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把一九九三年稱為「國際反貪汙年」,可說是名至實歸:在歐洲,法國前總理貝赫戈渥因貪瀆傳聞憤而自殺;義大利雷厲風行的肅貪已將兩千五百位左右的公職人員送入牢房。鄰近的亞洲,上任不過半年的南韓大統領金泳三,正因鐵腕肅貪而獲得空前的民意支持;日本自民黨則已因貪瀆醜聞不斷而痛失「永久的執政黨」寶座。
台灣的情況又如何呢?進入民主、多元化社會後,以往少為人知的貪瀆弊案,現在都在民意機關及媒體的關注下無所遁形;而富裕之後,政府大力進行各項建設,鉅額的建設經費,也吸引工商界各路人馬參加角逐競標,金權掛鈎的傳聞不絕,弊端也如影隨形。
就在弊案頻傳、民意沸騰之際,法務部適時提出了「向貪瀆開刀」的肅貪方案,草案尚未定稿,就已廣受矚目。這項方案能否落實,也成為民心之所向背的關鍵。

以下是本刊專訪法務部部長馬英九的內容整理:
問:最近有不少貪汙弊案傳出,一般民眾都有吏治惡化的感覺,請問您也有同感嗎?您認為貪污腐化不根除,真的可能危及執政黨政權嗎?
答:我對吏治惡化問題的確深有同感,但我認為,進行肅貪並不是光從危及到執政政權這樣的黨派立場來考量,這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貪瀆會危及政府的威信及公信力,嚴重傷害民眾對政府的信賴感。政府本來是應該提供公共服務的,而現在民眾若覺得這些服務「非錢莫辦」,這種影響是很大的。當然,並不是每個公務員都貪污,但只要有少數和民眾接觸的公務員有此行為,就可能因口耳相傳而造成一種普遍印象。

沒有「利器」,肅貪不易
因此連內閣上台後,在第一次院會中就將「廉能」作為施政的主要方針,這次法務部提出的肅貪方案有四大目標:一是不敢貪,靠的是較嚴厲的法律;二是不能貪,靠的是較周密的預防措施;再來是希望公務員不願意貪,就是要培養他們以廉潔為榮、以貪瀆為恥的觀念;最後是不必貪,要使他們的收入足以養廉,不必靠貪瀆來獲取不義之財。
問:您提到不敢貪的目標,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光靠嚴厲的法律而沒有判刑的殷鑑,還是不能產生嚇阻的功效。目前民眾最質疑的,也就是繪聲繪影的貪瀆傳聞很多,但又辦了幾件?好像不成比例?
答:這點確實是問題。從統計數據上來看,每年因貪瀆(包括貪污和瀆職)被起訴的,大概有三百多件,而被判決有罪的,大約只有一百多件,還不到一半。
這實在是因為貪汙行為本身就具有高度隱密性,一方願意送,一方願意收,沒有特定的受害人會出來檢舉。尤其是集體貪瀆,大家都在一條船上,都把彼此保護得好好的,除非有窩裡反、或是分贓不均,才有可能爆發出來,因此在取得證據方面非常不容易。
而要想肅貪辦起來有效,像香港、新加坡的肅貪機構,手上的權力很大,有強制處分權,包括搜索、扣押、監聽,乃至於拘捕,這是非常大的權力。目前我們只有五百多位檢察官有這種權力,而且這對人民的自由和人權有很大的影響,在行使時要非常謹慎。
另外一方面,香港和新加坡在刑事證據方面,對於貪瀆罪的舉證責任,一部分是移轉到涉嫌貪瀆者身上。一般刑事訴訟的法則,有一個重要原則,叫做「推定無罪」(PRESUMPTION OF INNOCENCE),除非你被證明有罪,不然你就是無罪的,但貪瀆罪相反:若涉案的公務員銀行戶頭中有一筆可疑的異常入帳,當他不能自圓其說時,在香港,檢察官可能就認定他是有罪的。這給了辦案者一大武器,減少了許多蒐證的困難和責任。
目前這些有利於貪瀆案偵破的武器,我們都不具備,所以在證據不易齊全的情況下,法院判起貪瀆罪來就比較審慎,獲判無罪的也比較多。如果要改變這樣的環境的話,那不光是要有肅貪的決心,而且要把現在的法律做相當大幅度的修正。

行政院法務部此次提出「向貪瀆開刀」方案,深受各方矚目。法務部長馬英九亦感責任重大。(劉偉群攝)(劉偉群攝)
自首免刑,只求抓得到
