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審判與阿富汗主義美國大眾媒介上的劉宜良命案
文.徐曉
大眾媒介上劉宜良命案的報導,固然為一般人所爭相閱讀和收看,但在「新聞學」和「國際傳播」之類課程的教室裡,應該受到更加密切的注意,尤其在美國的新聞學校,或深受美國影響的非共黨世界的傳播教育機構,更是不勞而獲,得到一些可以配合學理的新話題。——也許這裏面還可以找到一個很能受教授讚賞的碩士論文題目哩。
譬如當臺北的地方法院和中華民國的軍事法庭開始審訊劉案的嫌疑犯時,美國的報紙和電視就已經對這個所謂「亨利劉」命案審訊了差不多半年,甚至還寫下了裁定書。這使人想起美國民意學先驅專欄作家華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的一段很生動的描述。
一九三○年代美國發生了一件轟動一時的刑案,主角是被控綁架航空英雄林白上校的幼兒並且「撕票」的一個木匠,此人名叫賀甫特曼(Bruno R. Hauptman),當時報紙每天都用大量篇幅報導,全國譁然,審判結束後,很多人士提出抗議,認為新聞報導有所偏頗,而妨礙了對被告的公正審理。
李普曼描述如下:
「這個案子所代表的局勢,實令人關切。在美國,這是一個典型的重大刑事案,對於這個案子,有著兩套的司法程序,一套是正審,一套是民審,二者同時在進行,正審是在法庭中推行,民審是在報紙、無線電、銀幕上,以及公眾討論中進行。這種非正規的民審時刻在干預,在歪曲,在損害法律的效率和人民對法律的信心。
「由於對於罪犯有兩套的追究、審訊和裁決——其中一套所根據的是法律和累積千年的經驗;另一套則是完全不負責任的——那些自我任命的偵察員便和正規的偵察員相抵觸,那些自我任命的法官、陪審員和檢方及被告的辯護人便與正規的法律人員相激盪,何者是正式的裁決,何者為民審的裁決,公眾心目中無法弄明白,有時,法庭本身也弄不明白。」(注一)
劉宜良命案的情形跟這完全一樣。劉案的非正式調查和審判,主要是在美國東西兩岸的大眾媒介上熱烈地展開;正式的合法的調查和審判,則是由加州大理市和臺北的法庭在進行。
在新聞報導的歷史中,由於被謀殺的人通常得到同情,「法庭外的審判」總是對被告方面懷有偏見的。除了採煽色腥作風的新聞記者,負責的美國新聞界通常都很謹慎地避免「報紙審判」。這次劉案的「審判」似乎一反常態,可能是因為「亨利劉」是一個美國公民,他被外國嫌疑犯謀殺,乃享受到更多的同情。在這案子中,被告的權益就顯得更加不值得重視,可以用更加自由的方式來處理,同時,為了新聞價值,不妨把它提高到政治層面去。
大眾媒介用這方式處理與外國有關的新聞,令人想到美國新聞學中另外一個學說——「阿富汗主義」。
「阿富汗主義」是紐約時報得過普立茲獎的記者魯卡斯(J. Anthony Lukas)所創造的一個名詞。他說,新聞媒介在報導與外國有關的事件時,凡是所涉地區距離本國越遠,報導的立場就會越為苛刻而不客觀。這是因為報導本國與本地新聞,十目所視,十手所指,記者必須小心謹慎,如果這件事發生在「阿富汗」,報導起來就不必那麼遵守行規了。(注二)
劉案新聞,可以用來做為「阿富汗主義」的註腳。在這事件中,被害者雖然是「美國公民」,而且事情發生在美國本土,但是此人是華裔,衝突雙方又都是中國人,而且兇嫌都已經遠奔「阿富汗」了,所以很難成為美國本地社區所密切關心的「自己社區的事情」。美國記者在報導時,就有很大的自由,也容許對遠在外國的人和外國政府混入一些偏見。
報導者的政治動機也可能扭曲了劉宜良命案在美國新聞媒介上的形象,對於這點,認真探究起來會「傷感情」,在新聞學教科書中尋找一些解釋倒是簡便多了。
注一:Walter Lippmann, address inProblems of Journalish (proceedingsof 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Editors), quoted in Wilbur Schramm,Responsibility in Mass Communication,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1957, pp. 180-181.
