園地已對台灣旅客的「急躁」與「爭先恐後」深具印象,這就是我們對於人存在的意義及其「空間文化」未能及時培育而產生的後果。在一個這樣擁擠的環境裡,人所受的壓力是非常巨大的,假如未能加以合理的設計與培育,性格的急躁、遇事的爭先恐後,是較輕微的癥候;而暴力頻仍、犯罪行為的高升,甚至於整個國民精神健康的破壞,才是更可怕的事。
擁擠固然不是一個好現象,但是並不一定與罪惡或精神崩潰有必然的相關。荷蘭人口的擁擠遠較意大利為甚,但是荷蘭人懂得如何培養一種合理的空間文化,所以他們不但花圃美麗,而且人民生活悠閒舒適,犯罪率遠比意大利低。
我們當前面臨最大的困境是人口過多、生活競爭激烈,因此在發展文化過程中,優先順序應以發展一個合理的「空間文化」為第一,也就是應該首先著重於「人與自然」關係一層面文化的建設;何況我國固有文化中,仍有不少善於調適自然的觀念可供發揚。
但是一般文化發展的工作,只著重於形式的推演,著重於一些脫離時空因素之理念的「內衍」,而完全忽略掉文化發展的優先順序,甚至於不能瞭解文化的真正內涵,而其中最主要的因素無疑是忘了「人」是文化發展的中心,才會造成這種偏向。
四
即使暫且不談文化內涵優先順序問題,單從一般所強調的文化層面來考察,我們也可發現仍然相當缺乏以人為中心的發展觀念。
目前文化復興運動最強調的文化層面是「人與人關係」的「倫理文化」。強調人與人關係的「倫理文化」是非常正確的,因為那是中國文化的特性之一,所以加以強調發揚,是現代中國人責無旁貸的事。
可是,要在此地加以發揮的是,強調中國文化特點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並不是同時蘊含著應該強調那一些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換言之,強調文化的特性與強調文化特性的內容細節應有不同。前者可不因時空而異,而後者則必須因時空而不同,這才是發揚固有文化的真義,否則就只是延續而不是發揚。
傳統時代的倫理文化若以現代社會的觀點來看,其所強調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一種「自己人」的關係,而較忽略了一般「人」的關係。這裏所說的一般「人」,並不僅指「自己人」之外的「其他人」,同時也意含著對「人」的基本看法在內。
傳統倫理文化強調自己人的行為準則,在現代社會已不夠用,要發揚固有文化的特性,就必須增加對其他人的行為準則,以便更能適應現代生活所需。在這方面前此的「第六倫」論辯已很多,本次討論會的主持人朱岑樓教授也有很詳細而精闢的分析,所以不再贅言。在此地要稍加發揮的是有關「人」的定義問題。
傳統文化中不但只著重自己人,而且著重於自己人中的正常人,對於傷殘、身體機能不全,以及精神異常的人都沒有很肯定的說法;換言之,是否把這類的人算「人」是相當模稜兩可的。也許就是由於這種曖昧不完整的「人觀」,所以使我們社會中傷殘者的地位一向極不明確,對傷殘的救助遠不如對貧窮賑濟。而傷殘福利法以及心理衛生保健法,都是歷經災難才有部份的成果,這都是人與人關係的內涵,不能因時空改變而有所擴大的後果。
再從另一方面來看,較新的文化建設活動,似乎特別強調「表達文化」(expressiveculture)一層面。在這裏我們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篇幅,來檢討這一強調所產生的可能後果,所以只能以之為例來討論文化意義的認知、規範與感情等因素。
表達文化的層面不論是藝術展覽、音樂舞蹈表演、古蹟保存和民俗技藝推廣等,都很容易牽涉到選擇的問題,例如前些時候舉行美術展覽時若干裸體畫就不為展覽場所接納。這是因為規範的標準有別,雖然在認知的因素上也許被認為很合乎現代的時空標準,在感情上也許覺得它很可欣賞,但是卻未能通過道德規範的標準而被拒了,由此可見認知、規範與感情三個因素配合的重要性。但是,在古蹟保存的行動中,認知、規範與感情三因素的文化意義卻產生了為誰而存在的困境。
古蹟保存的行動對我們這些大傳統的知識份子而言,是無可懷疑的維護文化命脈的事;但是對小傳統的非知識份子而言,保存那一些古蹟才對他們產生意義?有一些古蹟的保存實際對他們不能產生任何認同感,不會產生喜悅,甚而對他們的生活產生很多困境,因此很多年輕人興起為那一些人而保存的困惑。
筆者的一群「應用人類學」的學生,到鹿港去考察觀光設施與古蹟保存效果,他們發現當地大部份居民,對於重要古蹟的重修維護以及現代化的觀光設計,都不真正關心,他們關心的仍然是那些廟宇的事。因此我的學生們提出的問題是,這些文化建設是為誰而存在的,難道只是為了一些少數外來參觀的人,而不是為當地的人而建設的嗎?我的回答是,古蹟的保存對當地的人具有教育的意義。但學生們並不能滿意,他們認為,為那些人而保存的問題,仍是值得再加檢討,不應該以我們知識份子的文化意義加之於其他人的身上。
教育的意義在古蹟保存的項目上,也許仍有爭議之處,但是在民俗技藝的推廣上卻是非常確定的。民俗技藝既然有「民俗」之名,所以是「俗民社會」(folk society)、鄉民社會(peasant society)或農民社會的產物。而不論是俗民社會、鄉民社會或農民社會,之所以有異於現代社會,就在於其習慣、行為、想法與現代社會不同,所以其「民俗」必有與現代社會生活不配合、不適宜,甚至於矛盾之處。因此我們應該慎予選擇,即使有些人認為那是很美,很配合鄉土的事,但是站在促進社會現代化的教育立場,仍應堅持摒棄。
例如最近高雄縣出現學生參加「八家將」的民俗遊行事,學校要禁止,家長與議員卻為學生撐腰。站在文化意義的立場上,我們認為「八家將」是最壞的民俗活動。因為參加的人在出遊的最後,總是要進入精神恍惚的狀態,也就是精神醫學上所說的trance狀態,這種精神狀態對於正常的人來說實在很不健康。試想一個人動不動就會進入像催眠的狀態,他的精神會是健康的嗎?而「跳」八家將是群體的事,假如有很多中學生都參加這種「民俗遊行」,以致在教室中集體進入精神恍惚狀態(去年高雄縣茄定鄉某校就有此現象),那是多麼危險的事。
再擴大想,假如這種活動被推廣為普遍的民俗活動,我們豈不是要有常常會陷入昏迷的下一代了嗎?那麼整個國民的精神健康危害就很大了。所以跳八家將的事,即使議員和家長們在感情的層次上是多麼喜歡,但是在規範上,那是一種不健康的行為;在認知上那是不合於現代時空的一種活動,所以我們應該糾正之。我們要的民俗技藝,是能幫助我們成為現代人的民俗技藝,我們不能讓民俗活動把我們的下一代變成不健康的人。
(民國七十二、八、十五「人——發展的中心」研討會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