談到修法,其實我們這次在某些爭議比較小的部分,已經著手修改了。例如在「行賄者」的罪責方面,目前只有「違背職務(即要求受賄官員去做不應該做的事)的行賄罪」,但「不違背職務行賄」卻是無罪的。
譬如有一個人本來就可以合法申請執照,他送錢給掌管執照的公務員,只是希望公文辦得快一點。過去這種行賄不算違法,現在則會被視為有罪。
過去「不違背職務行賄」不算犯法,是希望行賄者能因顧忌較少而勇於檢舉,可是實施到現在,卻極少看到行賄者自己出來檢舉的案例。所以我們想,還不如把這種行為列為有罪,但自首的人可免刑且不起訴,連前科都不會留下來。這樣就給行賄者一個新的壓力,要不就不行賄,要不就非得出來把對方收紅包的事實揭露不可。
在自首免刑方面,我們發現,貪瀆中最嚴重的就是集體貪污,這種貪污具有高度的隱密性及傳染性,有些部門甚至新進人員也會被迫同流合污,而一旦「入了夥」以後,大家都心照不宣的往口袋裡面收。
集體貪污若沒人檢舉,檢察機關很難主動發掘蒐證,因此要突破受賄者的心防,應該給他一些誘因,讓他在一定時間,譬如六個月內,帶著他因貪瀆而取得的財物向檢察官自首,而且要供出其他的共犯,使得檢察機關可以將這樣的集體貪瀆一網打盡,這時他也可以免罪。這也是我們此次強調的,貪污不一定要判重刑,最重要的是要能抓得到。
此外,不容諱言的,某些和民眾接觸較多的公務員行業,發生弊端的機會也較多。為了集中火力,這次肅貪會排定優先順序,包括法務部本身所轄的司法及法務部門,還有重大工程、鉅額採購、警務、稅務、關務、建築管理等等十幾種,作為優先重點。
有人認為上述這些多是小案,但貪瀆不分大小,大案花的時間要很久,而其實小的貪瀆往往對升斗小民才有切膚之痛,反而不能忽略。

席開千桌、舖張浪費的競選手段,應逐漸被淘汰。(卜華志攝)(卜華志攝)
不送紅色,何來貪瀆?
問:但以「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來說,譬如開刀前送紅包給主治大夫,這是一輩子難得碰到一次的,送了也就送了,沒有人會去檢舉;而常常要送的,譬如報關行固定要送官員「加速錢」,這和他的生意有關,一旦他出面檢舉,以後生意豈不就做不成了,誰敢冒這種風險呢?
答:當然,肅貪方案提出這個建議,必須要和行政院目前正在推行的行政革新方案擺在一起,不能光把責任歸在行賄的老百姓身上。政府本身一定要提高效率,譬如貨物通關若很費時,那可能是通關的流程設計不良,我們就要改善,也就是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服務態度,都是要和肅貪合在一起的,「廉」和「能」根本是分不開的。
再說,紅包和應酬的確是貪瀆發生的溫床,應該大力革除。不能說因為政府還沒完成行政革新,就容許老百姓因「現實需要」而去行賄官員,這樣是說不通的。也就是不能一方面要求法務部要大刀闊斧地肅貪,一方面又選擇性地容忍一些大家都詬病的社會風俗。
問:您剛提到,罪證蒐集不易是國內懲治貪汙的一大盲點,我們也可能像香港、新加坡那樣,改將舉證責任轉到涉案人身上嗎?
答:這要修改刑事訴訟法,但其主管機關是司法院,不是我們法務部,而且修改的影響層面較廣,還須要和司法方面有共識才行。我們已經開始蒐集各方面意見,不久就應該會有比較明確的結論。
當然,許多人都希望我們馬上也能有這麼「方便」的法,可以大力肅貪,這種強大的民意也不失為一種修法的依據。但任何公共政策都應該進行兩方面的考察,民意以外,還要有專業知識的判斷,要了解這樣的運作是不是能達到目的?對於現行系統會產生怎樣的衝擊?目前我們還在評估,也並不排除將來這樣修法的可能。
再說,修法要經過立法院,以立法院目前的情況,提出一個爭議不大的修法案,可能都要費時一年,若是提出爭議性大的法,就更無法掌握通過的時程了。譬如法務部三年半前提出的「刑法修正案」,目前還在立法院裡尚未「解凍」,這方面的影響不能不考慮。

在大力肅貪的風氣下,調查局已積極展開各項偵訊、蒐證工作。(王興田攝)(王興田攝)
廉政公署在台灣?
