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總體評價這次《兒少法》修法的成果。
王育敏(以下簡稱「答」):無國籍兒童保障的入法,是一大進步。(編按:根據《國籍法》,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才能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若父母皆為外勞,在台灣生下的孩子,即有可能成為無國籍兒童。)
兒少保護的對象,將不限於具有中華民國身分的孩子,只要孩子人在台灣,政府都有責任為他提供必要的保護照顧;這樣的修法,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亦即孩子的權益保障,無國籍之別。
其次是「機構收養」入法,規定收養再婚配偶之子女或特定近親收養之外,其他一律必須透過政府許可的機構進行。
回顧1993年的《兒福法》修正內容,首次要求必須啟動社工訪視與評估,這相較於過去把收出養視為成人之間私相授受,已是一大進步,但還是無法完全阻斷人口販賣。
譬如,未婚媽媽考量孩子需要有人照顧,就讓不法人士找到人口販賣的機會。過去不乏破獲助產士或產科醫生私下販嬰,轉手一個孩子就是幾十萬的代價,賣給不孕或想要收養孩子的夫婦。
這次修法,大幅限縮了私下收養的空間,讓收出養行為必須經由機構辦理,主管機關則從縣市政府提升至內政部兒童局。
問:目前收出養機構從事媒合服務項目與收費標準不一,政府是否需要加以統一?
答:政府絕對必須嚴格要求社工員與服務人員的品質,或必要的服務內容(例如會談、諮詢、家訪),但不見得所有程序都要一致。機構各具優勢及特色,譬如,兒盟辦理收養家庭的經驗分享,有的機構每年安排出養國外已經長大的孩子回台尋根。容許收出養機構保有多元的服務內容,可以促成機構間良性競爭。
機構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是依法許可的,然而,有些機構的服務重點在「快速成交」,把收費視為主要收入之一,就很不妥;收出養的重點是幫孩子找到適合的家庭,若流於經濟利益的考量而罔顧孩子的權益,跟販賣人口有何差別?收出養最核心的考慮,一定是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前提。
問:近來每年將近三百多名的台灣之子出養國外,為什麼台灣留不住這些孩子?
答:台灣過去少有團體積極開發國內收養服務或扭轉偏差的收養觀念。兒盟當時很想做這一塊,但發現改變的速度好緩慢,因為國人長期以來把收養視為滿足大人需求的手段。從大人的眼光來看,我們很容易會去設定條件篩選孩子:年紀不能太大、對性別的期待、健康百分百、家世清白…,所以,我們的包容心不夠。
有一部分被出養到國外的孩子,其實落在這些條件之間;其他被挑剔的還有「黑寶寶」──有原住民或東南亞新移民的血統,皮膚較黑,外觀與平地人不同──這些孩子真的很辛苦,在國內幾乎找不到願意收養的家庭,出養國外是逼不得已的選擇。
此外,少子化的趨勢下,國內可以同時接受手足收養的家庭已經不多,若再加上小朋友年紀較大,被收養的機會更是渺茫。
新修法確定收養以國內優先為原則,將來一定要大力推動,國外出養的人數應該會減少。目前有些機構出養健康寶寶,相較於特殊需求的孩子,應優先安排他們國內出養。
我們所做的任何考量,都必須謹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台灣目前還沒有能力去照顧有缺陷或年紀較大的孩子,硬把孩子留在台灣,卻沒有給他適當的成長環境,不見得是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安排。
育幼機構的收容模式不利於孩子的成長,照顧者嚴重不夠。家庭模式最有利於孩子,若原生家庭回不去、寄養家庭無法永久安置、國內外都找不到收養家庭之後,才會安排機構長期安置。因此,不能從有損國格的角度評估國外出養。我贊成應有更多的收養機構,去提供更高品質的服務,但在國內收養還沒有足夠能量的時候,國外收養,是孩子次佳的選擇。
問:國人對收養的觀念是否已有改變?
答:最近兒盟拍攝《嗨!寶貝》影片,紀錄國內外收養家庭分享生活點滴的故事,並訂2011年11月為台灣第一屆「收養月」,就是希望大家看到「沒有血緣、但有愛,就是一家人」的觀念也能在台灣萌芽,讓收養成為一件值得被讚美跟祝福的事。
早期的收養家長害怕養子女知道自己的身世,巴不得戶口名簿一輩子都不要給孩子看到。更糟的情況是,我想收養某女士的小孩,我就直接請婦產科開出生證明,證明孩子是我生的,這連出收養程序都不用,它直接去掩蓋孩子的真實身分。
近幾年來,台灣民眾的收養觀念有稍微提升,越來越多的收養家庭願意站出來分享。
改變的比較慢的是,旁人看待收養家庭的心態。養父母很大的壓力來自鄰居、親友的八卦、耳語:「啊,這嬰仔哪來的?她自己沒生,是去哪分來的?」
將來台灣要改變的是,提到收養,就應給予祝福、鼓勵:「很棒,沒有血緣,還是一家人。」
問:未來進入立法院,您會持續推動哪些相關法案?
答:我已在思考發放「收養補貼」的可行性,就任立委後,將先聽取各方意見。收養,絕非只是家務事,收養人也在幫忙解決一些社會問題;照顧身體有疾病、必須頻繁進出醫院的孩子,投入的時間與經濟成本的確很高,國內要提升收養能量,就須給予收養家庭足夠的支援。
此外,兒虐的問題目前依然看不到改善,2010年發生一萬八千多件,2011年上半年已經破一萬件,整年可能突破兩萬件。
按照《兒少法》的精神,任何去嚴重傷害孩子的人,應該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但我們的法官是否依照這個精神審案?
之前有過一個案例,一個爸爸殺死兩個孩子,兩個法官的見解完全不同,一個主張重判,另一個在爸爸殺了第二個孩子之後,還認為其情可憫,判的刑度也較輕。我認為,一個父親連續殺了兩個孩子,如果只是三、四年的刑度,那恐怕真的有問題,讓人懷疑法官審案標準在哪?司法有沒有還給孩子真正的公平正義?
兒保議題絕對不是內政部單一部會的業務,醫護及社政體系也應負相對的責任,對於轄區內該做預防注射而未注射的孩子,戶政單位對於新生兒遲報戶口的家庭,都應主動了解;吸毒或犯罪的成人,他們的小孩,警察局也應加以關心。
這次《兒少法》修正,擴大了兒保體系責任通報人的範疇,除了醫生、老師、社工、保母、警察之外,把村里幹事加了進來。但還不夠,尤其是在都會區大樓的居住型態,法律要不要賦予大樓管理員更多的兒少保護責任?未來都要繼續觀察,且不排除再次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