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折離奇的亂世姻緣,常是電影故事裏的最佳材料。圖為描述大陸失守後外省籍老兵來台故事的「香蕉天堂」劇照。(電影圖書館提供)
享「齊人之福」本是人人稱羨的,但因戰亂而產生許多「兩個太太的男人」,在兩岸關係互動日益密切之時,正面臨「兩個太太」的煩惱和法律問題。
主角一:黃驤,國語日報主筆。
原是鐵道兵營長的黃驤,民國卅八年參與上海保衛戰時,除了開裝甲車之外,被暫調到吳淞砲台修砲並擔任砲兵排指揮。後來他意識到上海可能保不住,於是將懷了八個月身孕的太太和四個小孩送回離上海不遠的浙江平湖縣老家。
就這樣與妻兒一別四十載。
「當年若顧家,就顧不到國家、部隊了」,說起往事,目前是上校退休的黃驤,仍然覺得當初的選擇沒有錯。他提及在上海保衛戰時,營裡袍澤多是外地人。「要逃難,我一走,他們怎麼辦?」黃驤說。最後的情況是,砲都打到碼頭了,他們才上船撤退,在海上漂了四天,其中兩天吃了漿糊,兩天餓肚子,最後,到了台灣。
來台之後,黃驤起初仍與家裡維持書信往來,也定時寄錢接濟,甚至剛來的前幾年還請友人「雙槍黃八妹」前去接太太、孩子出來。結果「太太因聽信岳母『黃八妹是強盜』的說辭,一念之差,沒有來到台灣」,事後才知道緣由的黃驤說。此後,雙方即斷了音訊。
來台灣第十年,黃驤因工作關係,在美軍顧問團認識了一個小他十多歲的女孩,而二度成親。
由於兩岸交往日漸密切,在四、五年前,黃驤終於與在大陸的妻子取得聯繫並返鄉探親。當年的兒女,除一男病故外,尚在「肚中」的女孩,也已四十歲了。
「回去時變成了三兒、一女,另加兩個孫子、三個孫女、一個外甥女」,黃驤一口氣念出滿堂兒孫。
回想這段歷程,軍人本色的黃驤說全是造化弄人,對國、對家都沒什麼好怨的,唯一希望是探親政策不要改變,「不能回家總不人道嘛!」他說,他現在約一年返鄉一次。
最大的遺憾是,大陸的小孩,因他而被打成黑五類,全沒念到什麼書。

電影「海峽兩岸」中,孫越飾演的外省籍老兵(圖打領帶者)帶著台灣老婆與大陸的妻子、女兒、孫女在九龍車站會面,這是開放探親後常見的真實場景。(電影圖書館提供)
主角二:林阿梅,客家人,有四個孩子,現專事家管。
林阿梅的丈夫,原籍廣西桂林,兵馬倥傯時參加青年軍,來台後認識林阿梅,論及婚嫁時,家人曾警告林阿梅,「嫁給外省人不保險,也不知他家鄉情況,說不定已有妻室」,她卻不為所動。
數十年後,她先生突然接到老家來的一封信,提及父親因為受到共產黨的迫害,鬱悶而死;母親也早已亡故。而他的大陸老婆並未改嫁,還為他留下一個兒子、四個孫子……,林阿梅才知道丈夫已有妻室。
自從接獲「家」書後,林阿梅的先生即積極準備返鄉探親,致使全家陷入一股不安的氣氛中。尤其是林阿梅,「想到他很快就要去會見舊情人了,也許棄我與子女而去,心裡真有說不出的滋味」,林阿梅形容當初心情,於是她和孩子以健康和安危為理由,力勸丈夫打消回去的念頭。
沒想到她先生卻說:「那怕是天涯海角,只要有見面的機會,我絕不放過,就算要冒險,也在所不惜」,堅定的語氣代表他的決心,「我雖然心裡酸楚,也不能再說些什麼」,林阿梅回憶。
帶著台灣「家人」的疑慮,林阿梅的先生返鄉又回來了,最初在香港會面,後來又回去老家一趟,結果並沒斷了與台灣妻兒的情緣;相反的,因為多年沒相處和見面,她老公和「大陸那一個」,除了有些當年拋家棄子的愧疚外,沒有什麼感覺,連親生的孩子也十分生疏,「再過幾年,也許連信都懶得回了」,林阿梅的老公說。
「想當初,如果我硬是跟他吵,或是阻擋他回去,結果會如何呢?」林阿梅慶幸當初不哭不鬧幫先生返鄉的抉擇並沒有錯。

黃驤在台全家福。(黃驤提供)
主角三:李光明(化名)。台籍老兵,在大陸育有二女、台灣有一男。
李光明在海峽兩岸都有老婆,只不過多數「兩個太太的男人」的大老婆多在大陸,他的大太太卻在台灣;別人從台灣回到大陸,他卻從大陸回到台灣探親。
李光明是民國卅八年以後居留在大陸的台籍老兵之一,一年前經過允許好不容易回到台灣,卻因為適應問題又想回大陸。(詳見「李光明的故事」一文),把李光明的角色換作居留在台灣上千個外省籍老兵,發生地點換作大陸,故事的結局是否也一樣?

