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期中出國進修學籍可獲認定
教育部已訂定大學及研究生出國期間的學業及學籍管理辦法,除統一各校對學生於在學期間出國進修、實習的學籍及學分認定原則,具有鼓勵求取新知的積極意義。
目前各大學與國內外學校學術交流頻繁,或交換學生,或共同進行研究計畫;但學生參與兩校合作交流,是否可認定為進修,及進修學分是否被承認,均由各校個案報部裁定。教育部因而訂下管理辦法,免於學籍或學分不符規定的困擾。
本要點適用之學生或研究生,以下列事由為限:
(一)各校院學生經所屬科、系、所推薦至國外大專校院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二)政府機關遴選至國外大專校院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三)教育部遴選通過之重點科技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出國從事學位論文有關研究者。
(四)依就讀科、系、所學習或研究需要,出國觀摩或見習者。
(五)各校院海事有關科、系之結業生出國實習者。
(六)代表學校、校際學生社團或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活動或會議者。
(七)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藝能競賽者。
(八)獲選為國家運動代表隊,參加集訓暨出國競賽者。
而依(一)(二)(三)款規定事由出國者,得視需要辦理請假或休學。
教育部表示,各校院學生或研究生出國期限規定如下:
(一)以事假出國者,以未達學期授課三分之一日期為限。
(二)以公假出國者,以未達學期授課三分之一日期為原則。
(三)以休學出國者,以學校規定休學之期限為限。
(四)以實習出國者,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原則。
同時,各校院學生或研究生,出國期間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得准返校後補行註冊或考試。出國期間修得之相關科目學分,最高不得超過所屬科、系、所應修畢業學分數之三分之一。可抵免之科目學分,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校院修得者為限。
此外,出國之學生或研究生,應於出國前一個月由肄業學校審核同意後,報經教育部核准備查。
至於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學生或研究生,則須依「接近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審查規定」或「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規定,由學校審核同意後,報經教育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