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關廠資遣,勞資雙方有什麼權利義務,政府又能幫上什麼忙?
關廠歇業,大規模資遣,並不是台灣獨有的,事實上,關廠風潮十多年前自歐美先進國家颳起後,至今從未止息。而在台灣,從各項景氣指標及失業率觀察,情況還不算壞。不過,為了防止關廠傷害擴大,許多措施是必要的。
為了保障資遣勞工權益,有些國家特別訂有「關廠法」,檢查廠方關廠程序,甚至規定一定要有虧損事實、還要經過法院批准才能關廠。然而,在許多現實考量下,目前國內仍是尊重自由市場機能,換句話說,資方的經營處置權很大,可以片面宣布關廠。
至於國外一般「關廠法」中對勞工的保障,在國內則是散見在不同的法源中,如「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和「勞保條例」等。
預告、通報和輔導
這些保障,可分為幾類,勞委會勞資處爭議科科長古松茂表示,第一是「預告」,就是資方在關廠前一定期限內,就應該把關廠的意圖告訴員工,讓員工有找尋新工作和心理調適的時間。
在美國,一般規定的關廠預告期限是六十天,而在台灣,依據勞基法規訂,則是對任職滿三個月但未滿一年的員工,要在十天前預告,滿一年而未滿三年的,在二十天前預告,滿三年者,則應於三十天前預告。
「目前我們正在修法,希望能特別針對關廠情形,改為四十天前預告」,古松茂說。
只是,不管法律規定如何,總有雇主怕宣布後「夜長夢多」、不得安寧,而寧願拖到紙包不住火了才宣布;反正預告不足的天數,可以用錢補足。只是如此一來,就喪失了做為員工心理調適和另尋生計的緩衝原意。
雇主除了須對員工「預告」外,對政府也有「通報」的義務,也就是說,在關廠前七天,廠方應該將所有被資遣員工的姓名資料,列冊向當地的勞工就業輔導機構通報,讓政府單位可以發函通知這些被資遣員工,前來接受輔導。
不過,這項規定,除了有管理處的各工業區還能大致遵守外,一般員工在二、三十人以下的中小型工廠,關了就關了,真是船過水無痕,誰還管什麼通報、輔導!
惡意遺棄,何處討債去?
許多情況,員工在乍聞關廠時,第一反應都是「老闆你怎麼可以說關就關?」或是「老板你不准走!」然而,當「工作權」已無法挽回,關廠事實迫在眉睫時,勞工唯一的心願就是多領一點資遣費了。
資遣費的計算標準,依據規定,服務滿一年,就應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這裡所謂平均工資,應該是以資遣前六個月為準,包括底薪、加班費、各種固定津貼等等。理論上來說,一個年資達十多年的員工,領到的資遣費應該夠他一年內衣食無虞。
關廠資遣,對員工已經是一大打擊,難堪的是,許多老板不僅關廠,甚至是「棄廠」而去,避不見面;資遣費沒著落外,連工資都積欠好幾個月。
「外商老板在關廠時,多半會希望收尾收得漂漂亮亮,也會預留資遣費的預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沈展銓在繞區巡視空廠房時感慨:「反倒一些本國廠商較沒有責任感。」
碰到廠方惡意遺棄,員工該怎麼辦?
「如果老板不出面,勞工可以向各地勞工局申訴,由我們依工廠是否『停止生產並停止營業』,來認定工廠是否已有關廠歇業的事實」,古松茂解釋。
有了這紙認定證明,員工可以藉此去中央信託局提領公司帳戶裡的「退休準備金」,先發給已達退休標準的員工,剩下的,就作為其他員工的資遣費。至於欠薪部分,則是向勞保局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去請領。
「退休準備金」,顧名思義,本是做為員工退休給付時所須的準備資金,是一個公司一個帳戶,資方應該依照員工人數按月提撥;至於「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則屬於大家幫助大家的社會救助性質,將每家公司提撥的錢匯集在一起,一旦那一家不幸倒閉,發不出工資,就可以動用基金裡的錢。
小心權益,有備無患
當然,以這種不得已方法領到的錢,多半離勞基法資遣標準相去甚遠,只能算是「聊勝於無」。何況,良法美意乏人督導,根本難以落實。目前規定,如果資方沒有按規定提撥這些錢,一旦被當地勞工檢查所查到,就要受到處罰。但因為廠商都有「抓到了再繳不遲」的僥倖心態,據估計,老老實實按規定提撥的,只佔所有工廠的二成左右。
尤其要注意的是,國內大約有四成、總數約達兩百多萬的勞動人口,是不受勞基法保障的,譬如商業、服務業、金融保險業的從業人員等等。也就是說,大多數的上班族連上述保障都很缺乏。
關廠資遣只是人生一個波折,站在政府立場,如何幫助被資遣者學習一技之長,儘快重回就業崗位,是根本解決之道。從民國七十九年起,勞委會就有針對關廠歇業員工的就業輔導措施,至今條件一再放寬,希望能吸引勞工多多利用。
在最新的規定中,關廠資遣員工可以接受轉業訓練,訓練期間,每月發放六千元生活費。然而,或許因為條件中規定,必須要「家庭收入主要負擔者」才能申請,許多收入不及先生的女性員工就被排除在外;此外,勞工一向習慣從親友同事間尋找就業管道,不習慣透過政府單位找工作,也使得這項輔導措施推廣不易。
制度儘管有缺陷,無論如何,還是能提供一定的保障。只是這些權益要平時就多加注意,別等資遣臨頭才查詢,那就來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