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左明新,一位懷抱移民夢來到美國,在阿拉斯加安克拉治市擔任廚師的台灣人,九年前因捲進一宗華人父女槍擊謀殺案,被州政府以一級謀殺罪定讞,判處一百九十八年徒刑,目前在阿拉斯加春灣監獄服刑中。
根據報載,左明新罪行定讞的證據,主要在於他和死者打過麻將、死者欠他一千多元美金,雙方有債務糾紛;加上案發時鄰居作證曾目擊一輛與左明新座車同型的汽車在附近停放,因此判決有罪,但左明新自始至終都堅稱自己是無辜的。
由於該案證據不算充分,九年來,左明新一直透過各種管道申冤、陳情,甚至數次絕食抗議。已經大學畢業的左明新之子左自正也努力為父申冤,將父親的控訴打上電腦網路,公開求援。目前已獲得海內外華人的廣大迴響,希望能幫助左明新爭取上訴,再給他一次公平審判的機會。
以下是左明新的來函大意,有意幫助左氏者,可洽「支援台灣人海外涉訟基金」(郵政劃撥帳號 19148901,電話 080-022421)。
編輯先生:
二十一世紀的司法界,為何還會發生不允許被告開口反辯就判處一百九十八年徒刑的事?是對黃禍威脅的恐懼?還是權力的展炫?誰又是下一位可能的異域孤淚人?
從我被美國阿拉斯加州地方警察控告殺人罪名入獄第一天起,迄今近十年,多次請求,均不允許我在法庭內向陪審團親口抗辯,反駁被誣罪名。其中原因,我入獄後思考歸納如下:
一、案發二十四小時內,曾有大批現場人證指認時說,「不是這個人(左明新),是一個白人。」
二、我的不在場人證、物證,庭外重重調查,無懈可擊。
三、 我是一個無槍枝、從未開槍射人的外族移民。我既無動機,又無做案工具,且從未承認與受誣罪名有關。
四、 阿拉斯加州與聯邦的犯罪化驗室,均不約而同宣誓指出,不僅大量物證與我完全無關,而且化驗出一些警察不知來源的指紋(兇殺彈殼上面)與頭髮(死者手上抓著)。
五、我在獄中曾受私刑,不僅使我可能終身殘障,且使我數度瀕於死亡,只因我拒絕與州政府做司法交易。
六、我是移民,語言溝通不良,可能導致誤解;文化習俗陌生,可能引起排斥。我長相類似政府仇人(越共),說話大聲(職業習慣,也是多數華人通病),又加上肢體語言激烈,如今回憶,可能被美國人誤以為是「神經病」、「危險份子」、「挑戰或輕視公權力」,導致警察要封殺我。
本函內容,全部有確實證據支持。而我個人對清白的堅持,已使我家破人亡,我需要正義支援或一封鼓舞信。我也深信,發出求援信息是溺水者的責任。希望大家幫助我,敲響正義之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