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前(1952年)的8月5日,對中華民國來說,具有重大意義──這一天,外交部長葉公超與日本全權代表河田烈當年4月28日在台北賓館簽訂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約》)正式換文生效,是東亞地區從戰爭走向和平的分水嶺,也開啟了中華民國遷台以後立足國際社會的地位。
長期以來,台灣與中華民國的關係,一直困擾著國人,也嚴重消耗國力,這個攸關中華民國定位與前途的大命題,如今透過外交部與國史館在台北賓館舉辦的展示《中日和約》相關的重要史料,回歸歷史現場,得以釐清種種誤解,並尋求最大共識。
「一個抗日最早、作戰最久、對打敗日本貢獻最多的國家,二次大戰後竟被排除在同盟國與日本的談判簽約之外!」在國史館與外交部主辦的「中日和約生效60週年紀念特展暨學術座談會」上,國史館館長呂芳上從最近公布的蔣中正日記中,首次揭露《舊金山和約》簽訂時老蔣總統的內心不平。
1951年,英美等48個同盟國準備在美國舊金山與戰敗的日本簽訂和平條約,以確認日本的戰爭責任與戰後地位。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已遷來台灣,舉步維艱;而鄰近韓戰仍酣,蘇聯、中共對台灣虎視眈眈。由於英國、蘇聯等國已轉向承認中共政權,因而主張邀請中共與會,美國則因韓戰爆發後為圍堵共產勢力的擴張,堅持中共不能參加。
最後,英美妥協,將中國大陸與中華民國同時排除在舊金山和會之外。

從古地圖可以看出台灣的故事,這張西方人於18世紀測繪的台灣地圖,當時對人跡罕至的東海岸所知甚少,而台南已標示出來。
6月15日,在舊金山和會召開的3個月前,蔣中正接獲美國將中國大陸與台灣同時被排除在會議之外的消息,甚至可由日本自主選擇簽約對象的妥協方案時,「至為憤怒」,視為奇恥大辱,在日記中稱此「違反了國際信仰」,隨即發表措辭強硬的《對日和約聲明》,表示「任何含有歧視性之簽約條件,均不接受。」
在堅持國家尊嚴與國際平等的前提下,我方極力爭取對日和約在舊金山多邊和約生效前簽訂,但我方與日方觀點仍多分歧。
1952年4月初,中日談判陷入僵局,我方透過美國介入,美方對日表示,如果美國總統不批准已簽定的《舊金山和約》,日本就無法恢復主權國家的地位。至此,日方才讓步,於4月28日在台北賓館與我國舉行簽約儀式;此時,距《舊金山和約》生效前僅7小時30分。
值此關鍵時刻,蔣中正在日記中寫道:「中日和約本月時陷停頓與決裂之勢,……已橫遭侮辱,實已為人所不堪忍受之苦痛矣。然此約果能訂立完成,亦為我革命歷史奮鬥中大事也。」「和約可得以明日美國三藩市多邊和約生效以前簽訂,這與我政府在國際地位不僅得以挽回若干,而且數年來一落千丈之墜事,或可由此轉折而伸展乎。」可見他一面深深感到與日本簽訂戰後和約的重要性,一面以堅定態度爭取該有的尊嚴。

1952年8月2日,蔣中正總統批准《中日和約》;8月5日換文生效。左圖為批准書。
《中日和約》簽署生效,正式結束兩國的戰爭狀態;在法理上,也確認了台灣及其附屬島嶼歸還給中華民國。其中第2條指出,依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日本承認民國30年(1941)以前與中國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第4條);確認中華民國國民應包括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第10條)。
過去幾年,曾有部分人士質疑,該條文中,日本只宣示「放棄」台灣、澎湖之權利,並未言明「歸還」給中華民國,因此主張「台灣前途未定論」,但這樣的論述究竟有沒有法理依據?很值得討論。
歷史上,有關台灣主權移轉與歸屬的事件與國際條約包括:
(1)1895年清廷甲午戰敗,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遼東半島、台灣與澎湖列島「永遠讓與」日本。
(2)1943年中美英三國領袖發表《開羅宣言》,要求日本竊自中國之領土,包括東北、台灣及澎湖列島,必須歸還中華民國。
(3)1945年中美英三國發表《波茨坦公告》,其中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同年8月14日,日本天皇接受《波茨坦公告》;9月2日,日本在東京灣美國密蘇里軍艦上簽署《降伏文書》,接受《波茨坦公告》。
(4)1951年9月日本與同盟國簽訂《舊金山和約》,1952年4月與中華民國簽訂《中日和約》。
馬總統在出席特展開幕致詞時指出,這些都是戰時國家領導人具體承諾的國際文件,其中《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降伏文書》等文件,已編入美國國務院出版的《1776~1949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彙編》;日本《降伏文書》也編入《美國法規大全》與《聯合國條約集》。
政治大學外交系與法律系合聘教授陳純一在座談會中指出,《中日和約》締結後,日本國內有幾項判決作出的解釋,也認定台灣已歸屬中華民國。例如1959年東京高等裁判廳對賴進榮一案判決中說:「至少可以認定昭和27年(1952)8月5日中日條約生效以後,依該條約之規定,台灣及澎湖諸島歸屬於中國,台灣人依中華民國之法令擁有中國國籍者,當然喪失日本國籍,應以中華民國之國民待之。」

