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錢」有關的事,總是最讓人注意與關切。
每天有大量金錢流出流入的金融業,任何風吹草動,都會引起熱烈的爭議。
金融業重要的一環——信託公司的經營問題,最近因銀行法修正案在立法院審議,更成為熱門話題。
究竟爭論的關鍵在那堙H信託公司與商業銀行有何不同?未來信託業將在我國金融體系中扮演什麼角色?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銀行就是存錢、借錢、軋支票的地方,每家似乎都無不同。其實目前國內的銀行雖然界限不是很明確,業務常有重疊,不過依其功能仍可分為三大類:
商業銀行——收受支票存款、收受與供給短期資金,這類銀行數量最多,如:彰化銀行、華南銀行、世華銀行、中國商銀等。因目前民營銀行限制設立,所以幾乎都是公營機構。
專業銀行——為特定對象或提供特定服務,例如:農民銀行專為農民服務,臺灣土地銀行則提供許多土地、房屋的貸款服務等。
信託投資公司——收受與供給中長期(一年以上)資金、經營信託(接受委託,代為經理資金與財產,只收顧問費,不負責盈虧)業務、投資股票上市公司。如中國信託投資公司、國泰信託投資公司等。
各類銀行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務,供大眾依自身需要選擇。
其中,專業銀行具有特殊任務;信託公司經營中長期資金融通業務,風險較大,且在當前的利率結構下,吸收長期資金需付給較高的利息,而長期放款所能收的利息卻和短期一樣;所以商業銀行風險小、利潤又高,尤其是金融業中的「金字招牌」。
因此,信託公司一心希望成為商業銀行。
在最近立法院審議銀行法修正案中,有關信託公司能否經營支票業務及收受不定期(存戶隨時可提領,多為短期)資金的爭議,就是信託公司能否成為商業銀行的關鍵問題。
「銀行法修正案」引出爭議
信託投資業的經營問題,近來因「銀行法修正案」在立法院審議,而喧囂塵上。
十月中旬,對「是否准許信託公司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一案,贊成與反對的立委各執一詞,勞動執政黨中央政策會協調,才維持行政院草案,禁止信託公司辦理支票業務。
十一月間,爭議又起。銀行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信託公司得收受、經理或運用各種信託資金」,修正草案中將「各種」改成「定期與不定期」。贊成者認為「各種」原就包含「定期與不定期」,此舉不過使定義更明確;反對者則提出世界通例,說明「各種」是指資金運用的種類及方式,信託屬中長期資金融通,不該收受不定期存款。
雙方相持不下,後仍維持「各種信託資金」條款,至於信託公司可否收受不定期資金,則移至與「銀行法」修正案並案審理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中討論。
十一月廿一日,在支持與反對兩造立委的強大壓力下,財政部撤回審查「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的提案,把難題留給擬議中的「信託法」及「信託業管理法」。
風風雨雨十三年
信託業能否經營不定期資金,爭議未定;而事實上,業者早已暗中吸收,去年財政部更以一紙行政命令,使其「化暗為明」。目前七家信託公司收受的不定期資金,已近新臺幣六十億元。能否收受懸而未決,只怕吸收的金額仍會不斷增加。
所以,「財政部撤回提案,問題仍沒解決,只是將這個燙手山芋,拿回去再溫熱一點。」一位學者指出。
信託業在國內出現、發展十三年來,對集合民間游資、協助生產事業籌措中長期資金,加速經濟發展有一定的貢獻,甚至因其積極、熱誠的服務態度,使銀行飽受威脅,而間接刺激公營銀行進步,但它一再地「脫軌」,也使財政部傷透腦筋。
國內有信託業始於民國六十年,之後發展迅速,至七十二年底,中國、國泰、亞洲、中聯、華僑、臺灣第一、臺灣土地開發等七家信託公司,吸收的資金合計達新臺幣一千零五十二億元,佔全體金融資金的9%,已是金融業中相當重要的一環。
我國的信託公司,全名是「信託投資公司」,具「信託」與「投資」雙重功能。
「信託」為代人理財的制度
「信託」是發源於英、美的制度,原理是委託人將財產(包括金錢、股票、公司債、房地契等有價證券)「信任及委託」(產權需移轉)受託人(信託公司)代為管理經營。