問:另外,一般人也認為香港、新加坡的肅貪有功,和他們有專責的肅貪機構有關,我們也可能成立肅貪專責機構嗎?
答:香港在一九七四年以前,肅貪工作是由警察負責的,但後來發現警察本身貪瀆嚴重,肅貪徒然流於形式,才另外成立廉政公署,因此香港的背景和我們不太一樣。
據我所知,香港廉政公署的人員有一千兩百多人,其中百分之七十是來自民間,其餘百分之卅來自政府其他機構;香港僅有六百萬居民,就有這麼多的肅貪人員,那我們有兩千萬人口,又要成立多大的肅貪機構?
再說,目前國內負責肅貪任務的,除了檢調單位外,最重要的,是全國有一千一百多個負責政府風紀的單位(即以前的「人二」,目前改稱政風室),共計有四千多位政風人員,附屬在各個機關內。從過去的經驗顯示,調查局偵辦的案件中,有三分之一是由政風單位提供的線索,若要另外成立專責機構,那現有的政風人員怎麼辦?
而且要成立新機構,又要再經過漫長的立法程序,通過後再請考試院辦考試,因為每個公職人員都要有任用資格,然後再加以訓練。這一路下來要耗時多久?沒有人知道。因此若說要成立專責機構,恐怕結果民眾會更失望。
就算國內真的成立肅貪專責機構,是否能發揮比現在更大的肅貪威力,也沒有人敢保證。因為肅貪人員若是不能配以強制處分權的權力,那也沒有用。因此與其去等待,還不如就現有人力開始進行,等肅貪方案通過後,我們可以馬上開始政風人員的調訓,把他們從以往負責考核公務員忠貞的「人二」任務觀念,轉為主掌風紀、貪瀆的任務,就可以派上用場了。
當然,我們絕不是反對成立一個專責的肅貪機構,只是這個機構到底要怎麼定位,能不能發揮功效等等,都要經過評估。不能看別人有效,我們也非得這樣不可,那就流於情緒化了。
黑函滿天,媒體判決
問:現在最大的問題,可能是目前負責肅貪的單位,包括檢調及政風單位,在一般民眾的印象中,也同樣有弊案或公信力不彰的質疑,在這種基礎上又如何取信於人?
答:我覺得這樣說不盡公平,譬如調查局的任務包括查緝貪瀆、煙毒、經濟犯罪,及有關國家安全的犯罪等,他在這些方面連破大案,有目共睹,但大家都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可是一旦有一、兩位調查員有了風紀問題,大家就指責調查局。同樣的,檢察官、法官也多半是操守很好的,我們法務部對檢察官的操守是非常注意的,也好幾次主動移送失職的檢察官至監察院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甚至有送請起訴的。
至於一般人會有「肅貪常常雷大雨點小」的印象,我覺得有時候媒體也要負一點責任。因為一個案件剛被報導時都帶有聳動性,甚至有時媒體已經先做了判決了;讀者受到媒體影響,也認定當事人一定有罪。然而等真的查證後,發現沒有足以判刑的證據,這時候大家就認為裡面一定有鬼,一定是「官官相護」等等,這是不公平的。
還有人會認為好像貪瀆案都要媒體「炒」出來以後,我們才會有所行動。其實這也不公平。
譬如最近報上透過立委揭發而炒出來的電信局採購弊案,其實調查局已經暗中偵查一年多了,但因為案情複雜,光文件資料就廿幾箱,還沒能有具體結果;又由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也不會對外透露。像這樣在「盯」的案件還很多。因此法務部強調「不枉直、不漏惡」,也不能為了肅貪而淪為酷吏,那樣對整個司法體系反倒沒有好處。
我們這個社會,除了紅包文化盛行外,攻擊、抹黑別人的「黑函文化」也同樣很盛行,所以政風機構接到的匿名檢舉信函,有一大部分是毫無根據的、或是講的很籠統,讓人根本無從查起的。
以前我們跟立法委員講這種情形,他們不相信,最近王世雄委員和韓國瑜委員成立一個「反貪污聯盟」,接受民眾檢舉,後來王委員自己也說,真是受不了,太多都是這種捕風捉影的黑函案子。社會上的檢舉風氣是很盛,但我們要呼籲,民眾的檢舉至少要附有具體事證,調查起來才能有個開頭。
當然,官官相護、家醜不可外揚,的確是人之常情,因此各機關的政風人員碰到有關該機關首長的案件、或是機關首長刻意積壓的案件,都可以「越級」報到法務部政風司來。透過這樣的設計,希望能避免機關首長徇私、護短的可能性。目前也不乏這種越級報告的案子,我們都會儘快處理。
金權掛鈎,重在防弊
問:另外,民眾最關心的,是今天的貪瀆已經不是以前事務官階層的小貪,而是某些高位者的金權政治與利益輸送,這和以前的貪瀆性質已有很大的不同?
