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人力派遣對於傳統勞動市場最大的衝擊是什麼?如何才能給予勞工足夠保障?
答:目前國內大概有15萬名派遣勞工,對於這些勞工來說,傳統聘僱的兩造關係,變成了三方關係,三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愈形複雜。比方說,由於派遣勞工的「使用單位」和「聘僱單位」分離,發生職災或勞資糾紛時責任如何歸屬?目前都仍在灰色地帶。
必須說明的是,即使在所謂的多元聘僱時代,人力派遣仍然不會成為主流,而是企業競爭力的一種調節機制,畢竟企業也希望穩定。
同時無論是何種聘僱關係,企業善待勞工才能長期保有競爭力。而對於勞委會來說,保障勞工權益,立法當然是最主要方式。從國外經驗看來,歐洲注重僱用關係的安定性,傾向立專法來規範派遣關係;美國則較講求雇用自由,至今仍未針對派遣的勞動型態作出規範。至於台灣適用於何種方式,我們也必須儘快決定。
問:針對派遣立法,勞委會舉辦過多次說明會,勞資雙方的意見歧異仍大?
答:勞資雙方的立場未必是對立的。部分勞工團體反對派遣法,是害怕企業使用派遣勞工的情形更形擴大,影響企業受雇正職勞工的工作權。
但如果企業使用派遣的範圍和條件沒有完整法令規範,勞工權益可能受到更大的傷害。再說,派遣公司的成立資格缺乏規範,市場混亂,對於正派經營的公司往往造成反淘汰。因此制定法令對於正職勞工、派遣勞工、企業和派遣公司4者其實都是有利的。
問:從勞委會的角度看來,制訂法令的主軸為何?
答:一是派遣關係權利義務的釐清;二是勞動市場的就業安定;三是派遣勞工權益的保障。
就目前的勞動法令來看,並無一項適合的法令可以將人力派遣的內容全盤納入,牽涉派遣勞工權益的法令包括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法、工會法等四、五項法令,彼此間的解釋又有不統一或疏漏的地方,且從立法上來說,一次要修改四、五種法令難度較高,而且若日後要修改某一法令的某部分,又可能涉及四、五種法令的修改。所以勞委會傾向於以專法來規範,希望能一次補足現有的漏洞,為職場創造多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