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時代的變遷,保障勞工退休後老年生活無虞,勞工保險及勞基法中的勞工退休金條例推動修法已久。
勞基法實施迄今,關於退休金的執行狀況一向不佳。根據統計,企業依規定提存退休準備金的比例僅一成,員工受益率也僅四成多。換句話說,對台灣半數以上的勞工而言,退休金是「看得到、領不到」的夢想。
究其原因,主要是勞基法規定,勞工必須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或是工作滿二十五年,才享有退休金請求權。然而據統計,台灣服務於中小企業的勞動人口比例將近八成,但中小企業的平均壽命卻不到十三年,由此可見,勞工要在同一家企業服務期滿、請領退休金,根本是件不可能的任務,更遑論有些企業為了規避支付員工退休金,竟使出逼退資深員工或惡性倒閉、關廠等手段,讓勞工無語問蒼天。
為徹底改善此種積弊,新制的勞退條例有二大特色。
首先是改採「可攜式個人帳戶制」,此一制度解決了過去年資無法「隨人走」的狀況,勞工的年資將不會因轉換工作而中斷。其次是「確定提撥制」,企業主必須按月提撥勞工薪資百分之六以上比例的退休金,存入勞工個人帳戶,直到員工退休為止。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的勞工,得請領月退休金,月退休金是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收益利率等基礎計算。年資未滿十五年的勞工,則只能請領一次退休金。
此外,另一項攸關勞工退休後老年生活保障的「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也通過初審,預計今年內可三讀通過。此一條例也有重大變革,將由過去一次給付,改為年金給付。
根據勞保局的統計,民國九十二年,平均每件勞保老年給付的金額為87萬7183元。之所以改為年金給付,主要考量是過去一次給付,這筆錢很容易因為通貨膨脹貶值,或者投資、管理不當等因素而損失殆盡,無法確實發揮保險、養老的功能。改為年金給付後,將來凡參加勞保滿二十年、年滿六十歲的已退職勞工,即可按月請領平均月投保薪資一定比例(年資一年增加百分之一)的老年年金,直到終老。
上述兩條例修正上路後,根據勞委會的推估,工作滿三十年的勞工,退休後每月可領退休前投保工資百分之三十的勞保年金,加上退休前工資百分之二十四.三的勞退金,合計超過退休前工資的五成四,應足夠供應勞工及家人的生活所需,有助於社會的安全功能。
雖然勞委會關注勞工老年生活保障的立意甚佳,但外界仍有不同意見,台大社工系教授林萬億就認為,新制採「確定提撥制」,不能保證退休時領取的退休金額度,屆時很可能因為存款期限太長、通貨膨脹而導致所得替代率太低,不足以養老。他認為應採「確定給付制」(社會保險附加年金制)較理想,而且政府必須介入承擔部分管理的責任,以保證勞工退休時可以領取一定比例的退休金,而不是把責任都推給勞工個人和企業。
對新條例更大的歧異還在於,勞工覺得「保障不足」,雇主則認為「壓力過大」。
全國工業總會與商業總會對新制紛表遺憾,揚言不排除以減薪、裁員或關廠歇業等方式因應。工總理事長侯貞雄表示,在這種微利時代,百分之六的勞退金提撥率,對雇主來說是「難以承受之重」。
更棘手的是新舊制的銜接問題沒有解決。過去勞基法規定,雇主必須按月提撥勞工月薪的百分之二至十五為退休準備金,但實際依規定提撥的企業僅一成。若依照勞工團體及工會的主張,雇主必須一次繳足、提前結清,則全國雇主將額外增加兩兆六千億元的龐大預算,對企業衝擊甚大,多少企業能承受,著實堪慮。
為此,新制已放寬要求雇主於五年內足額提撥選用舊制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然而為了保存既有年資,新制實施後,已有舊制年資的勞工,還是得被綁在原來的企業,動彈不得。
除此之外,仍有為數不少的勞工未能受惠。中正大學勞工所教授衛民就指出,勞工退休金條例根本不適用大約兩百萬名無一定雇主之勞工,而且,未來雇主也會想盡辦法改變雇用關係,大量雇用臨時性、兼職等「非典型勞工」來逃避提撥,政府有必要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面對外界的種種質疑,勞委會強調,勞退新制無法讓每個人都滿意,但應該要從勞資互動的角度來看問題,新制可解決大部分來自退休金和資遣費的勞資爭議。雖然雇主可能會以調薪、減少津貼或獎勵金等方式轉嫁成本,但總比以往輾轉職場半輩子卻領不到退休金要好得多。相對地,對企業而言,新制上路固然是龐大的壓力和危機,但未嘗不是一個重新調整體質、走向永續經營的轉機。
總而言之,勞退新制是一項重大變革,牽涉層面極廣,如何兼顧勞工權益和拚經濟,仍待政府、企業和勞工共同努力。
勞退新舊制比一比:
| |
新制 |
舊制 |
| 適用對象 |
1. 適用勞基法勞工 2. 不適用勞基法勞工可自行提撥加入 |
適用勞基法勞工 |
| 雇主負擔 |
按月提撥勞工月薪的6% |
按月提撥勞工月薪的2%∼15% |
| 勞工負擔 |
可自行提撥存入,上限為月薪的6% |
無 |
| 請領條件 |
年滿60歲,參加新制年資滿15年 |
1.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 2. 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25年以上 |
| 給付方式 |
按月自個人帳戶內領取退休金 (年資未滿15年者,一次領取) |
工作前15年,每年2個基數,超過15年,每年1個基數,最多45個基數 |
| 30年年資的所得替代率以每年加薪3%,收益6%計算 |
24.54%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