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不會被告,記者一點決定權都沒有,」梁永煌說,財訊的處理原則是,接到存證信函後,一定重新考慮事實,有錯就誠懇道歉;和解不成只有認真打官司。 噤若寒蟬的損失
新聞自由不是尚方寶劍,一旦「碰」上官司,問題就在,誹謗是什麼罪?是否應以刑法處置?
當刑法入記者於罪,立刻就發生箝制新聞自由的大問題。
政大法律系教授法治斌分析刑法淵源指出,早期各國都是以刑法作為處罰妨害名譽的方式,一直到二次大戰後,國際社會對人權保障的呼聲加強,刑法入罪問題才逐漸浮現出來,「刑事和民事最大的差別在,刑法可以把人關起來,人關起來顯然就不太可能有言論和出版自由。」
記者出身的立法委員高惠宇就因為去年媒體遭到告訴連連而舉辦公聽會,希望能為記者找生路。除了定記者的罪,有沒有更好的方法維護受害者的權益,又能讓新聞界自律?
中國時報社長黃肇松指出,擔任總編輯八年期間,出過二十幾次庭,打官司已經變成新聞界沈重的負擔。而令新聞界困擾的是,法律可以責令被告舉證,但記者又必須保護消息來源,「記者採訪其實很無助,往往處在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的環境下,何況當事人又可以湮滅證據。」
讓新聞界更加憂慮的是,記者會不會因為擔心被告,不敢講話而自我設限、約束,產生「寒蟬效應」?
「法院有調查權、強制處分權,都會發生冤案,何況記者,」聯合報地方新聞中心副主任高源流說,他們曾經採訪省議員超貸案,得到確實消息,但不敢寫,因為如果上了法庭,他的消息來源都不可能出來作證,「誹謗風險,逼得我們等,每天查,等案子進了法院才報導,」他大嘆媒體「半調子功能」的無奈。媒體罪加一等?
媒體第四權或者要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在高源流看來都不是重點。「記者就要有正義感,敢於發掘混沌不明的事,而這需要社會、法律的支持,」他說。
商業周刊總編輯黃鴻仁因為兩件官司定罪,變成「常業犯」,自覺無法再負責編務而轉任編輯顧問。
商業周刊發行人金惟純說,誹謗不是沒有罪,但要看對象是誰,尤其某些政治人物有足夠力量對付媒體。他說,西方社會將媒體比喻成「看門狗」,狗每天叫一叫,主人覺得煩,難道就要把它殺了?錯誤報導可以要求更正,否則為什麼要訂定出版法!
「寒蟬效應不在判決有罪,解嚴之後的媒體或許還沒有人因為誹謗罪被捉去關,」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李念祖強調,「問題不在事後沒事,而在跑法院,一件案子跑五次檢察署、五次法院,這就是寒蟬效應的來源。」
他建議,學界應該做一項研究,調查過去十年因誹謗官司被判有罪的媒體人士佔多少,就可以看出用刑法主張權益的是那些人?會不會正是原本就該較受社會嚴格要求的政治人物?
站在新聞工作者的立場,黃肇松主張刑法相關條文應完全廢除,因為刑法規定觸犯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的大忌。
李念祖認同黃肇松的看法。他認為,我國刑法規定「指摘或傳述」的口頭誹謗,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對「文字、圖畫」散布的誹謗,卻可以判處二年徒刑,「等於對新聞自由加重處罰,媒體如果是第四權,享受的空間應該更大。」賠錢不能了事
李念祖建議,不妨加重民事賠償,讓受害者的權益得到補償,也可以讓新聞界更警覺,因為「恢復受害者名譽,比把記者捉去關更重要,」他說。
民事賠償也是美國處理誹謗的一貫精神,根據統計,一九八九年到一九九○年,美國所有誹謗案件由陪審團判決的賠償金額,平均是四百五十萬美金;一九九二年到九三年,稍微低些,但仍然高達一百一十萬美金。
不過,刑法「除罪化」的爭議性太大,各界對此意見相當分歧,尤其媒體能否自律、自重?或者如新聞學者徐佳士所說,太過「媚俗」,都值得憂慮。
世新大學法學院院長李復甸認為,民事追償太困難,公司法人可能逃避,他也擔心少數媒體的紀律、道德、誠實問題,甚至有爛媒體、小媒體混跡於媒體之列。
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段重民認同此種看法,他說,媒體捕風捉影的程度有時很嚇人,「而法律的保留只是一個選擇性問題,」也就是說,對被害人而言,他選擇那一種求償方式?「刑法上的規定並不是有規定就一定要用,或者不用就該廢掉,」他說。
政大法律系教授法治斌雖然贊成刑法除罪,但他也認為很難辦到,「因為用刑法來保護名譽,已經相沿成習,整個社會環境已經習慣從這個方向思考。」
蔡兆陽案中,判決商業周刊敗訴的高等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黃梅月認為,刑法除罪是各國共同趨勢,站在能讓新聞界發展的空間上,「除罪化」也是可以考量的方向,但需要民事賠償、以及新聞界自律等條件做通盤配合。
「法官所有意見都表現在判決書中,」黃梅月說,公眾人物雖然是媒體爭相報導的對象,但新聞界也要尊重他們的隱私權。
自律勝於他律
立法委員高惠宇認為,以立法委員也常興訟的前例看來,廢除刑法相關條文的困難度很大,修法也許比較可行。
修法的迫切性在,刑法是二十四年、行憲之前制定的,部分條文已經不符合時空環境。
高惠宇參考法學界意見,提出修正版本,建議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六四年為保障新聞自由而創出「實質惡意」原則,也是說記者只要合理查證,「確信為真實」,並無毀損他人名譽之惡意,就不應被定罪。
民主社會中,沒有新聞言論自由,其他自由都談不上,新聞自由要保障的當然不只是新聞從業人員的工作權。
商業周刊在看到亞洲週刊判決中明指「新聞自由的價值」後,發起連署,在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民間司法改革會以及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共同連署下,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釋憲,希望能釐清新聞自由的界限。
新聞界與採訪對象有著密切的「共生」關係,當然希望和採訪對象維持良好互動,新聞界幾次在報上呼籲立法院,儘速通過「資訊公開法」,確立哪些資料或數據可以公開引用,讓記者有遊戲規則可循。
從現代媒體興起,誹謗就如影隨形。言論自由和誹謗之間的糾葛,一直是民主社會中的「拉鋸」戰。即使刑法除罪化的問題解決,這場拉鋸戰恐怕還會持續下去,由此看來,恐怕也是民主社會的常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