黃驤在大陸的孫女兒,從照片中可看出她們的生活還過得不錯。(黃驤提供)
編不出來的故事
類似的故事,可能就發生在左鄰右舍,主角也許就是叔叔伯伯,或是好友的父母親。開放探親以後,對社會影響如何?若把範圍縮小到家庭,引起最大波瀾的,就是這些因時代背景而形成的「兩個太太的男人」們。
故事情節也許不同,但結構卻大致相似,大多數是男人在大陸上已有妻子,後因戰亂關係,來不及帶出而分離了,後因聯絡不易而斷了音訊。然後他們又在台灣重新娶妻。原想與「彼岸」的妻子這輩子再不會重見了,而開放探親卻使這些情形改觀。
不少男人返鄉後見了原配,已改嫁的不說,對為他守節的,心中總是深懷愧疚,如果其中還有兒女牽絆,那遺憾就更大了。大多數的男人不管能力如何都會寄錢、送東西,為他們改善生活品質,以彌補心中愧疚,而這些物質上的事情結束了以後,結局又該如何?

「海峽兩岸」電影一景,孫越與大陸妻女共賞往日照片,懷念之情寫在臉上。(電影圖書館提供)
肚大能容?
有的好比黃驤回到台灣居住,卻在兩岸來去,當「空中飛人」;也有些人見了面後,就因分財產等壓力鬧得「僅此一回,再無下次」;也有些是台灣的妻子不諒解,「堵住」先生不讓回去的;還有些人費盡千辛萬苦把大陸的妻子接來台灣。
但大體上說來,台灣的妻子多半是豁然大度的。「分離四十多年了,可憐呀!」住在新竹東大路眷村的一位黃太太就表示,她能理解先生的心情。
她老公一年半載地往大陸,她不僅不以為意,還幫他籌路費,問她老公不在時,不想念他嗎?她卻很人性地反問:「那他另一個太太怎麼辦呢?」
經常接觸這些外省籍老兵的「本省人返鄉促進會會長」何文德表示,他雖然覺得擁有「兩個太太」的男人不應該,要守節就該兩岸男女一起守,尤其是大陸風氣保守,婦女多半未改嫁,真正守節的多半是大陸而非台灣。但有時看多了這類皆大歡喜的故事還真要慨嘆,這些人的命真好,上帝對他們太照顧了。
把大媽接來的例子並不多,「三人行」的結局也都不很好。例如台中有個例子就是大媽住樓上、二媽住樓下的「三人過活」,結果是彼此常弄不懂對方在想什麼。原本來自大陸的大媽又因為身在異鄉,而處處有被欺壓的感覺。兩個妻子處不來,苦的是夾在中間的男人,尤其是大媽無法適應台灣生活,偶爾還會出點狀況,例如戴手飾出門,被金光黨洗劫等,更讓這位一家之主苦惱。
不管這類問題最後的結局如何,兩個太太的男人都難免有矛盾與悵惘之處,「兩個家的男人不值得羨慕呀」,李光明總是這樣說。更何況,擁有兩個家還牽涉到一些難解的法律問題。

林阿梅(圖坐者)在台全家福,這樣幸福美滿的家庭真叫人難割捨。(林阿梅提供)
鄧案惹風波
由於我國的法律上規定的婚姻關係為一夫一妻制,重婚屬犯罪行為,要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此開放探親之初,這些重續前緣的男人會牽涉到何種法律問題,一時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但因為重婚罪屬告訴乃論,只要配偶不興訟,法律上並不追訴。因此直到開放探親後一年,「鄧元貞案」掀起風波後,「兩個太太的男人」的法律問題才被正式搬到檯面上來。
「鄧元貞案」的始末是這樣的。
現住台中的鄧元貞於民國廿九年與住於福建的陳姓女子結婚,卅八年他離開中國大陸到香港後轉往台灣定居。四十九年鄧與吳秀琴結婚,七十五年鄧在大陸的原配透過香港律師來台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撤銷鄧、吳之婚姻。
當時台中地方法院以民法親屬篇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有配偶者,不能重婚」,判定陳女勝訴,經二審、三審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鄧元貞在台灣長達廿六年的婚姻應予撤銷,鄧吳兩人變成非法夫妻,兩人所育小孩變成非婚生子女。一時之間,引起社會極大波瀾。
從政府遷台以來,與鄧元貞有相同故事的人太多,此案無異宣告這類在兩岸各有妻室的男人在台婚姻不合法,這關係到包括扶養、繼承、財產分配等與婚姻相關的權益問題,影響重大。
這個案子在社會上一片「於法有據、情理不足」的討伐聲中弄得十分尷尬,兩岸互動須有特別方式來規範的呼聲不絕於耳,於是在民國七十八年四月,鄧元貞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憲法解釋,大法官會議以此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情況不同,若仍引用民法規定予以撤銷,則與憲法第廿三條保障人民自由權利規定抵觸,鄧元貞重獲最高法院再審判定,他與在台妻子婚姻仍屬有效,而獲得「平反」。

