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逼民,三方皆輸
救人是醫師的天職,但救人救不成,反成被告,卻不是醫生所能接受的宿命。
病患與家屬也不是存心要將醫師關進監牢。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每年接獲數百件醫療申訴案,據了解,「想知道醫療過程哪裡有問題」、「病人殘病後的漫長照護」才是病家提告的重點。
「這是三輸,政府輸、民眾輸,醫生也輸,」亞洲大學健康產業管理學系講座教授楊志良指出,除非是「故意」,否則他國很少用刑法來懲罰醫生,在台灣卻透過刑事來達到民事賠償的目的。
根據統計,台灣醫療糾紛的提告率為20%,且大部分(80%)以刑事提告。究其原因,政大法學院副教授劉宏恩指出,民事舉證責任在提告者,而「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民眾轉而依賴刑事。
「民眾的醫療知識、資訊與醫生是不對等的;病歷、證據也掌握在醫院手裡,只有走刑事路線,藉由檢察官介入調查,傳訊醫護人員、查扣醫療器材等證據,才能釐清真相。」
為去除頭上這個刑事訴訟緊箍咒,多年來,醫界不斷發出「去刑化」、「除罪化」的呼聲;醫界認為,醫療有其不同於其他行業的獨特性。
拿醫療致死與卡車司機不小心在路上撞死人來比較,新光醫院急診科醫師張志華分析,醫師與司機同樣在執行業務,但走在路上的人本來沒事,因為行為的介入(被車撞)才產生危險;而就醫的病人本來就處於危險的狀態,醫生介入挽救,即使未能成功,也應獲得理解與包容。
小兒科醫師林秉鴻認為,醫療是一種攔截行為,不介入處置病情會惡化,但醫療行為的結果卻沒人可預料。「醫師就像是足球賽的守門員,努力做最後的攔截,卻得承擔一切的後果。」
疏失或併發症難界定
醫療處置與結果的因果關係,確實很難界定。
外科醫師洪浩雲以開刀為例,術後如果不如預期,醫師認為是併發症,病人與家屬卻覺得是醫療疏失。但併發症與疏失很難界定,就連最簡單的盲腸炎國內外都有一成多誤診的比例。
爭分搶秒的是非之地──急診,診斷誤差就更難避免。
洪浩雲以一個急診笑話,說明急診有多麼容易「惹禍上身」。
一位老奶奶因頭暈掛急診,醫師檢查半天看不出毛病,在臨走前對醫生說了句:「謝謝你,帥哥!」醫生心頭一驚(因從未被稱帥哥),立即安排電腦斷層,結果查出竟有腫瘤阻礙了她的視神經。
衛生署長邱文達指出,急診醫師時常拿法官做比較:「急診3分鐘要作決策,做錯會被告;法官一件案子審判一年多,判錯卻沒事。」亞東醫院院長朱樹勳也問:「法官判案判錯,屬於業務過失,由國家賠償;醫師為健保局、醫院做事,醫療糾紛是否也該由健保局、醫院負責?」
醫害也要救濟
醫療除罪化、去刑化的倡議,多年來始終未能獲得法務部及醫改會等民間團體的認同。
法務部的立場是:醫療不能自外於其他行業,不能獨有特權。
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長陳長文也為文指出,醫療行為「除罪化」,涉及各行業平等,不可能獨厚醫師。加強醫病溝通,讓民事求償得以走得通才是關鍵。
綜觀全球,多數國家也並未將醫療除罪化。劉宏恩指出,醫療過失在德國、日本都有刑責;美國、英國則是針對故意和重大疏失,處以刑責。
不同的是,其他國家多以民事訴訟來解決醫療糾紛,且多由醫院負責舉證自己沒有犯錯。我國民事訴訟法也有「舉證責任倒轉」的條文,只是實務上法官不常引用。
其次,保險公司若能承擔醫療風險,也有幫助。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李明濱指出,美國一年有9萬件醫療糾紛,真正訴訟賠償的只有二千件,其餘多用保險解決。
沈富雄也認為,處理醫療糾紛要從保險做起。他12年前擔任立委時就推動「醫療糾紛無過失責任險」,只要是有傷害(包括死亡),且傷害來自醫療行為,就賠償。賠償金一半來自健保,一半則由醫師依專科風險投保。「當時沒有人要做,因為還沒有感受到嚴重性。」
醫改會與消基會則強調,很多病患其實也不想提告,只是缺乏調查管道。醫改會主張修改醫療法,規定衛生主管單位必須提供簡單的行政協助或行政調查,負起蒐集證據的責任,民眾才不會求助無門。
楊志良也認為,應該要建立一個強制調解機制(現非強制),並縮短民法程序,讓民眾了解病情原委才更重要。
「民眾也需要教育,」劉宏恩指出,醫療不能以結果論功過,結果好不好與過失是兩回事,很多病人沒有弄清楚,醫療有其極限,且過失的標準是以一般醫師能力所及為準,而不是以最厲害的名醫為判斷標準。
醫病間的危險關係,不能用訴訟解決,要靠良性溝通重拾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