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業者認為廣告是為了吸引顧客,可以盡量吹噓、誇張,消費者若相信了,是自己笨,久而久之,大家也約定俗成認為『廣告都是騙人的』,」章樂綺指出,自從公交會訂出規範後,消費者多了一把利器,破除業者的廣告騙術,讓他們認真看待對消費者的承諾。
消保法:無過失也有責任
民國八十三年實施的「消費者保護法」,則不但站在消費者角度思考,將消費者的權益正式納入法律的保護傘內,行政院還依此法成立了「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最近一個醫療糾紛的判案,即讓人見證了消保法的威力。住在台北的婦人譚昌蘭,民國八十三年在馬偕醫院生產,產下的新生兒右手殘廢,她認為是接生醫師在她難產時用力拉出嬰兒所致,次年,到法院控告醫院業務過失,但遭敗訴。
她後來改提民事訴訟,以醫生未注意各種產前及產時檢查的訊息,沒有事先安排一切確保安全的服務,而造成孩子的傷殘,要求醫院賠償其金錢損失,纏訟到今年初,才由法官蔡惠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原告勝訴,並判馬偕醫院要負「無過失責任」,即不論有無過失均需負責,賠償原告一百萬元。
令人矚目的,這是第一宗將醫療服務列入消保法規範對象的案例,改寫了醫病關係,將醫療單位和人員視為提供醫療服務的業者,病人則是花錢接受服務的消費者。
承審法官蔡惠如認為,醫療服務雖不屬於商品買賣,但攸關國民生活衛生、健康及安全,而消保法的立法目的即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所以可列入消保法規範之中。
這也是首度在醫療糾紛中使用「無過失責任」賠償概念的案例。「採無過失責任賠償,是消保法的特色之一,」消基會副董事長姜志俊律師指出,因為現代商品服務的內容千奇百怪,當問題發生時,常常很難舉證、研判是誰的過錯。譬如一個電器用品爆炸,即使專家都很難認定是業者製造錯誤?還是消費者使用不當所造成。但是,當消費者的確受到傷害,需要彌補或援救時,就必須賠償,而由於業者往往是獲利的一方,所以賠償的責任就落在他們身上。
「至於業者的損失,可以透過保險,如第三責任險來分擔,」姜志俊表示,「只是目前國內的醫療體系還沒有建立這套制度。」
這件醫療糾紛判案,雖然引起醫界強烈反彈與質疑,卻讓消費者慶幸將可獲得更多籌碼,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大型量販店成了國內購物新潮流,消費者一車一車的採購,不知不覺間,消費可能成了浪費。(薛繼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