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東歐國家快速改革步伐,便利東歐人士與我國從事各類交流活動,外交部已大幅簡化東歐人士申請來華簽證作業,凡半年內曾來過台灣且無不良紀錄的東歐民眾,均可再申請來台,而不像以往還要再經個案處理程序。但這項新規定仍將蘇聯、阿爾巴尼亞排除在外。
以往東歐人士申請來華的簽證,不論是否曾經來華,每次申請都視為新的個案,必先經由我國駐外單位回報至外交部個案處理。且申請人要找一位台灣人士擔任保證人,這位保證人必須到警政署外事警官隊對保,簽署保證書,一切程序完成後,才能來華;而且舊法中並規定,東歐人士只能來台從事貿易商業,如來華目的屬於商業以外行為,外交部還得以專案方式,徵求上級單位意見。
舊法繁瑣不便,造成邀請東歐人士來華的本地商界極大的困擾,因此外交部因應東歐與我國交往日趨頻繁的趨勢,已自本月起,大幅簡化作業程序。曾來過我國的東歐人士再申請來台,除非特殊因素,否則均可獲得簽證,而且不再需要找保證人,省卻了對保手續,取得簽證的時間將大幅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