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訂放寬外幣、台幣出入境限制
財政部為貫徹對新台幣出入境之管制並減少海關執行之困擾,所擬「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日前經行政院修正發佈,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對於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之限額,由原規定每人八千元,提高為每人四萬元,飛機船舶服務人員攜帶新台幣出境之限制,由原規定每人每航次四千元,提高為二萬元。
二、超額攜帶及違規寄送新台幣者,應予退運。
三、為貫徹對新台幣出入國境之管制,新台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出入境,但經財政部專案核准寄送者,不在此限。
四、配合黃金條塊已免徵營業稅及進口稅,刪除原辦法中「並依法課稅」之規定。
華僑再出境證有效期限內政部放寬為六個月
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就「外館核發之華僑再出境證在台停留期限」提出三點說明:
一、海外華僑向外館申領華僑再出境證,在台停留期限,除涉有兵役問題者給予「自入境之日起四個月之前一日」效期之再出境證外,其餘均放寬為「六個月」。
二、除在台改辦長期居留(定居)者外,期滿應即出境,不得延期。
三、在台設籍後再申請出境,按一般人民身分辦理,其在台已領用逐次加簽證出境者,如再向外館申請海外華僑再出境證,則不予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