信託公司收取顧問費以為報酬,經營成果——盈虧由受益人(委託人本身或指定人選)承受。
由於英美社會中,個人財富累積較豐,信託業發展有深厚的社會基礎。後又逐漸擴及為法人(多半是企業)服務,如為公司處理年金(員工退休金)。
信託制度傳至東方後,產生不同的型態,以日本的信託銀行最具代表性。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信託業興起。當時日本的個人財富不多,資本市場尚未發達(沒有那麼多種類的有價證券),遂以金錢信託(收受、經理金錢)為主,且人們習慣上把錢存入金融機構,就希望賺利息,不願負盈虧的風險,因此發展出一種變通的方法——貸放信託。
貸放信託是信託銀行以發行受益憑證、保證一定收益的方式,吸收中長期資金,然後自行運用,相當於收受中長期存款,因存戶能得到的收益較銀行利率高,頗受歡迎。
近年來,日本的貸放信託也有委託人負擔風險的做法。
集「信託」與「投資」於一身
「投資」業務在國外則由投資銀行或證券公司經營,主要角色是企業的財務顧問,為其安排財務調度、發行或承銷證券、尋找企業合併對象……等。
在世界各國,「信託」與「投資」業務都是分開經營。唯有我國的信託投資公司兼具雙重功能,且期望其自成「橋樑」——吸收中、長期游資,以信託(委託人負擔風險)、自行投資或放款的方式,投入工商企業,促進資本形成,帶動經濟發展。
因此,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很廣,有:受託管理運用各種信託資金,承銷證券,投資上市公司證券、生產事業與房地產,還有授信、代理服務(如保險箱、倉庫)等,「成為舉世無雙的金融巨獸」——一位對信託業瞭解深入的教授說。
他比喻,母親孕育一個新生命時,希望他未來是個「超人」,不斷地進補,結果吃了太多荷爾蒙,生出一個畸形兒,更糟的是,這是頭胎,沒有經驗,完全不知如何教養。
國內信託業成立初期,就是這麼一個混亂狀況:體制舉世無雙,缺乏可資遵循、依據的軌道;業者對自己要做什麼,一知半解;輔導、管理的法令也尚未完備,發展過程自然問題叢生。
做「無本生意」?
最為人詬病的是:有的信託公司吸收大眾資金,大量貸給自己的關係企業;投資生產事業,進而控制該企業的經營權,並為己有,大做以公眾資金擴充本身實力的「無本生意」。
此外,信託公司放款時,巧立各種名目,如手續費、服務顧問費等增加收費;擅設分支機構(信託公司屬專業金融機構,不若商銀客戶為企業,需在各商業區設分支機構。日本信託銀行的分行數亦有限制);違規收受一年期以下的存款……,屢受財政部的警告及處以罰鍰。
而警告及上百萬元的罰款,對信託業者來說,根本是無關痛癢。因此在長期拉鋸中,信託公司常先以違規製造「既成事實」,逐步「爭取」到可設立五家分支機構;收受一年以下、半年以上的存款等。
一次次的「變非法為合法,化不行為可行」,信託公司一步步朝——經營商業銀行進軍。
國內商銀在政府保護下,成為「穩賺不賠」、「大發利市」的行業,因此,「政府開放信託公司成立時,很多人其實都不瞭解信託業務,但因其沾上金融業的邊,認為可能與商業銀行差不多,就先弄個執照」,一家信託公司的負責人很坦白地說。
「金融分工」與「百貨公司」
有人指責信託公司「居心叵測」,打從開始,就一心想做商業銀行。
而信託業者也不諱言他們希望成為商業銀行。理由是:世界趨勢,金融業已走向「整合」,不再強調「分工」;而且單營信託、不營商銀業務,在先進國家都難以為繼,在我國更是無法生存。
中聯信託總經理陳朝亨說:「美國在一九三三年製定的銀行法中,規定商業銀行、儲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各有不同功能及開辦的業務,採行『金融分工』制。
「但現在客戶已厭煩:開支票到商業銀行、繳房屋貸款到土地銀行、存錢到儲蓄銀行……,希望所有事能一次解決,因此金融業漸走向『百貨公司』型態,以滿足客戶需求。一九八○年,美國修訂銀行法,明定『擴大各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縮小各機構間的差異』,各類銀行的界限已漸摸糊。」
美國的信託業務皆由商業銀行兼營,有的是商銀設信託部;有的則原為信託公司,擴大兼營商業銀行業務。例如在臺設有分行的摩根銀行、歐文銀行,英文名稱都是TrustCompany(信託公司)。
「而且,信託僅佔美國銀行(信託公司)業務很少的部分,平均約只1%。日本的信託銀行亦兼營活期存款及支票業務。」陳朝亨說。
我國民情與法律不適合信託發展?
