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有些人感到興奮,也有人覺得「動輒得咎」。其中爭議較多的,是重製他人作品目的的問題。
新著作權法第廿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將「重製、公開口述、播送、上映、演奏、展示或使用他人之著作」,視為侵害著作權,刪除了原規訂中「而營利」三個字,有人以為此後一般民眾用卡拉OK唱歌也會侵權,將增加許多無謂的官司。
我認為,法院可以依情況來判斷,著作權法採告訴乃論制,不會造成事事興訟的結果。可是如果多了「而營利」三個字,一些侵權案例,可能立即產生,而且甚為嚴重;例如教師將書交給學生複印,目的並非營利,卻造成著作者的損失,因為大家都不用買書了。此外,若有錄影帶業者有意打擊電影業,大量拷貝影帶在街頭巷尾作非營利的放映,也會嚴重侵害原製片者的權益。但是像卡拉OK,只要買的是有版權的錄音帶,就算自己唱歌學得再像歌星,聲音還是自己的,所以,我們認為不會產生問題。
在國際上,我國被稱為「海盜王國」,因此這次修正著作權法,對外國出版品的保障,也頗引人注意。目前著作權法規定,外國的著作品採註冊主義,這與發生主義在效力上會不會有差別?
從理論上來看,兩者是有差別的,但在打官司時,註冊主義反而比發生主義有效,因為採發生主義時,著作人仍得證明其「發生」在先。
外國人著作採註冊主義還有另一項優點:可以增進我國在國際上的地位及對我們的認識。如果讓外國著作者輕而易舉享有權益,相對在國際上就減少了對抗侵害我國著作權的力量。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修正著作權法的過程當中,利益團體的活動方式,建立了很好的典範。
利益團體的活動常被認為「必然牽涉不正當的利益」,但這次電腦業者、補習班、電影界及出版商,沒有花任何不正當的錢,卻在立法過程中,發揮了很大的影響力。主要的原因是,這些「當事人」不只提出要求,也說明了要求的理由,還請專家、律師研究如何把他們的要求「條文化」,這種做法不僅合理、合法,而且容易發揮效用。相反的,著作權法要制裁的目標——盜版、盜錄集團不但不敢出現,也沒有一個委員願意代他們說話。
以電腦程式著作權來說,原草案中的規定,包含的範圍太廣,結果很可能只保護到少數跨國公司的利益,卻壟斷了我國未來發展電腦的生路。在立法院一讀過後,業界一陣恐慌,立刻邀請了包括我在內的幾個立法委員座談。當時,我們提供的是立法技術方面的指導;希望他們由業者、法律專家研究出適當的修改方法,形成具體條文,再送院會據以修改。
其後電腦業者在這方面確實花費很大的功夫。他們請了五位律師,配合業者、專家成立小組,研討出一份報告,普遍分送立法委員與記者。委員們參考這些建議,提案修正,結果不但把「電腦軟體」改成「電腦程式」,還在第卅八條增列「出租或意圖銷售」「意圖營利而交付」也應處罰、第卅三條「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損害賠償額除得依侵害人所得利益與被害人所受損失推定外,不得低於各該被侵害之實際零售價格之五百倍」等條文。
但是利益團體的活動也有失敗的例子,如第十七條,有關外國人的著作,原提出增列「供大專教科書使用應委託發行」,但究竟那些書可以認定是大專教科書?如何認定?在立法技術上都造成困難,有關的團體,也無法擬議出有利的建議,供立法參考,這個關係千萬學子的條文,就未能再加以修改。
一個新法通常的慣例是三年之內不會修訂,但這種涉及執行的法律,隨時可能發生問題,隨時都可以改,沒有任何限制。
這次修改著作權法距離上次廿一年,其中除了因牽連的問題太廣,以往利益團體的活動力量不夠也是原因。現在社會大眾,尤其是文化界對著作權法相當關切,執行發生問題時,就要馬上改,使它確實可行,以保障著作人的心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