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行政院宣布停建核四是否違憲的大法官解釋文,經過十五位大法官「跨世紀」的討論後,洋洋灑灑的解釋文在上月十五日出爐。
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在記者會上闡述解釋文指出,行政院停建核四屬於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行政院未依憲法程序適時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詢,有程序上瑕疵,需儘速補行報告及備詢程序。
此外,立法院也有聽取行政院報告的義務,立法院聽取報告後,若採反對決議時,大法官從現有的憲法機制中,提示了兩院可在行政院長自行辭職、立法院對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或解散立法院、及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相關法案等三種解套方案。
令人玩味的是,雖然大法官一致同意受理解釋核四案,不過解釋文爭議很高,創下大法官意見紛歧的紀錄。其中有六位大法官贊成解釋文,但另有劉鐵錚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他認為,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總統公布為法定預算後,其形式與法律案、條約案相當,在憲法上也是與法律案、條約案並列一款,效力應無軒輊,三種議案經立法院議決後,如果未經行政院移請覆議或覆議而未成功,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國家機關即應遵守。
提出部份不同意書的施文森大法官則認為,大法官既職司釋憲,就該做出合憲或違憲的明確解釋;董翔飛大法官也認為,核四經兩度覆議定案,並執行有年,行政院藉所謂政黨更替或政黨政綱為由,逕自片面決議停止執行,明顯違反憲法既定程序。
釋憲文公布後,輿論關心的問題,如行政院長是否該下台、核四廠倒底建不建,反應不一。
總統府秘書長游錫$表示,總統府尊重釋憲結果,但從大法官解釋文看來,沒有內閣改組的問題。
立法院在野各黨團發表共同聲明指出,大法官會議做成「程序瑕疵」解釋後,行政院片面停建核四的行政命令已因違法而當然失效,應立即恢復至合法狀態。
以釋憲解決政治紛爭並非頭一遭,究竟釋憲在核四案扮演什麼角色?
參與釋憲訴訟、擔任立法院訴訟代理人的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蘇永欽指出,核四案是一個民主的政治決定,不應看成擁核與反核的爭議;司法機關的角色是釐清究竟誰有權來做停止執行核四預算的決定。
但是代表行政院的台灣大學教授許宗力表示,解釋文指出行政院有程序瑕疵,但未提及違憲或違法;大法官認為行政院可以向立法院報告以補行程序、或協商解決紛爭,但以目前執政黨的反核立場,未必能達成共識,因此倒閣並解散立法院進行改選,讓核四議題重新接受民意檢驗,未必不是好事。
以近兩年朝野面對重大釋憲案的態度看來,釋憲後,朝野政爭仍需回歸政治基本面。
去年三月,大法官就國代延任案做出程序違反公開透明原則及國大議事規則,宣告延任無效後,國大修憲會議竟提出廢除大法官、剝奪大法官終身優遇的報復性提案。
八十五年大法官解釋當時副總統連戰兼任閣揆案,做出「非顯不相容」,不違憲但不合宜的模糊的解釋。朝野各黨派除了各自宣稱是贏家外,對於當時行政院長連戰能否於立法院下會期開議時順利上台做施政報告並備詢,仍是透過協商才有共識。
現今朝野對程序瑕疵之補正已有一致看法,但對報告前是否應讓核四復工,仍是各執一辭。五二○號釋憲文的「解釋理由書」最後一段話說:「凡此均有賴朝野雙方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先,以維護憲法秩序為念,始克回復憲法運作之常態,導引社會發展於正軌。」這不僅是大法官的期待,也是全民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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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核家園與產業發展兩端拉扯的核四興建案,大法官釋憲的結果已出,核四爭議似乎又回到朝野攻防原點。(薛繼光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