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有兒童遭虐待嗎?
即使清楚哪些情況可以通報,但仍有許多受虐事件被隱而未報。
民國八十二年修訂公佈兒童福利法中,規定的責任通報人員包括:醫師、護士、社工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工作人員。
台北市社會局社工室統計,超過四分之一的通報者是非施虐者父母之一方,其餘是社福單位、鄰里朋友、親友老師。由此可見,多數責任通報者都沒有克盡職責。
醫療單位的舉報率低,因為舉報後可能要上法庭作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學校配合度不高,為怕家長來找麻煩,有些甚至怕家長來要小孩,不願意讓社工員從學校將孩子帶走。
特別是性虐案件,通報率最低。「兒童性虐待是家庭秘密,」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指出,性虐待與其他虐待方式不同,沒有明顯外傷,除非是家中成員願意揭露,否則外人不容易發現。因而,很多童年受創的婦女,在隱藏十幾、二十年後,才提起勇氣向勵馨求助。
為了加強通報,台北市政府擬從六月起嚴格要求以上責任通報人員,凡有知情不報者,將依法懲處六千至三萬元罰款。
多管閒事?
接獲通報後,就是法律正式介入家庭的開始。台灣省或台北市的兒童保護專線會立即將訊息轉給當地的社福中心,社福中心必須在接案的二十四小時內,派社工員前往訪視。
由於兒保案中,家長是非志願性案主,家庭內親子關係受公權力介入、挑戰,案主情緒上的反彈是可以預見的。「我父親也是這樣管教我的啊,那時候為什麼沒有人來救我?」一位施虐者這樣質疑前往訪視的社工員。
南港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社工督導湯玉翠指出,除非事先申請搜索票,否則即使有警察人員陪同,也不得擅闖民宅,因此,第一線社工員前往案家訪視時,經常都是被隔在門外問話。即使得其門而入,社工員也經常置身在不可預知的險境中。
「有一次到案家訪視,對他們家的成員並不瞭解,一位精神病患突然跑出來要打我,」湯玉翠提及此事依然餘悸猶存。至於社工員被潑尿、被狗咬、遭恐嚇、謾罵等情況,也時有所聞。
依照「兒童福利法」,當社工員研判案童有立即生命危險時,得在警力的協助下,強制將孩子帶離家庭,「緊急安置」。
依法「緊急安置」的時間是三天,視需要得以申請延長。在緊急安置期間,社工員要負責蒐證,對施虐者提出告訴,孩子方得以繼續安置。
但蒐證工作常常很難進行,「家務事特別難以蒐證,」湯玉翠指出,特別是都會區,左右鄰居根本不相往來,就是知道也會有所顧慮、不願意透露。
除了面對施虐者抗拒、蒐證困難等困境,司法、警政、教育等相關單位的配合意願也不高。「我們社會對兒保工作缺乏認知,使社工的工作分外困難,」江季璇指出,社會工作長期以來並不被重視。
以警政單位為例,警察專科學校教授洪文惠在一次兒少保護會議中指出,警政人員專業養成教育著重在刑事司法制度訓練,對福利法較生疏,因此,除非是重傷害或過失致死的兒虐案件,對於介入家庭中、插手管「家務事」,一般警察的配合並不積極。
「其實有時警察在旁邊施虐者的抗拒更大,因此除非有危險的個案,社工員多半會單獨前往訪視,」江季璇指出。
有家歸不得
目前受虐兒童安置有親屬安置、寄養家庭安置與機構安置三種。不論是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質、量都不足,甚至台北市還發生過寄養家庭與機構再度施虐寄養兒童的個案。至於要找到適合的親屬安置,更是不容易。
然而,將孩子帶離家庭並非兒童保護工作的本意。
「兒虐案件應該被看成是一個家庭在呼救,」余漢儀指出,這樣的家庭通常是多問題的家庭,暫時安置孩子,讓原生家庭有機會重建,最後孩子得以回家團聚,才是兒保工作的最終目的。
「施虐家長更需要被幫助,」台中家扶中心社工員朱美冠指出,並不是每個作父母的都知道該怎麼作父母,親職是需要教育的。
台中家扶中心受台中縣、市政府的委託,代辦案家的親職教育,試圖透過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方式,改變施虐者紓解情緒的方式,加強施虐者的親子溝通技巧,讓家長明瞭自己管教子女的權限。
可惜的是,兒保案件的施虐者通常缺乏「病識感」,不認為自己的教養方式有什麼差錯,配合改變的意願低落。以台中縣、市為例,一年開案兩百件左右,約只有三分之一的施虐者會接受親子教育輔導,其中全程參與的執行率也只有八成左右。對於不接受輔導者,社政單位的強制性也不足,頂多只能處以罰鍰。
趕走施暴者
由於原生家庭的重建未能落實,往往發生更大的悲劇。像高雄的「駱力菖事件」,駱力菖、駱立傑兄弟曾由高雄市社會局介入安置寄養,最後卻還是被生母強行帶回,先後遭同居人凌虐致死。
余漢儀指出,根據國外的報告,被凌虐致死的兒虐案件中,有半數社會福利機構先前都曾接觸過。此一事實說明,如果後援不足,類似的案件還會不斷發生。
因此,從事兒福工作的團體將希望寄託在今年六月二十四日即將實施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期待這個法能改變現階段的兒保困境。
「目前的兒童保護工作是把受害的孩子帶離家庭,對孩子而言,常常是二度傷害,應該是將施暴者驅離才對。」湯玉翠指出。
台北市社會局研究員陳正元指出,「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的對象是家庭中的所有成員,當然也包括兒童。此法賦予受害者主控權,得以申請保護令,將施暴者驅離,如此一來,孩子可以不必離開原生家庭。
只是,眼見該法的施行日期已屆,各地方「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多尚未成立,編列的人員也都還沒著落。
更遺憾的是,紀惠容指出,由於受性侵害的孩子沒有「立即」的危險性,並不在申請「緊急暫時」保護令之列。她指出,緊急暫時保護令的申請程序快,在四小時內就可以取得;至於沒有立即危險性的「普通保護令」,並沒有明文規定發給的時限,有效性令人質疑。
家事?天下事!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實施,究竟對兒童保護工作有多大的幫助?
「法的通過是件好事,」積極推動此一法案、身兼律師與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的王如玄指出,此法凸顯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但究竟有多大的幫助,要看執法的決心與落實的程度。
對此,余漢儀不抱太大希望,「我們有最先進的法,但許多條文從不確實執行,」余漢儀以「兒童福利法」中的「獨處條款」為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此一條款在香港沒有通過,因為當地婦女團體認為,相關托育制度未建立前,執行不易;但此條款在台灣很輕易就通過了,卻從不見有人認真執行。
「台灣的兒童保護工作沒有誠意,口惠而實不至,」從事兒保工作研究多年的余漢儀忍不住痛下針砭。
我們的孩子何時才得以免於傷害,在親愛、關愛和瞭解的環境中成長?台灣的兒童保護工作起步較晚,未來還有長遠的路要走,現已訂定走在亞洲最前面的法律,未來如何讓觀念也跟上腳步,才是我們要努力克服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