注二:汪琪,文化與傳播,臺北三民書局,民七一,頁一四○∼一四一。
四月間,國內有幾個熱門話題:劉宜良案宣判、中共海軍奪艇事件、臺電核能四廠興建計畫,都引起廣泛、熱烈的討論。本刊特別針對這幾個「焦點」,從電視、報紙、雜誌等各項媒體中,搜羅相關文章,摘取菁華,希望讓讀者有全面、深入的瞭解。此外,還有些深受大眾注意的事情,如國內第一個試管嬰兒誕生、奧斯卡金像獎最佳男配角吳漢訪華等,本刊在「文摘」部分也有專文。▲深受中、美人士關切的劉宜良命案,司法與軍法分別於四月九日與十九日宣判。涉案人員陳啟禮、吳敦、汪希苓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胡儀敏、陳虎門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劉宜良命案紀事
文.本刊資料
73年7月28日白景瑞、帥岳峰邀陳啟禮、汪希苓等人在白家吃飯。
73年8月2日汪希苓邀帥岳峰、陳啟禮、胡儀敏、陳虎門在情報局永康街招待所吃飯。
73年8月14日陳啟禮、帥岳峰赴陽明山情報局訓練中心受訓。
73年8月15日汪希苓上山探視陳、帥。
73年8月18日陳啟禮、帥岳峰結訓。
73年9月初汪希苓將劉宜良資料託陳虎門交陳啟禮。
73年9月14日陳啟禮、帥岳峰赴美。
73年9月20日吳敦抵洛杉磯。
73年9月22日帥岳峰返國。
73年10月6日陳啟禮等人開始準備行動。
73年10月13日陳啟禮、董桂森攜0.38口徑手槍赴舊金山。
73年10月15日吳敦、董桂森刺殺劉宜良。
73年10月20日陳啟禮、吳敦、董桂森搭泰國航空公司飛機由達拉斯飛東京,轉西北班機赴臺。73年10月21日晚九時,陳等人抵臺,陳虎門前往接機。
73年10月24日汪希苓約陳等人在情報局天母招待所吃飯,席間致贈兩萬美金被拒。
73年11月12日陳啟禮被捕。
73年11月14日陳啟禮主動供出刺殺劉宜良的經過。
73年11月25日吳敦被捕。
74年1月15日前情報局長汪希苓、副局長胡儀敏、第三處副處長陳門被軍事檢察官收押、並予停職。
74年3月20日臺北地方法院開調查庭。
74年4月2日臺北地方法院開辯論庭。
74年4月4日國防部軍法局開調查庭。
74年4月9日根據臺北地方法院七十四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判決書,陳啟禮、吳敦以共同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74年4月12日國防部軍法局開辯論庭。
74年4月19日根據國防部七十四年律微字第十五號判決書,汪希苓以共同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胡儀敏和陳虎門以幫助殺人罪處徒刑二年六個月。
對劉案初審的反應
文.時報雜誌四月十日
邱宏達:馬利蘭大學法學教授用了最高量刑標準
陳啟禮、吳敦分別被判無期徒刑,顯然是用了最高的量刑標準。
由於法庭判決陳啟禮為自首殺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者應該獲得減刑,自首殺人的最高刑罰為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而根據刑法第二七一條,死刑減輕一等,應為無期徒刑。陳啟禮以自首殺人的罪名而判無期徒刑,顯然是最重量刑;如果沒有自首的原因,相信結果就是死刑了。
吳敦因為不是自首,但他因陳啟禮的關係而殺人,不是主犯,被判無期徒刑,也是最重量刑了。
由於中華民國法律屬於大陸法系,罪名成立與否不由陪審團決定,盤問也非由律師進行,而是由法官負責問訊、裁決和量刑。這個司法程序本身與屬於海洋法系的美國不一樣,兩套不同的系統不應該被混淆。
鄭竹園:印地安納州博爾大學教授千萬不能拖
政府司法單位這次對陳啟禮、吳敦兩人的審判,可說是做到了迅速、公平的地步。全案都在公開的情況下進行,刑判也能恰如其份地反映出行兇者的責任。現在汪希苓等人的軍法審訊部分仍在進行之中,希望也能迅速公平、毋枉毋縱地審結。這種事越快對公眾作出交代越好,千萬不能拖,拖的結果只能使政府形象更受損害。
政府目前必須先做好兩件事,一是要以公平方式解決已經發生的案子,案子不能獲得公平解決,人心不服,則任何亡羊補牢的方法都很難發生作用。二是要針對劉宜良案所暴露的各種問題,作出建設性的興革之道,積極地引導國內外注意力走向新的方向。
李斯:大理市警局刑事組長宣判是合理的
「我認為這項宣判是合理的(Reasonable)」。
「我對臺灣的法律和程序,並不清楚。如果是依美國的方式,將是陪審團審判,而且會傳訊更多的證人。我當然希望陳啟禮等能在美審判,但既然臺北法庭已作出合理判決(Reasonable Verdict),我並不堅持非將他們引渡來此受審,因為就法律而言,既然陳啟禮等自首獲確立,則不可能比無期徒刑更重了。」
「我們所關切的是,將犯罪者繩之以法,其他將是次要的。」
提普頓:舊金山聖馬蒂奧副檢察官不便評論
「根據加州法律中有關謀殺罪的一九○條款指出:一級謀殺可判廿五年至終身監禁,但在服滿十二年半時,有可能獲得假釋,二級謀殺則可判十五年至終身監禁,但在服滿七年半後,有可能獲得假釋。可是,上述謀殺案,若是在特殊情況下殺人,例如:強姦殺人、搶劫殺人、連續殺人、有殺人前科等約廿五類,則最高可判處死刑。」
崔蓉芝:劉宜良遺孀仍有疑點未獲澄清
「當我獲悉這項宣判時,我的感覺是複雜的。無論對陳啟禮和吳敦的判刑如何,都不能改變形勢。我希望什麼都沒發生,我希望他(指劉宜良)還是活生生的……。」
「我認為這次的宣判對許多的疑點和問題,仍未獲澄清。不管這次宣判的結果如何,這只是個開始,不是結果。」
法律的技術與正義
文.蘇永欽(民生報四月五日)
國際矚目的劉宜良命案,吸引了不少外籍記者及法界人士到法院旁聽審判,但除了語言障礙,審判過程本身也不容易理解。特別是對美國朋友,某種法律文化的「震驚」恐怕免不了。