1952年8月2日,蔣中正總統批准《中日和約》;8月5日換文生效。左圖為批准書。
這紛擾國人半世紀的認同問題,經過重新理解後,也將被寫入9月出版的國內高中歷史教科書。
出席座談會的學者之一、曾任國史館館長的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林滿紅表示,以往我們的歷史教科書談及台灣主權歸屬時,有兩大階段。首先,民國46~95年(1957~2006)間,是以《開羅宣言》確立台灣主權歸屬中華民國,但由《中日和約》第二條可以了解,取代《馬關條約》的是《中日和約》而不是《開羅宣言》。
其次,民國95年之後(2006~2011)則以中華民國並未參與簽署《舊金山和約》,認定日本「放棄」台灣,但沒有對象,因此提出台灣前途應由人民自決的論述。
林滿紅指出,《舊金山和約》第2條,要求日本放棄韓國(條約中稱「高麗」)、台澎、千島列島、南極地區、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第4條則規定,日本與放棄各地間之行政當局商訂特別處理辦法。
該條文中,日本也承認美國政府有關日本於第2條放棄領土之安排;中國戰區最高統帥是根據盟軍麥帥命令第一號接受日本在台最後一任總督的投降。
「更需要仔細閱讀的是第26條,日本準備與對其作戰,但非該和約簽字國,又服膺聯合國精神的國家訂立一與該和約法律效力相同的雙邊條約,這一條其實就是為日本與中華民國另簽雙邊條約作準備,《中日和約》正是將《開羅宣言》法理化的條約,」林滿紅說。
有人主張,1972年日本與中共建交後,外相大平正芳在新聞記者會上片面聲明終止《中日和約》,但林滿紅指出,這就像《開羅宣言》這樣的新聞公報不能片面終止《馬關條約》賦予日本的台灣主權一樣;台灣主權在《中日和約》簽訂之後,只有中華民國才有權處理。也因此,1978年日本與中共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無權另外處理台灣的主權移轉。
「國際條約各條款中有執行的條款,也有已經處理的條款,可以終止的是執行中的條款,但對於已經執行的條款是不能終止的。」林滿紅說,《中日和約》生效後,只有中華民國有權對其主權做進一步的處理,台灣未定論的言論是沒有法理基礎的。
林滿紅進一步比喻,就像有人已經簽了約把房子賣了,對房子的所有權只有買方有權說話,賣方太太或其他人說未定的話,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

1945年9月,我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於南京接受日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簽訂的降書。
如今透過嚴謹的法理論述,重看《中日和約》的時代意義,目的在於認識台灣與中華民國血肉相連的關係,也賦予中華民國更開闊的國際空間。
外交部長楊進添致詞時表示,《中日和約》奠定了雙方60年來友好的基礎。雖然目前中華民國與日本沒有邦交,但自馬總統上任後,即將我國與日本的關係定位為特殊夥伴關係,例如簽署雙邊投資協議,開放松山、羽田機場直航以強化經貿互利等。
楊進添指出,日本最近一項民調顯示,高達91%的日本人,認為與我國的關係良好,67%的人對台灣有親近感,84%認為台灣值得信賴;而台灣亦然,一般民眾最想去旅遊的地點就是日本,顯示兩國人民的深厚情誼。
馬英九總統說,4年來,政府在札幌設處,簽訂60年來第一次的中日投資協議,積極促進經濟發展;日本政府也修改法律,讓旅日僑胞受到尊重,國會則通過《海外美術品等公開促進法》,排除故宮文物日後到日本展覽可能遭遇到的障礙。
他進一步強調,去年日本東北大地震、發生核電廠輻射外洩事故後,台灣民眾熱情捐輸,共捐助了66億台幣(約合200億日圓),其他93個捐助國家的總數都沒有我們多,雙方為此特別發表「厚重情誼倡議」,未來兩國往來將更趨緊密。
台灣主權移轉的歷史,因不同族群對於中日戰爭、日本統治的記憶有別而顯得「各說各話」,甚至混亂模糊,如今藉由重新對話,客觀看待史實,希望下一代可以不再為國家認同問題所困擾。

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後,雙方代表在台北賓館前留影,開啟了雙方半世紀以來的友好關係。

1952年4月,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左)與日本特使河田烈在台北賓館簽訂《中日和約》,正式終止雙方戰爭狀態。

1945年9月,我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於南京接受日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簽訂的降書。

1952年4月,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左)與日本特使河田烈在台北賓館簽訂《中日和約》,正式終止雙方戰爭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