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農工原料增列間接進口項目
經濟部國貿局宣佈大陸產品間接輸入處理原則,並公告我國准許從大陸間接進口的五十項農工原料的項目清單。
大陸產品間接輸入處理原則內容是:
一、大陸農工原料,不危害國家安全、對國內相關產業無不良影響、有助我產品外銷競爭力之提昇,准許間接輸入。
二、凡未經公告明列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農工原料,廠商得視需要,透過公會主動向國貿局提出建議,隨時檢討修正。
三、經公告准許進口的大陸農工原料,限以間接貿易方式辦理。
四、廠商進口大陸農工原料,向國貿局申請,依一般進口規定辦理簽證,如金額在免簽證限額以下,由海關依規定逕行驗放。
五、進口大陸農工原料,到貨之物品本身或內外包裝,有大陸產製標誌者,應於通關放行前予以塗銷。
六、由國貿局建立預警制度,定期發佈有關進口簽證統計資料。
五十項準進口的大陸農工原料中,這次新增列的廿項是煤、生鐵、廢鋼鐵、鋁錠、錫錠、未鍛電解銅、高嶺土、滑石、天然橡膠、濕藍皮、原棉、茶子、蠶絲、羊毛、稀土礦原料、合成天然橡膠、砥石原料、製漿原料、黃磷及桐油。
大陸同胞申請來台作業規定即可公布實施
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日前通過「現階段大陸同胞申請來台奔喪及探病作業規定」草案,將開放大陸同胞在台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情況危急者,得申請來台奔喪或探病。
這項大陸同胞申請來台奔喪及探病作業規定的重要內容為:
——申請方式:申請人如抵自由地區應向我駐外使館或駐外機構申請核轉;申請人若尚未抵達自由地區,應由其在台親屬代為申請,在台無親屬者,得由友人代為申請。
——申請應備文件: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供保證書及申請人依限離境具結書、親屬死亡證明文件、或公立醫院或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的醫院開具的病情診斷證明書、親屬證明文件等。同時,申請人入境查驗,應備有回程機、船票及第三地區有效再入境簽證。
——申請奔喪以死者死亡後六個月內申請一次為限,探病則限於醫院開具病情診斷書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一次為限。且在台灣停留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申請人有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至第四款的情形,即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不予許可:1﹒參加共產黨或其他叛亂組織,或其活動者;2﹒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者;3﹒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者;4﹒在台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者。
這項作業規定草案將於報請行政院院長俞國華核定後,近期內分由有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