我國法官在審判中的「戲份」遠比美國同行吃重,對於作為判決基礎的事實,法官是主要的尋找者和唯一的確認者;不像在美國,完全聽由被告律師和檢察官,從對立的角度去挖掘和推敲事實,最後由非專業的十二個老百姓去認定真相,法官管的不過是遊戲的公平與法庭的秩序。不同的法律技術,不同的正義。
即使如歐洲共同市場那樣高度整合的區域組織,在消除了種種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歧異之後,也還存在著許多因為法律基本觀念和方法論的不同,而無法克服的溝通障礙,以至屈居於少數的非大陸法系成員國迭有怨言。
偶發的或非經常性的法律衝突,就更普遍了:韓國勞工在沙烏地阿拉伯受到肉刑制裁,或者阿拉伯王公在英國被控重婚,當事人難以接受實可想像。前年六義士投奔自由,卻被標榜反共的南韓政府在法言法的論處劫機罪,他們也曾表示完全不能理解。法律在社會主義體制下,當然是可以為政策需要而打折扣或丟到一邊的。
雖然如此,我們仍相信合乎正義的決定在大多數情形下只有一個,只是達到正義的技術永遠有很多。認知和容忍便成了避免國際間誤解的必要條件。
到目前為止,觀察劉案審判的外籍朋友都表現了相當的理解和尊重,來自美國的孔傑榮律師是唯一不能已於言者。他在四月二日臺北地院審判終結後表示,審判長以代理權的欠缺為理由,不許原告委任的律師發言,是「技術的運用」,「中國法的傳統卻是強調公正,而非技術」,似乎意謂審判長的裁定合法但不公正。其實不提中國法的「傳統」也就罷了,我國舊法從來只重視「結果」的公正(韋伯稱之為「實質理性」),並不在意孔先生所計較的「技術」上的公正。
對外人這種脫離現行法的批評,司法機關大可不必介意。反倒是兩名被告在辯論中,一再表示殺害「叛徒」是正當的愛國行為,類此的價值觀念在我們社會好像相當普遍,而實定法和正義感的矛盾,才是值得我們憂慮。
軍事審判與司法審判
前情報局長汪希苓等人被控涉及劉宜良命案,國防部組成高等審判庭公開審理。被告汪希苓官拜中將,但因被控的罪嫌是一般刑法的殺人罪,依軍事審判法的規定,審判長的軍階無需高於被告,因此,國防部核定高等審判庭的五位審判官,包括審判長在內,都是上校軍法官,官階均比汪希苓低。
軍事審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高等審判庭管轄將官及同等軍人之犯罪案件。」汪希苓是中將,所以不受初審審判庭管轄,而由國防部組織高等審判庭審理,由審判官合議審判。
照一般規定,合議審判之軍事法庭,以高階資深者為審判長,如果由「一般軍官」充任審判長,階級不得低於被告。
不過,國防部核定的審判長不是一般軍官,而是軍法官,因為軍法官不受軍階的限制,所以不必受前項規定約束。
法界人士指出,軍事審判與司法審判最大的不同,主要有三點:
第一、軍事審判庭採「長官核定制」;司法審判則採「事務分配制」。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就前項軍事審判官指定一員為受命審判官,於審判日期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足見軍事審判是採長官核派制,先有案件才分配;司法審判則是先定事務分配,遇有案件即按原定分配執行。
第二、軍事審判是採「判決核定制」,兼顧審判獨立及統帥權,如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卅三條第一項規定:「判決由該管軍事審判機關長官核定後宣示或送達之。最高軍事審判機關等覆判庭之判決。呈請總統核定後宣示或送達之。」也就是上級長官有「判決核定權」及「發交覆權」;司法審判雖也有司法行政監督,但一經判決,即生宣判效力,縱使院長不同意,亦無需覆判。
第三,軍事審判採職務分配「一元制」,如軍事審判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級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檢察官受該管軍事長官之指揮監督,代表國家對於現役軍人之犯罪,行使追訴權。」也就是說軍事審判官和軍事檢察官均受該管長官指揮監督,屬同一系統;司法審判則採「審檢分隸」,推事與檢察官分別獨立行使職權。
此外,法界人士強調,被告在軍事檢察機關所作的供詞,司法審判機關審理時,仍可引為證據;相對的,被告在司法審判機關所作的供詞,照樣可作為軍事審判的依據,因此,汪希苓與陳啟禮無論在軍事審判機關及司法審判機關的供詞,只要查證屬實,均得採為審判上的證據。
文吳添福.聯合報四月二日)
新聞.審判
文.中央日報四月二十日
行政院新聞局長張京育表示,審判獨立是民主法治國家所遵循的原則,劉宜良案仍在司法程序中,我們自應信任法院審判的公正性,維護法律的尊嚴,而不宜對劉案本身加以推測。
他表示,我國有完備獨立的司法制度,我們對於國家主權的維護以及對於司法獨立的尊重,一如歐美先進國家,可是我們卻看到某些外國傳播界對劉案的報導未作查證就作出各種揣測;對案件本身及審判過程妄加評論。
張局長說,究其原因,一部分是因為他們對我國的司法制度及審訊程序欠缺了解,另部分是他們對我國的司法制度不夠尊重。例如紐約時報曾在報導中引述劉案律師高奇克的話說,如果我國拒絕引渡嫌犯,就表示我方包庇那些恐怖分子,這種說法,充分說明他們對我國引渡法、刑法及中美關係不瞭解,也不尊重我國司法制度。
張京育指出,新聞記者應當「正確報導」以及「客觀報導」,這些都是放諸四海皆準的基本原則。美國華府時報在一月二十九日的社論中曾指出我國自始表現出充分合作的誠意,但某些人士及議員卻在真相未白前喜歡以法官、陪審員及行刑者自居,實不足為訓。
至於國內傳播媒體對劉案,大多能作客觀的報導,但某些報刊在審判期間,對案情及涉嫌人任意做種種報導。這種作法是否會影響偵察及審判的程序呢?
除此之外,有極少數的刊物;審判前對案情捕風捉影任意指控,審判期間又對我司法程序妄加批評,認為審判只是一種表演、法庭的判法不能使正義得以伸張等等,像這樣從根本上否定我國的司法制度,還算是負責的言論嗎?
