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僑胞回國,入出境手續再簡化
為了帶給僑胞更大的方便,入出境管理局對海外僑領、僑團回國,本著逐步放寬的原則,原本發給一年有效逐次加簽出入境證,可延長為二年;並隨時可持憑入出境,免辦加簽,而且證照費減半優待。
入出境管理局局長汪元仁表示,該局便利海外僑胞的措施有:
一、便利海外僑胞再出境:海外僑胞申請回國,可同時向駐外使館申請再出境證,如未同時申請,可於入境後在機場或入出境管理局服務中心辦理。另外,為了確保在四十八小時完成發證手續,該局自去年起已完成華僑再出境電腦連線作業系統。
二、便利持香港護照的日本華僑學校學生返國:持有香港護照、就讀日本華僑學校之學生回國時,依規定須由國內親友擔保。入出境證管理局於去年十月起,免除保證規定,同意由所就讀華僑學校出具證明,來代替國內親友擔保,方便僑胞返國。
在港澳僑胞入出境方面,持專用加簽證的港澳僑胞回國,可在機場或該局服務中心申請加簽,隨到隨辦。也可在香港中華旅行社申請臨時登機證明,等到回國之後再辦理換發正式加簽。
此外,入出境申請案件,無論准否,均須在一個月內答覆申請人。
欠稅人如何解除出境限制?
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應報請財政部或該管法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者。
(二)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限制出境標準者。
(四)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者。
(五)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剩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六)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進口郵包逾免稅額,須按百分之廿課稅
海關總署表示,進口郵包物品超逾免稅額部分,應按百分之廿課稅,自港澳進口郵包現值在美金一千五百元內,其他地區美金三千元以內者,可免驗簽證文件。
郵包免稅與免驗結匯簽證限度規則,部分條文業經修正,該新修訂條文如下:
第二條私人饋贈進口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超逾第一條規定限度,但其總值未逾免驗簽證結匯文件限度者,其超逾免稅限度部分,按百分之廿稅率課稅。
第七條自國外進口之郵包如屬准許進口類且無其他限制之貨品,其總值在下列限額以內者,免驗結匯簽證文件。
一、自香港、澳門、日本、琉球等地區進口者,以美金一千五百元或等值其他外幣為限。
二、自前款以外地區進口者,以美金三千元或等值其他外幣為限。
第十條自國外進口郵包,如屬准許進口之書刊類(不包括唱片、錄音帶、幻燈片等),其總值未逾美金六千元或其他等值外幣者,免驗簽證結匯文件,由海關驗明放行;港、澳、日、琉地區進口者,減半計算。其須憑行政院新聞局核准外文書刊進口通知表始準進口者,仍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