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制的徹底更動,是我國當前賦稅改革規劃的重要主題。
現時的我國所得稅制度,特別是以家庭及個人為課繳對象的綜合所得稅部分,主要根據民國五十九年結束任務的「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的基本構想建立發展。其時間近廿年,雖不斷有細節調整,但維持高度累進的稅率結構,以求平均所得分配;訂定特殊減免規定,以獎勵或鼓勵特定納稅人的行為等基本精神並未變更。這種高度累進再加大幅優惠的所得稅制,正是一九六○年代盛行於西方工業化國家的制度。美國的個人所得稅中,最高級距稅率曾有高達百分之九十的結構,正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稅率高度累進的結果,使高所得納稅人相對受到歧視。賺取所得愈高,通常來說,付出的成本(包括過去在教育等人力資本的投資)也愈大,但承擔所得稅的比例也愈重。因此難免影響高所得階層的工作意願。況且由於犧牲目前消費而儲蓄再轉化成為投資的部分稅後所得,又會成為將來的所得而再度課稅,因此也會影響到儲蓄和投資的行為。
在民國六十年代初期,我國雖已歷經相當長期間的經濟成長階段,而步入了起飛的層次,但是國民的平均所得水準,仍然偏低。所以高度累進的稅率結構,事實上,影響所及的納稅人比例不高,再加上大部分家庭的所得水準不高,也就是適用較高稅率,稅後所得的利益仍大,故受高稅率影響而寧可減少工作程度、增加休閒活動的情形可能極為罕見。以實證的角度來看,六十年代初期,我國所得稅制對工作和儲蓄活動的負面影響,應該並不如美國及歐洲工業化國家等之嚴重。
但是,我國政府在當時的所得稅改革運動中,既為顧及對若干特殊職業人員的照顧,又為維持高儲蓄水準以取得投資的資金來源,更為獎勵僑外以及國內工業投資活動,因此,在綜合所得稅中列入多項免稅所得的特別規定,使軍人及國中、小、幼稚園教職員等的薪資,得排除於綜合所得稅的稅基之外;又透過「獎勵投資條例」的修改,陸續訂定利息免納所得稅的條件和免稅,加速折舊、投資抵減等等形形色色的投資誘因。一方面是高度累進的稅率結構,一方面是寬鬆的優惠措施,與當時西方國家的所得稅制度高度相容。
不過,我國的租稅行政卻與先進國家之間有一段極大的差距。制度可以移植,行政上的配合卻沒有辦法一蹴即成。高所得者眼見本身所受的負擔加重,難免設法規避,而稅務單位卻又沒有能力堵塞這種非法行為,於是逃漏稅負的行為更形猖獗,其中尤以不易掌握所得來源的逃漏情形特別嚴重。
一般以薪資所得為主的家庭,在相對完善的扣繳制度下,能夠不依法繳納賦稅的機會不多。反過來說,高所得家庭,所得來源不以薪資為最大宗,自行執業和投資所得的比例較高,一方面既可享受合法的減免;一方面又可藉機逕行逃漏,雙管齊下,使得較高比例的綜合所得稅負擔,反而落在中低水準的薪資所得者身上。隨著經濟發展,平均所得上升,這種稅負分配不公平的現象就愈加嚴重。要求改革所得稅制的呼聲也愈來愈熾烈。
西方國家的情形也一樣。稅務行政上的優越,使高所得非法逃漏的機會相對減少,但打擊工作和投資行為的效果卻中外皆然。這些國家只好訂定各種特別的獎勵方式,以減免稅的規定來彌補稅率偏高的缺點,但是,減免規定泛濫的同時,也增加了稅制的複雜程度。到後來演變成所得稅申報必須交由報稅專家代理,才能善加利用各種「漏洞」、「避風港」等免稅工具,降低自己的賦稅負擔。
這種互相矛盾而又使所得稅制度變成複雜無比的怪物的「高稅率、多優惠」的結構,正是美國「一九八六年租稅改革法案」要徹底剷除的弊端。西方各工業化國家,也約略在同時,大幅度調整本國的各項稅制,而「減少優惠、擴大稅基、降低稅率」更是所得稅制重新定位的方向。
我國目前的所得稅制度,弊病已深,必須徹底改革。而「國際化、自由化」的經濟發展原則下,我國的租稅制度又必須與主要貿易對手國的稅制相互協調,在這種前提下,檢討廢除軍人、國中、小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稅,利息所得卅六萬元免稅,證券交易所得免稅等等不合理的稅基侵蝕政策;簡化課稅級距,降低最高稅率;檢討申報方式等,都是綜合所得稅改弦更張的具體方案。
政府已採取極為開放的資金移出政策,同時研擬正式立法通過同意我國國民往海外移居。在這種人力資源與資金都可以合法自由流動的情形下,稅負輕重也成為影響選擇投資和工作地區的因素之一。身為國際經濟體系中主要角色之一的中華民國,必須順適國際潮流,改革所得稅制已是刻不容緩的當務要事了。
(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