張京育強調,要建立民主與法治,必須先建立健全的法律觀念,我們尊重友好國家的司法制度,他們也應當尊重我國的國情及法律。我們希望劉案的審理能順利依法進行完畢,使真相大白、正義伸張,也希望國內外人士尊重和信任我國的司法制度,新聞界能遵守職業道德,堅守新聞報導不輕信、不妄斷的原則,下筆以前多作查證。
中共魚雷快艇事件經過
文.本刊資料
三月廿一日:海軍P一六級編號三二一三號的魚雷快艇,廿一日晚間在山東半島外黃海演習時,發生奪艇投奔自由事件。
艇上發生槍戰,造成六死二傷,發難者為杜新立、王中榮二人。
三月廿二日:魚雷艇被韓國漁船在小黑山島附近發現,通知韓國海岸警備隊將油料耗盡的快艇拖往韓國下旺嶝島停靠。
中共三艘艦艇發現「三二一三」快艇失蹤,曾侵入韓國領海搜尋,韓國為此提出嚴重抗議,並要求道歉。
外交部長朱撫松約見韓國駐華大使金鍾坤,表示中華民國政府對中共魚雷快艇投奔自由案,甚為關切,並請轉達韓國政府。外交部及國防部亦即表示對投誠人員竭誠歡迎。
三月廿四日:我國駐韓大使薛毓麒,自臺北趕回漢城任所,處理投奔自由案。
中共與韓國就魚雷快艇及生還者命運,透過香港進行談判。漢城消息說,韓國即將歸還快艇及艇員,以免破壞雙方「關係」。
日本主要報紙,對於韓國官方聲稱魚雷快艇事件不涉政治因素均持懷疑態度。
國內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及輿論界嚴正指出,韓國不能掩蓋奪艇政治動機及起義投奔自由之事實。
三月廿五日:外交部長朱撫松再度約見韓國駐華大使金鍾坤,重申我國政府對此投奔自由事件之極度關切,及所持之基本立場。
韓國文化公報部發表正式公報,指奪艇事件無「政治動機」,導火線是杜新立與王中榮不滿上司,憤而奪槍發難。
薛毓麒大使表示韓國應讓兩名奪艇人員杜新立、王中榮公開露面,自由發表意願,使外界確實相信韓國政府的說法。國內學者專家亦持同一見解:艇上中共人員應有公開表達自由意志之機會,以徵國際公信。
三月廿六日:薛毓麒大使訪晤韓國外務部長官李源京,要求韓國對此次投奔自由事件,採取合理處理方式,並安排薛大使與艇員見面以瞭解真相。
韓國文化公報正式表示,「三二一三」魚雷快艇及十三名生還人員、六具屍體,將於廿八日交給中共。
三月廿八日:韓國在公海上將中共魚雷快艇十三名生還艇員,其中包含引起格鬥事件的杜新立、王中榮及六具屍體交還中共。
中共的魚雷快艇
文.俞雨霖(中國時報三月廿四日)
P六級魚雷快艇簡介
排水量:標準六十四噸;滿載七十三噸。
艇身(公尺):八五.三(長)×二○(寬)×四.九(高)。
機槍:兩門雙聯二五公釐對空機槍。
魚雷管:兩具五三三釐米魚雷管。
反潛武器:八枚反潛深水炸彈。
主要引擎:四具M五○柴油引擎;四具八百馬力引擎。
航程:時速卅浬時航程達四五○涅;十五浬時六百浬。
配備兵員:十五人。
P六級魚雷快艇艇身係木造,多數建造於西元一九六六年以前,有六艘於一九六七年售予北越。
奪艇事件中的P—六級魚雷快艇,是中共擁有三種魚雷快艇之一。另二型分別為P—四級魚雷快艇與滬川級水翼魚雷艇。他們在中共海上防衛作戰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一九六○年代初期出廠的P—六級魚雷艇,目前中共約有八十艘,此型快艇仿自蘇聯的同級艇,速度最高可達四十三節,配備八枚深水炸彈,採用的魚雷是五三三公釐魚雷,射程約一萬公尺,若再加上兩門雙聯裝對空機槍,可構成海上立體作戰的功能。然而由於近來海戰導彈化的結果,此型快艇已逐漸遭到淘汰,而由飛彈快艇取代,其扮演的主戰功能已稍降低,而改為海戰時騷擾與襲擊敵方大型作戰艦艇。
不過,以海岸防衛為主的中共海岸艦艇部隊,仍以小型艦艇作為主要防衛武力。除了上述魚雷快艇之外,還有近百艘裝有冥河式飛彈的導彈巡邏快艇與四百五十艘左右的快速砲艇(包括上海級、汕頭級與黃埔級三型)。這三類小型快艇構成中共海軍的主要戰鬥部隊。
事實上,中共海軍中龐大的飛彈快艇、砲艇與魚雷艇陣營,並非多餘,它們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制止敵方海軍在大陸沿岸集結;一方面也可彌補大型飛彈艦艇極度不足。然而這種小型艦艇化的建軍構想卻來自早期的作戰思想與國防預算不足。
一貫迷信散兵游擊戰的毛澤東,始終認為小型快艇在海上進行游擊戰,作戰效果將遠勝於笨重的大型作戰艦艇。不僅如此,由於小型艦艇的內部結構較單純,如指揮、維修等較方便,也合於中共海軍建軍初期的需要。此外,小型艦艇人員較少,官兵間關係較易一致,容易維持上下間的和諧;而大型艦艇人員太多,官兵間良好關係維持不易,易造成分歧,正與毛澤東消滅軍隊階級差別的思想大相逕庭。對毛澤東而言,發展技術需求太高的大型作戰艦艇,將產生技術官僚,而這些知識份子,則是反革份子的泉源。
