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台灣非聯合國成員,已「逍遙」於《京都議定書》約束外多年,未來在「後京都時代」,非「附件一國家」也都得訂出減量目標,以台灣人均碳排量是全球平均值4 倍的「紀錄」來看,屆時勢必難以招架,甚至外銷產品有被課「碳關稅」之虞。為回應國際減碳要求並預做暖身,環保署9月初宣布「溫室氣體先期專案及抵換專案推動原則」,希望以具體誘因鼓勵各產業啟動「自願減量」步伐。
「即日起廠商提出申請,只要符合規定就給予減碳額度。」環保署溫室氣體減量辦公室盤查交易組組長周淑婉表示,所謂「先期專案」是以各產業的「公告排放強度」為認定基準,企業的排放強度若比公告值低,就可以取得減碳額度。
而公告排放強度則是依過去受經濟部及環保署輔導、已作減碳及盤查登錄的業者中,依產業特性估算出每單位產品的排放量。以水泥業為例,因只有單一產品,以生產每公噸熟料的排放額作基準;鋼鐵業有多項產品,則分別公告不同製程產品的排放強度。
某水泥廠如果過去(或將來)投資節能設備,一年下來比公告排放強度少排20萬噸的CO2,經環保署認可後,該公司就擁有20萬噸的碳額度。
至於「抵換專案」的碳額度則是由企業在自家工廠以外投資減碳計畫所得,類似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下的計畫案。例如台電投資風力發電廠,先提出計畫交環保署審議通過、台電也實際興建營運後,每年較傳統發電減少的碳排放就屬於台電,未來《溫室氣體減量法》實施管制後,可用於抵減台電火力發電廠的碳排量。
為求資訊公開透明,環保署預計在年底前建置一個「碳額度管理平台」,並為已審議通過的企業開立碳額度帳戶,讓企業可互通有無,並自行買賣後轉入帳戶。例如,某開發案申請環評時,環評委員要求必須減少一定額度的碳排放,開發單位就可向有額度的企業購買。
周淑婉表示,此一減碳額的申請專案9月已正式上路,是《溫減法》實施前的先期作為,以鼓勵為導向;未來《溫減法》立法實施後(目前僅一讀通過),才會訂定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