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過程中,贏得最多掌聲的是草案中的第四條的修改——入出境檢查權由原本的「治安機關」改為「警察機關」,如此一來,檢查單位排除了警備總部,結束了戒嚴時期的軍事管制。
另外,在草案第六、七條,經過辯論、協調,決定削減罰則刑度,例如:刑罰由「一年」改為「六月」、罰金由「一萬」改為「五千」。
第八條「現役軍人犯罪,概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另增列但書,使現役軍人犯不屬陸海空軍刑法或特別法的罪名,如傷害、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就劃歸司法審判,藉以保障軍人權益。過去,非軍人結夥搶劫須接受軍事審判,解嚴後非軍人犯罪不再由軍事機關而改交司法機關審判,也更能符合憲法第九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所賦予的基本人權。
第二條、第九條爭議多
整個審查過程中,爭議最多的應算是第二條與第九條。
第二條條文原為「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反共國策,或主張分離意識」,文中所提出的三個原則,由於部分委員認為語意模糊,沒有必要列為法條,因而主張刪除。經過修訂後,改為「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字句不再模稜兩可,意思也更加明確。
執政黨堅持,「三原則」主要在強調我國推行憲政、反對共產主義以及台獨思想的立場,唯有如此,國家安全才得以維持。解嚴後人民的集會、結社,都應遵守這個基本原則。
第九條條文規定戒嚴時期經軍事審判的非現役軍人,如果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解嚴後不得向該管法庭上訴或抗告。
各守立場
所以引起極大爭議,是因為「民進黨」籍立委主張該條文應該刪除,保留受刑人的上訴權利。而執政黨委員則認為,戒嚴四十年來,受過軍事審判的人,有些如今時間已久,涉案物證、人證皆不易審定,勉強上訴不可能得到結果;有的委員則建議,上訴既不可行,為彰顯解嚴的政治意義,或可以特赦、減刑,來顯示解嚴的「誠意」。
由於雙方的堅持,協商不成,「民進黨」立委退席以表抗議,最後立法院表決通過該條文。
綜觀國安法的審查過程中,執政黨與「民進黨」立委在會場上,容或有衝突發生,也有以程序問題挑起爭端的情緒化表現;但是,各堅守立場據理力爭,不斷地溝通、協商和討論,互相做適度的讓步,以盡速完成審查。
毋庸諱言,執政黨以目前的席次,要表決通過一個法律並不困難;但他們卻採取協商的方式,透過修正、讓步、妥協,以求博取共識,顯現出他們溝通的誠意,及開放、包容的胸襟。
人權保障更周延
而席次較少的「民進黨」除了消極地抵制、杯葛、退席之外,畢竟選擇了充分表示意見,參與討論的積極態度。雖然有些意見未被採納,但仍舊力爭取。例如他們曾兩度退席抗議,但並不放棄其他條文的發言權,依舊參與整個審查過程。
國安法草案三讀通過了。儘管過程曾經風風雨雨,通過的條文確比原草案對人民權益和自由的保障更周延,一切也就值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