不過,自一九七八年底鄧小平上臺後,雖然他將國防現代化列為「四化」之末,但對於中共海軍的現代化,卻無放鬆的跡象,其建軍構想也與「毛」有別,鄧的海軍建軍目標趨向大型化艦艇的建造,自八○年開始,中共已逐漸轉向旅大級驅逐艦與江滬級、江東級等護航驅逐艦的建造。
國格和人道原則重於縱橫外交手法
文.孟玄(聯合報三月廿六日)
投奔自由是聯合國宣言中承認的基本公民和政治權。它是普遍性質的人道要求,每一個自由國家都有維護它的責任。雖然國際上沒有辦法制裁違反此一道義的國家,但是多數國家還是願意自動的遵守。
也許韓國政府為了避免受此約束,一開始就否認本案有「政治動機」,而且在隨後幾天當中,始終隔離杜、王兩人與外界的接觸。韓國自稱已對本案徹底調查,並且公佈調查結果,可是調查結果是韓國一方之辭,如果韓國相信自己調查的公正性,何不給杜、王兩人一次公開解釋的機會呢?只要有一次記者會,全世界的人都不至於懷疑韓國處理本案懷有掩滅事實的「政治動機」。
這一事件已經不只是中韓之間交涉問題,而是國際觸目的基本人權問題。韓國或許不把中韓友誼擺在最高的政策優先次序上,可是韓國卻應把維護自己的國際形象和信譽視為最高的國家利益。杜、王兩人冒著生命危險,仍得不到一次向自由世界發言的機會,韓國作為一個法治和自由國家的信譽可就要一落千丈了。
幾年來,許多中共人士一再利用韓國作為投奔自由的跳板,韓國知道給予他們政治庇護,雖然是道義上所必須,可是也會觸怒中共,達不到韓國想要改善與中共關係的目的。而且給予庇護,一定會刺激更多事例發生,因此韓國政府也許覺得維護國際道義負擔太重。但是韓國成為中國大陸上許多爭取自由人士心目中的「自由跳板」,是作為自由國度的最高榮譽,也是令中國人深為感激的義行,如果韓國珍惜此一得來不易的國際信譽,以及國民眼中的自由國格,她應承擔維護自由的道義責任。
公佈整個事實真相是對韓國政府最基本的要求。瞭解事實的真相亦是世人共同的願望,韓國不調查,無以向世人交代,那麼何必在調查過程中又留一手,益增外人猜疑呢?
至於中共的反應,韓國人也應該從多次事例中得到教訓。中共不會因為韓國的屈意奉承,改變基本的對韓政策,韓國之能屹立於朝鮮半島是由於國際權力平衡的結果。韓國不理會中共叫囂,把吳榮根、孫天勤義士送來臺灣,並沒有減少她與中共之間的往來。韓國的安全受限於東北亞權力結構的發展,而不受限於有多少中共人員利用韓國投奔自由。
韓國處理中共魚雷艇事件的態度,國人也許會深感氣憤。但是多叫幾聲情緒性的反韓口號於事無補。我們應該認識此一事件的本質是杜、王兩人的基本人權受到挑戰,以及韓國是否能經得起國際公道的考驗。此事已經超出中韓單純外交交涉範疇,韓國執意不給予杜、王表白的機會並將之遣返中共,受辱的是韓國的國格。我們雖然深感遺憾,但不必情緒性的以為是中韓關係的挫敗。
韓國的「隱情」
文.陳浩(中國時報三月廿八日)
韓國在奪艇事件中,始終使艇員與外界隔離,這樣做是有「隱情」的:
其一、南韓急欲與北韓展開和談。從二月到四月正值南韓與美國舉行「韓美團隊精神聯合軍事演習」,對南韓的和談要求,北韓置之不理,這表示在這項帶有疑義的演習結束以前,和談免談。
其二、在南北韓的和談計畫中,南韓不希望中共從中作梗,只有使中共與北韓保持距離,才能順利推動這項和談。因此奪艇事件發生後,南韓參加南北韓經濟會談的代表金基桓及推動南北韓紅十字會談的南韓紅十字會總裁劉章順均公開呼籲,希望在最近與北韓舉行這二項會談。這兩項公開談話,似乎與南韓政府處理奪艇事件的腹案和節奏密切相關。換句話說,南韓不希望因對奪艇事件的處理使中共不悅,以免使中共與北韓同聲一氣,影響和談。
其三、與中共及北韓分別進行「低蕩」的「北方政策」,明白顯示厭戰的南韓政府希望藉此維持朝鮮半島的安定。
其四,南韓的這項「生存政策」,當然也符合美國的「戰略利益」,因此,美國也相當鼓勵南韓在處理奪艇事件不觸怒中共的作法。
此間政治觀察家說,如果不從南韓整個外交政策來觀察南韓處理奪艇事件,就不能瞭解南韓政府的心理基礎,並不如其表面的強悍明快。
這位政治觀察家指出,從韓國反對派領袖金大中回國的例子,便可證明韓國的脆弱。他指出,金大中在獲悉全斗煥將在四月訪美後,便立即決定返國的時間,並由美國眾議員護航,韓國政府的反應由強轉弱,深怕稍一不慎,便影響全斗煥的訪美計畫,而動搖權勢的領導基礎。
他指出,韓國對美國的依賴,一如在本案裡韓國對中共的小心翼翼。主要是惟恐朝鮮半島的安定受到影響。表面上,韓國不顧國際輿論抨擊是強悍的,但她實在是脆弱的。
不過這位人士也指出,韓國外交的現實性是其適應環境的產物,她處理本案雖然不能獲得中華民國的諒解,但中華民國也不能無視於國際關係現勢的本質。如果經過衡量仍認為維持中韓關係是重要且必須的,那麼也應在對本案表明不滿態度後,控制一下情緒化的反應。
從奪艇事件談韓國與中共關係之動向
文.林秋山(中國時報三月廿四日)
韓國與中共接觸、交流是否能繼續發展下去?還是有其一定的界限?