林阿梅丈夫在大陸的妻、子及四個孫子。(林阿梅提供)
重婚者無罪?
此案的平反使社會上同類家庭鬆了一口氣,但是為根本解決這類法律問題,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更加速研擬「兩岸關係暫行條例草案」,目前已大致擬就,正交由法務部進一步修改,將作為日後處理兩岸事務的法律依據。
有關兩岸因時代問題而產生重婚情形,兩岸關係暫行條例草案的規定是:「夫妻因一方在台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重婚者,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其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該後婚視為有效。
前項情形,如夫妻雙方均重婚者,於後婚者重婚之日起,原婚姻關係視為消滅。」
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所長王志文指出,此一法案以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作為區分,係因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時我國民法已經修正,刪除了利害關係人(如原配雙方)得撤銷後婚姻的法條(指原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而規定重婚無效。至於它的適用範圍限定於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則因為我國至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開放探親,因此從該日起重婚者不應再受保護。
另外,兩岸關係暫行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也對這類重婚者的刑事責任,給予免予追訴、處罰的規定。
大陸婚姻問題種類多
此外,「兩個太太」的問題,也發生在大陸,同樣的主角在大陸引起的法律問題更複雜。
王志文指出,由大陸管理科學院台灣法律研究所研擬的「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人民關係法」建議草案,十三到十六條即專為處理兩岸的婚姻問題而設。
例如對兩岸夫妻的分居、離、再婚問題的規定就很繁複,幾乎把各種可能的情況都包括了。
相較之下,在台研擬的諸關係法草案中對婚姻的規定較為單純。但對繼承問題的限制較多。
例如,大陸人民來台繼承或受贈所得財產就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但因為此一條例還沒經過立法,因此在此之前的幾個案例均尚未按此規定,例如某張姓國大在大陸的妻子及長子就獲得超過二百萬的遺產。另外政大孫姓教授贈送給學校的獎學金,後來也經大陸親屬討回,其金額也超過二百萬元。
也關心此一問題的李永然律師表示,目前大陸親人來台繼承遺產,動產部分問題不大,不動產的部分則要從長計議。他認為,以台灣如此少的土地資源來說,不動產應列入不能再生的「稀有資源」來考慮,特別是一些包括農村漁牧礦等「富源地」的私有繼承,應仔細斟酌。
朝向國際私法原則
開放大陸探親以來,因為兩岸交流而引起的包括入出境、通商、民、刑事案件等與法律相關的問題繁多,因「兩個太太」引發的婚姻問題只是其中一端。兩年以來,這類問題的處理原則逐漸成型,兩岸從以往互不承認「雙方」司法權,到互相參考對方的法律條文;從意識型態的考慮,到就法律論法律,叛逃大陸的前空軍軍官林賢順離婚案被判敗訴,反共義士卓長仁、高東萍重婚案將被起訴即為兩例。
但是隨著海峽兩岸密切的互動關係,因兩岸法律規定不同而引起的衝突也日多。王志文指出,林賢順離婚敗訴後即使再婚,並不違反「兩岸關係法」中有關大陸婚姻的規定就是一例,這顯示了目前涉及兩岸間相關的法律仍有侷限。
這些問題未來當如何解決?王志文指出,目前政府已明令將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兩岸之間互動的法律案件,有可能漸漸朝向「國際私法」的原則——即將台灣與大陸地區視為兩個不同的「法域」,而以「區域法律衝突」的概念來處理。
在這樣的原則下,有關婚姻這個關係人民最基本權益的問題,「大原則例如穩定現行婚姻關係,對因時代問題造成的婚姻刑責不予追究等仍不會變動」,王志文說,這也是兩岸法學界一致的共識。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經過四十年的分隔,海峽兩岸的「清官」正試圖協力解決一樁樁無奈公案,結果雖不能盡如人意,但也是兩岸交往的一大突破,類似「兩個太太」問題的順利解決,受惠最多的也許除了當事人,還有千千萬萬的下一代子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