臺大教授林鐘雄也指出:「國人的年所得僅美國的五分之一左右,個人財富累積有限、證券市場不發達,加上傳統上沒有把財產全權委託『外人』處理的習慣,信託業相當難發展。」
民國六十二年,中國及國泰信託曾先後開辦信託業務,請專家負責經營,契約上註明不保本、不保息,但除手續費外,收益與紅利全分配給委託人,不巧碰到第一次能源危機,不但沒有收益與紅利,連本金也保不住。許多委託人無法接受這種結果,引起軒然大波,最後二家公司只得賠錢了事。
除觀念外,法令不夠完備,也是妨礙信託業發展的一大因素。
目前與信託業有關的法規,只有銀行法第六章,及屬於行政命令的「信託業管理規則」,對信託行為的法律地位、信託的成立與終結、關係人的權利義務……,均無規定,影響大眾對信託公司的「信託」程度。
由於信託行為牽涉到財產產權的轉移,因此也需有關稅法、民法債篇等配合。例如:信託財產的轉移與真正的產權轉移不同,在美國係受益人得利後才徵稅,國內因有關法令闕如,所以凡轉移就得課稅。
此外,國內的資本市場尚不發達,股票上市的公司僅一百餘家,公司信託及證券投資信託發展的空間不大。
信託業務微乎其微
在這重重限制下,真正的信託業務量已十分有限。故信託公司採行一種變通辦法——資金來源分「指定用途」及「代為確定用途」二類;前者由委託人自負盈虧,屬真正的信託;後者則保本、保息,並由信託公司付予部分紅利,用途全由信託公司支配,類似日本的貸放信託,佔信託公司業務量的95%以上。
信託公司吸收中長期存款,利率成本原就較收受短期資金的銀行高,再加上為吸引客戶而採行的保本、保息、外帶分紅方式,更使得資金成本居高不下。
據統計,信託公司的資金成本利率約9.1%,而一般商業銀行則為6.5%。
「先進國家利率完全自由化,短期收放款利率依市場供需隨時調整,長期收放款利率則維持穩定水準(在短期利率變動的上下限間),因此儲存或需要長期資金者,樂意在信託公司存款、貸款。國內長期存款的利率成本高,放款利率卻與短期相同、風險又大,不盡合理。」金融司副司長陳木在說明信託業者也確有經營上的難處。
資金運用偏向投機性
資金取得的成本高,「羊毛出在羊身上」,放款時自然得設法平衡;其他方面的運用,也走向高風險、高利潤方面。
因此,有的公司熱中股票炒作、有的大量投資房地產,經濟景氣時,可以撈上一筆;前二年不景氣,資金就被「拖」住了。亞信擠兌事件就是因此發生的。
由於資金成本偏高,而引出這許多問題,因此信託業者振振有辭地高呼:「准許信託業開辦不定期存款及支票業務(不必付利息),以降低資金成本,信託業才能合理地營運。」
用「紛紛擾擾十三年」來形容信託業的發展,並不為過;風風雨雨,不堪回首,舊事重提只為說明事情的背景,我們真正關心的是:信託公司是否真的非開辦活期存款及支票業務,否則難以生存?若資金成本降低,是否就不會再違規經營?信託業務在國內究竟有無可為?信託公司未來在我國金融體系中,將扮演什麼角色?該如何輔導、管理?