部份學者認為韓國與中共的關係是有其一定界限,理由有二:一、由於北韓對中共的重要性,因此中共不會為結交南韓而得罪北韓;二、由於中共對韓政策是「一個韓國」,其中國政策也是「一個中國」,因此中共不會為承認南韓,而影響其「一個中國」的立場。
另一部份學者則認為上述情形固有其道理,但情勢並非完全不可改變,中共也可能不顧北韓的立場,與南韓建立更密切的關係,理由為:一、中共可能以與南韓建立外交關係孤立中華民國,等勢力滲透南韓,再與北韓連成一氣,南北夾攻,達到赤化全韓之目的;二、中共與蘇俄關係獲得改善,北韓對中共失去其重要性;三、南、北韓關係獲得改善,北韓無須爭取中共或蘇俄之支持;四、中共為實現其所謂之四個現代化,急需美、日等國之資金與科技,如果美、日等國對中共之重要性大於北韓時,中共不無棄北韓而就美、日之可能;五、至於中共一個中國的立場,從中共提出解決香港問題方案後,阻力似乎有減輕之勢,但此種情形是否可能發生仍有待證明。
儘管韓國與中共關係似乎有日益頻繁、密切之勢,其是否會因此影響到與我們傳統的友好關係呢?
日前返國的我國駐韓大使薛毓麒在答覆國內記者對中、韓未來關係的看法時表示:「我瞭解你的意思,我也曾與韓方高階層人士對此項問題有過詳細檢討,請容我先講結論,由於韓國朝野均非常重視中、韓關係,所以雙方關係在可望的將來,只有更形加強,而不會有大問題才對。」薛大使三月廿三日在立法院報告中韓關係時,又重複其類似上述看法,可見這是由衷之言,也希望的確能如此。
「核能四廠」電視辯論會「核能四廠到底該不該建?」,近日成為國內的熱門話題。臺灣電力公司堅稱,如果現在不動工興建,十年後,電力將不敷所需。但核能四廠建廠預算高達新臺幣一千七百八十四億元,幾乎是七十四年度全國總預算的一半,又涉及安全、景觀等問題,立法委員因此不輕易放行。四月十四日的華視「新聞追擊」節目,邀請了臺電公司、學術界、立法委員等「關係人」,面對面進行辯論。他們針鋒相對的問答,有助大家對此問題的瞭解。以下為辯論會菁華摘錄。
主持人:趙少康(臺北市議員)
來賓:張國龍(臺大物理系教授)
林鈺祥(立法委員)
林英(臺電技術處處長)
廖東林(臺電電源開發處處長)
徐錦棠(臺電核能燃料處處長)
趙少康:臺電目前的裝置,每年發電容量可達一千二百九十六萬千瓦,但平均用量僅六百九十萬千瓦。尖峰負載為八百五十二萬千瓦,也就是目前有百分之四十的電力閒置不用。
臺電估計民國七十二至八十九年,用電成長率為百分之五.八,這個數字是否客觀?
林英:蓋一個電廠,短則四、五年,長則八、九年,因此電力供應必須前瞻,不能只看眼前。
用電成長率是根據經濟成長率製定的。經建會預測,未來幾年我國經濟成長率為百分之六.七,我們依此推算出五.八的數字。
電力需求成長率怎麼算?
趙少康:以經濟成長率估算用電成長率是否合理?
林鈺祥:電力需求量與工業結構密切相關。我國目前的趨勢是,耗能源工業,如煉鋁等不做了;積極發展中的高科技,則用電較少。因此,需求量的成長不見得如預期般高。最重要的是,提高供電量不是只有蓋核能電廠一途,我們可以建其他電廠。
趙少康:如林委員所說的,將來工業型態轉變,加上臺電若改進線路效率、鼓勵節約能源等,林處長認為未來的電力需求成長率會不會減緩?
林英:這幾點都已在我們考慮之中。但要注意的是,假如將來電源不夠,對國家經濟損害非常大。根據估計,缺少一度電,經濟產能大概要減少新臺幣卅多元。
趙少康:但是否一定得建核能電廠?燃煤、燒油的發電方式與核能發電,成本有何差別?
廖東林:每一度電的成本,核能是三.四一元;燃煤為五.四一元,燃油是七元。相較之下,核能發電最便宜。
核能發電成本低?
林鈺祥:但是,去年美國燃煤與核能的發電成本已經相同,只有燃油的成本稍高。
林英:比較各種發電方式的成本,要以各國國情為準。以美國來說,不產煤的地區,核能發電還是比較便宜;產煤區,則燃煤成本低。
林鈺祥:煤是建廠便宜,燃料費較貴;核能則相反,燃料便宜,建廠貴,必須先投出一大筆錢。但如果廿、卅年間,有新科技問世,能夠很便宜地發電,我們在核能廠的投資,就等於泡湯了。
趙少康:核能四廠一千七百八十四億的預算,怎麼算出來的?還會不會增加?
林英:預算可分為兩方面:實際設計、施工費用約為八百五十億;漲價準備金、施工期間的利息加起來大概要九百億,此係以百分之七的漲價率估算的。
趙少康:未來的核能發電廠會不會發生其他的問題,迫使我們加強完全措施,而使預算再來個「三級跳」?
林英:假如沒有三哩島的核能外洩事件,也許法規就會穩定下來,使建廠成本較易控制。以前有些法規要求過嚴,而使建廠成本提高;將來法規會趨向更合理,應該不會發生這個問題。
林鈺祥:在立法院的立場,如果通過這個一千七百八十四億元的預算,將來臺電要加再多,也只好同意。而我們對臺電是否會要求追加,一點把握都沒有。我甚至覺得可能性很高,因為三哩島事件發生後,更提醒大家注意安全,很可能未來法律規定得更嚴。
電快不夠用了?