答:我想幾千年來,貪瀆的原因、型態都沒有什麼基本差異,只是隨著社會的現代化,貪瀆的態樣也更多樣化。至於你說的金權政治、利益輸送,我們也考慮到,因此這次肅貪方案中,我們也把關說、饋贈和應酬納入規範,譬如公務員收受禮物或招待,超過一定金額時就必須報備,以作為預防貪瀆的措施。
因為金權政治的運作,也就不脫這幾種方式。這些雖然和貪污沒有絕對關係,但一樣對社會及政治風氣有不良影響,甚至可說是貪瀆的溫床。
當然,要求公務員收受禮物超過一定金額要申報,這也是保護公務員,避免他們收到難以推拒的貴重禮物而日後被牽連捲入弊案。而且這些規定也適用於機關首長,不是只針對一般公務員。雖有人會刻意不報備或做不實申報,就像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一樣,若被逮到就要受處罰。最重要的,把這些規範樹立起來,還是能建立一種「法的確信」,也就是當公務員違反這些規範時,他會有一種違法的自覺。
和時間競賽
問:這次肅貪方案,您受到什麼壓力嗎?有沒有因此「下台」的心理準備?
答:其實還好,並沒有人不讓我做,而輿論和官場批評較多的,是向「紅包文化」開刀,有些人會覺得矯枉過正。我們也不願意因一下子就對抗長久存在的人情社交禮儀,結果遭很大的阻力而「出師未捷身先死」,所以我們會循序漸進,一步步做。最重要的,要想肅貪,只有三個要件,就是決心,決心,再加決心!
當然,對政治人物來說,肅貪不是一項討好的工作,但我覺得,在現在民眾那麼渴望端正政風、澄清吏治的情況下,法務部還是應該責無旁貸、義無反顧地去做。
問:這次肅貪方案,要怎樣才能檢驗它的執行成效?有沒有一個設定目標,譬如貪瀆案件偵破率要提高多少等等?
答:很難,這是沒有辦法預定的。這不是捕魚,不可能一出手就一網成擒。而且肅貪要想推動,還需要各界的配合。譬如查緝警務、稅務貪瀆,需要內政部警政署及財政部稅務機關的配合;饋贈宴飲等規範更是各部會都要做,不可能光靠法務部自己喊。
至於很多人希望政府大刀闊斧肅貪,但要怎樣才算是雷厲風行,振奮人心?難道非得要把幾個部長關起來才過癮?我們學法律的,就是要保持冷靜,不能流於情緒。有貪一定要辦,沒有貪就一定要還給當事人清白,否則冤枉好人,對公務員士氣打擊是非常大的。
當然,我們也知道,我們現在是在和時間競賽,民眾急著要看成果,不耐煩聽理論。這種心情我們完全了解,這也是我們把肅貪列為最重要的工作的原因。
〔圖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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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法務部此次提出「向貪瀆開刀」方案,深受各方矚目。法務部長馬英九亦感責任重大。(劉偉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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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開千桌、舖張浪費的競選手段,應逐漸被淘汰。(卜華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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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力肅貪的風氣下,調查局已積極展開各項偵訊、蒐證工作。(王興田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