利率結構合理化,可消除資金成本過高問題
關於資金的利率成本問題,一位業者持平地說:「自民國六十九年,我國利率逐漸走向自由化,存放款利率有較大的彈性後,已有改善。」
中央銀行設有專案小組,全盤檢討利率自由化問題,預計今年底可提出初步方案,明年起存放款利率完全由各金融單位自行決定。屆時在市場調節下,長短期利率結構逐漸合理化,就能消除資金成本過高問題,並非一定得辦活期及支票業務。
而且,活期與支票業務為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是否准許信託公司辦理,還牽涉到民營商銀開放與否的問題。
臺大教授王作榮過去常為文呼籲開放民營商銀,讓金融業自由競爭;但近二年來他卻不再疾呼。他說:「這是因為國內財團已成氣候,若現在開放商銀設立,將使其如虎添翼——以金融力量為核心,形成壟斷資本的大財閥。我認為必須法令完備,對大財閥能妥善規範、管理時才可開放民營商銀,目前時機尚未成熟」。
金融事業為政府所特許,也有負特殊功能的義務
至於金融機構應否走向「百貨公司」制呢?金融司副司長陳木在說:「長期來說,所有金融機構的確都應走向『金融產品』多元化的『百貨公司』;但在『百貨』中,各家仍有其重心經營。例如:日本的信託銀行,雖也可做商銀業務,但60%以上資金來自五年的長期存款。」
「這必須在所有金融機構均不管制、讓市場決定各項業務的需求時,才能實現。但目前國內商業銀行仍在管制之列,可以預見的是,一旦准許信託公司經營商銀業務,他們一定向商銀『靠攏』,忽略了信託『天職』,違反政府開放設立信託公司的本意。」陳木在說。
他強調,金融事業與一般工商業不同,不能只為追逐利益,因為它是在政府特許下,吸收大眾資金,因此須擔負特殊的功能。
瞭解國內信託業的人都指出,信託公司所以極力爭取收受短期資金及經營支票業務,形式上的意義——象徵能否經營商銀業務,大於實值效益——能降低多少成本及吸引多少客戶。
「無論未來法律如何規定,最重要的是必須嚴格執行」,一家信託公司的副總經理說:「如果不能有效取締違規,會使其他業者陷於不公平的競爭,甚至也只好跟進。」
除嚴加管理外,林鐘雄教授還主張:「強制信託公司股票上市,以分散其資本來源,緩和集團企業擴大的問題,並間接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中長期融資的重要機構
信託業能做、應做那些業務?
根據統計,去年各信託公司營業總額達新臺幣八百八十四億元,其中放款佔了五百六十六億六千萬,達64%。
而我國製造業的資金,約有三分之一來自向金融機構借貸,其中,中長期貸款僅佔三分之一,且有半數由國外及在臺外商銀行提供。
從以上二項統計可以看出,信託公司對國內中長期企業融資已發揮相當的功能,而這項功能還應該,也還可以再加強。
另一項社會有需要、信託公司也能提供的是:消費性貸款。國泰信託副總經理王天宋說:「過去信託公司的放款對象依銀行法規定,僅限於生產事業;在新修訂的法案中,已將限制取消,未來的貸放對象可擴及商業、服務業及個人,尤其消費性貸款,是項深具潛力的新業務。」
投資的功能方面,由於以往投資生產事業及房地產,發生了許多弊病,所以在新訂的銀行法中已將這二項取消,現在只能投資上市公司證券。
但也並非就此與生產事業或房地產的投資絕緣,「而是要透過信託方式進行」,金融司長戴立寧說。
「共同信託基金」是可行的方向
這可以有二種做法:一是由客戶指定用途;一是採行近年來美國盛行的「共同信託基金」型態,由信託公司開辦各類投資信託業務(如房地產信託,則吸收資金,代為投資房地產),二者均僅收手續費,盈虧全歸客戶。
這種由委託人負擔風險的型態,過去並未被國人接受,未來是否可行呢?
業者與政府都認為答案是肯定的。
第一信託副總經理曹俊霖說:「觀念是可以改變的,尤其現在傳播發達、交通便利,國人很容易接收到國外的訊息,接受新觀念的能力也愈來愈強,與十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語。」
金融司戴司長也指出:「根據經建會的預測,民國七十八年時國民所得將達六千美元,每人所能運用的金錢增多,所希望運用的方式也會不同;加上現在多半是小家庭,家中成員少,沒有人抽得出空處理財產,所以只要有確實合理的制度,會有人願意借重專家理財。」
「確實合理的制度」需諸多條件配合,「除了信託法及信託業管理法宜盡速通過立法,以昭信大眾,也使業者有所遵循外;相關的稅法、民法等也應配合修訂;再來就是需要時間——等國人觀念改變及財富累積。」中國信託協理駱錦明說。
期能「拿人錢財,與人創造財富」
其實,在這「等」的過程,信託公司還有一項要務——訓練人才,該好好利用這段時間進行。
信託業賺的是代人經理財產的顧問費,必須有財務、投資、證券等專家,才能「拿人錢財,與人辦事」,為委託人創造財富。
國內信託人才缺乏,目前信託公司人員多是「挖」自商業銀行,他們熟悉、在行的就是商銀業務,也經歷過銀行業的黃金時期,因此衷心希望信託公司能變成商業銀行。
「在開發中國家,各行各樣都缺乏資金,銀行是天之驕子;但我國已逐漸走過這個時代了,現在的商銀也必須積極主動地爭取客戶。」戴司長說:「信託業不必緬懷商銀的昔日光輝,想『有為者亦若是』;而應將眼光看向未來,儲備人才以迎接信託業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