趙少康:按臺電及經建會估計,等不到這個世紀結束,我們的電就不夠用了。若真發生這種情況,屆時會不會使人民生活及工業發展受到很大影響?
張國龍:這牽涉到,我們要把我們的社會帶到什麼樣的道路。如果我們發現爭取能源、使用能源,結果汙染了環境,也許寧願降低經濟成長率,等到有更乾淨的能源設施,再重新調整經濟結構。
趙少康:屆時若對人民採取限電措施或提高電費,民間的反應會如何?
林鈺祥:不會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可以燃煤、燃油,我們並不是沒有選擇的餘地,為什麼要選一個有危險性的發電方式?而且萬一有一天,核能來源有問題,買不到了;那時自產的煤,就是最大的保障。
趙少康:林處長認為目前自產的煤夠不夠發電?
林英:絕對不夠。能源委員會發表的數字顯示,去年進口能源佔了百分之八十。
不怕十萬,只怕十萬分之一
趙少康:以燃料來源而論,核能與煤那一項較安全?
徐錦棠:鈾濃縮度高,很小的地方就可以儲存很多年的使用量。
趙少康:然而,鈾的來源,是否比煤的敏感度高?受政治影響大?
徐錦棠:是,但產鈾的國家不只一個。主要鈾產地有:中非、南非、澳、美、加拿大等,可以分散購買。
趙少康:臺電一再強調核能廠只有利益、沒有風險,是不是真的如此?
林英:核能電廠若發生事故,絕不會像原子彈般爆炸;雖然二者都以鈾235為原料,但原子彈濃度達百分之九以上,核電廠只有百分之二、三,不可能爆炸。若把鈾235比做酒精,原子彈像金門大麴,一點就著;核電似啤酒,怎麼也點不著。核電廠最危險的問題是,爐內燃料熔化,放射線外洩,而這種的機率平均只有十萬分之一。
趙少康:中國人常說「不怕一萬,只怕萬一」;看來在核電廠方面,要改成「不怕十萬,只怕十萬分之一」。張教授同不同意危險性只有十萬分之一?
張國龍:不同意。
趙少康:臺電一直認為輻射的劑量非常少,對人體無害,但是有人認為,劑量雖少,卻是累積的,仍然有害。到底輻射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如何?
林英:三哩島事件發生後,研究單位曾到外面測量,發現輻射含量少,農作物也未遭汙染,當時判斷,核心一定未受破壞。但是今年初開爐時,竟發現核心已有一部份熔化了;由此可知,就算發生這麼大的事故,外面民眾也不會產生傷亡。
誰來監督臺電?
趙少康:林處長認為三哩島事件,雖曾引起很大震撼,但後來發現並沒有危險,張教授認為如何?
張國龍:核燃料熔化不可與熔爐混為一談。在核能工業發展過程中,部份核燃料熔化已發生數次。
趙少康:美國的核能管制委員會,直屬國會,負責監督核能廠;還有輻射顧問安全委員會直屬總統,也對核電廠提供顧問和監督的工作。國內核電廠應由誰監督?
林英:行政院設有原子能委員會,負責核能安全管制工作,此外還有安全評估委員會。
趙少康:原子能委員會有沒有足夠的人力監督臺電?
林英:原委會只是站在監督的地位,臺電才是生產電力的單位,所以討論安全問題,臺電也應站在第一線。
張國龍:臺電為發展核能單位,自己管自己在學理上根本不能成立。就如食品安全不能由食品工廠檢定,而要由衛生署負責。
趙少康:這幾年,原子能委員會對臺電糾正措施有多少次?
林英:每年總有幾十個發現不符規定的地方。
趙少康:處分嚴不嚴格?
林英:我們若有錯,馬上更正;若有不同意見,也馬上解釋,雙方溝通。
林鈺祥:原子能委員會的報告指出,他們的人力、經費有限,監督臺電只能說盡力而為。在此情況下,發生危險的可能性相當大。
廢料怎麼辦?
趙少康:監督機構是不是需要加強?
林英:需要加強。
趙少康:廢料如何處理也是大家很關切的問題。現在蘭嶼儲存的廢料是什麼?
林英:貯存在蘭嶼的是受到汙染的工具,如衣服等,這些廢料用水泥固化後,放射線非常低。
趙少康:那麼放射線最強的是那種廢料?
林英:輻射最強的是用過的核燃料,原委會、臺電及有關機構已經組成專案小組,訂定處理計畫,希望找出一個合適的處理方法。
趙少康:現在還沒找出來?
林英:是。
趙少康:金山廠高輻射廢料放在何處?
林英:在廠內廢料池。
趙少康:可以儲存多久。
林英:十年。
趙少康:十年後,若找不出妥善的方法怎麼辦?
徐錦棠:我們已開始規劃中期儲存廠,以儘量不影響環境為原則。
趙少康:目前找到適當地點沒有?
徐錦棠:還沒有。
要做最好的選擇
趙少康:儲存廠需多大面積?
徐錦棠:約一.二公頃。
林鈺祥:歐洲國家遍尋不到廢料儲存場地,最後才找到中國大陸,準備埋在戈壁下。臺灣面積這麼小,要放在什麼地方?目前埋到蘭嶼的廢料,在包裝、運輸上,還是很粗糙,以這種態度處理,將來問題很大;而且,高輻射廢料怎麼處理,目前還沒有答案。
趙少康:請各位以最簡單的話,做個總結。
林鈺祥:核能發電非一定必要。我們願意選擇火力發電,不要冒險蓋核能廠。
張國龍:臺灣需要獨立、強有力的安全監督機構。
林英:電力開發主要配合經濟成長,經濟需要時,臺電有義務,把廉價、可靠的電提供給全國國民。我們的基本原則是,燃料能可靠供應及合乎經濟效益。
趙少康:感謝各位來參加這個辯論會。相信經過這樣的直接溝通,大家對應否建核能四廠已有更清楚的瞭解。
核能四廠爭議分析
文.吳大猷(中央日報四月廿日)
核能四廠案,週來爭議的發展,從政府言,是一項意外和不幸的事。但筆者以為「不幸」的不是該案遭到強烈的反對,而是該爭議的性質和緣由。
臺電和經濟部建廠方案的論據,主要是:(一)預籌十餘年後臺灣電力的供應。(二)核能成本較油、煤為低。(三)在特殊情形下,對國外運輸交通的倚賴性,用鈾勝於油或煤。(四)由於科技的不斷進步,核能廠的安全性繼續增高。(五)熱汙染對近海生態的影響,亦可藉科技設備減至甚微。(六)鄰近核廠地區的輻射汙染,微不足慮。
建廠的爭議性質和緣由
關於第(二)、(三)點,成本、運輸方面,是沒有大疑問的。關於第(六)點輻射汙染,是可經常連續準確測定,有數據可考的。第(五)點熱汙染的影響,亦有實際長期測量結果可考(見中研院國際環境科學委員會的年來報告若干冊)。其實只需添加些裝置,使由爐輸出的溫水,噴出空中自然冷卻再輸流入海,即可大減此熱汙染的影響。
至於第(四)點安全問題,我們只可參考外國核工專家們的經驗、知識和信念了。他們以為是極高度安全的,但永遠沒有人能作安全的絕對保證,亦猶築一個水壩,設計自然考慮安全為首要,但沒有人能絕對保證它不會因意外(如大地震)而崩潰的。(至若說核能廠「出事的機率為若干萬分之一」等,不必認真追究;除非經驗上有十萬個廠,在它們的有效運轉生命期中只有一個廠出事,否則上述的機率數,是無意義的。)
預籌十年後的電力供應
上述數點中,唯一可置疑,需解釋的是第(一)點。我們務須有一基本常識,即臺灣的經濟,是密切的、直接的受國際影響,不能自主的;不僅十餘年來幾次的石油危機,任何人都未預知,即美國經濟的起伏,後起國家在國際市場的競爭,都不是如自然科學的現象可準確預測的。故任何對十餘年後臺灣經濟狀態的估計,永遠只是根據知識、經驗、見解的一個「假設」,沒有絕對準確的根據。但為國家研訂能源政策和計畫,則若干基本假設(信念,希望)是不可避免的。由於見解的不同,國人自然不盡同意臺電對臺灣十餘年後電力需求的預估。但如我們——包括臺電——都清楚的記著任何預估本身的「假設」性,則在研討時可減低一些來自固執先入之見的爭議。
此次核能四廠案的爭議中,反對者的論點略如下:
一、安全問題。此點已如上第(四)點所述。如有人不能接受核工專家的看法,而堅持「絕對」的安全性觀點,或有人作「為我們子孫……」等情感性言詞,則無法「愈辯愈明」,爭論是不可能有妥協解答的。
二、環境生態汙染問題。這些問題確是存在。但是可藉科技減低它們為害的程度,略如前述。這些是屬於「技術性」的問題,不應左右「政策」的決定。
從客觀的觀點,如我們真的顧慮生態汙染等問題,則我們亦應知道:一.燒煤所產生的酸雨、氧氮化合物、埃塵等為害的「規模」。二.埋垃圾所產生的毒害土壤及地下水的長遠嚴重影響等。三.大城市空氣的汙染,水源、河川的汙染等。
三、核能四廠的預算(一千七百餘億元)過高,估計的過程,及前三個核能廠追加預算留下的不良經驗等。
造成既成事實引致反感
關於這些,除非臺電詳細公佈估計作業過程,外人無從置詞。有些估計,或可修減(例如所假定的每年通貨膨脹或增價率為百分之七,有人以為可減低些),但提出質詢者,顯然只在求明瞭臺電所作估計的根據,非在「討價還價」;預算過高並非疑此方案的主要因素。總之,預算的確值,亦屬技術性的問題,不宜左右一個大政策。
四、至此,筆者頗疑此方案所以引致這次不尋常的強烈反應的一個原因,或是人所諱言的。許多人已感到臺電處理這個方案的方式態度,過於highhanded(高壓?)了;它不僅忽略了向社會(立法院)作適當的報導,且未經立法院核定預算,即開始進行許多措施,有造成「既成事實」的情勢。這無疑是引致人們反感的一個原因。在近兩次的電視座談(辯論?)中,許多有關上述二、三點的技術性問題,經質詢者提出,始由臺電零星解答。如年來曾多作公開詳細的報導,則上述的反感,或不致「爆發」。
此外,我政府於三數年前,堅決反對(停止了)核能四廠的計畫,而目前則堅決支持之。有如上文第(一)點所述,對十餘年後的經濟狀況作預測,無論是正或負性的觀點,都只是一個估計,沒有絕對根據。故「估計」本身是不足為詬的。但如在三數年中,國際上看不出大變,而我們政府的估計,作了一百八十度的轉變,則亦無助於國人對政府核能四廠政策的信心。
專家民主政治枝節爭論
目前曾有人引入「專家政治」和「民主政治」問題於核能四廠政策的討論中,又引起無謂的枝節問題。無疑的,我們的政治是民主政治。惟在高度科技專門性問題時,除非民眾有適度的科技水準,否則由「大多數」決定政策,不是國家之福。在這種情形下,「大多數」宜接受政府勝任專家的領導。這與「民主」是不違背的。在此次的討論中,引入「專家政治」、「民主政治」觀念,徒亂了討論的真旨。
筆者深望國人盡可能的分辨一個「政策的決定」和「技術性的問題」,多用智慧,作客觀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