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國多家電腦業者,被控涉嫌仿冒,美國電腦界甚至因此聯名要求國會製定不利我產品輸入的法令。
這些指責,在國內引起一連串的反應,輿論大聲疾呼業界自律、自強,政府表明禁絕仿冒的決心,業界發起自清運動……,但大部分業者認為某些指控有失公允。
在這一片制止聲中,可以預見的,仿冒情形必將減少,乃至消除,成為我國資訊工業發展史上一段不太悅耳的插曲。重要的是,這首歌得換個調子繼續唱下去——以仿冒為務的業者,今後如何另謀生路?自認並未構成仿冒者,為什麼也被指控?今後如何避免這類困擾?
今年一月,美國蘋果公司大舉興訟,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指控廿家外國廠商仿冒「蘋果二號」電腦,其中十一家被告為我國業者。
八月中,蘋果公司又針對幾家台灣電腦業者在美提出告訴,正式要求禁止這些仿冒該公司產品的台灣製個人電腦進口。目前法院尚未正式判決,但已有數千台「有嫌疑」的國產小電腦被扣在美國海關。
接著,蘋果公司又向我國申請「蘋果二號」系統軟體的著作權,經內政部核發執照後,即據以向台北地檢處指控六家國內廠商侵害其著作權。此案已進入訴訟程序。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九月中,美國數家電腦業者聯合要求國會製定新法或修改現行法令,以遏止台灣及香港等地的仿冒品廉價傾銷。
圖:Allpa與Banana牌的電腦,都是「蘋果二號」的仿冒品,卻公然在光華、中華商場出售。(張良綱)
仿冒勢得禁絕,以免因小失大
仿冒已成為中美貿易間的一大問題。為此,最近美國國會還指派調查小組,來台實地瞭解情況。該小組傳達了一個強烈的訊息:仿冒情形若不改善,美國國會極可能把制裁措施,納入將於明年三月提出的優惠關稅制度修改草案。
我國多年來一直是美國優惠關稅制度最大的受益者。去年我國享受優惠的產品總值達廿四億美元,約佔所有受益國的27.7%。我國若喪失受益資格,將使輸美產品競爭力大幅降低,除影響資訊產品外,也可能波及其他行業。
面對著這些強烈的指責,及已出現與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國內輿論大聲疾呼業者自立自強,莫再仿冒傷害國家形象;政府也表示,仿冒行為一定要制止。
左上:陳長文律師認為,以法律保護系統軟體著作權,斷絕業者的抄襲之路,逼使他們自行研究、開發,我國資訊工業才能真正發展。(張良綱)
政府及業界已次第展開實際行動
國貿局已採取實際行動:自十月一日起,所有出口的資訊產品都要附上工廠登記證號碼,一則使地下工廠生產的仿冒品無法出口;再則發現仿冒品時,也便於追查。
業界也發起自清運動,除聯合簽署聲明不仿冒外,台灣區電工器材公會電腦小組並要求國內電腦專業雜誌,拒登仿冒品廣告;並請每位會員主動向公會及政府有關單位檢舉仿冒品。
在這片禁絕仿冒、業者自清聲中,也有人發出「不平之鳴」:過去我國資訊工業正在起步,確有部分業者以仿冒起家;但近年來,許多廠商已漸有能力進行研究、開發,也由「仿冒」走向「仿效」——將名牌電腦加以改良,製造機種的外型與原產品有所不同,功能更多,有的還有中文鍵盤,具處理中文能力。美方「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地把這些產品都列為仿冒品,將我們自行開發所做的努力一筆抹煞,實有失公允。
甚至也有人指出,「仿」與「冒」為不同層次的行為,「仿」是學習,這種能力是人類最大的智慧,應予發揮,並不可恥;「冒」則是在產品外型或商標上模仿素負令譽的品牌,是侵權行為。結論是:「仿」則無妨,「冒」卻不該。
左下:政府正邀請丁懋松律師擔任有關電腦問題的法律顧問。(張良綱)
為什麼日本人模仿就不被指責?
這種說法,引起許多共鳴,還有人理直氣壯地指出:當代經濟強國日本,就是以模仿力強見稱,他們吸收各國技術,仿造、改良各國產品,甚且做得「青出於藍」,而成為今日的經濟大國。
在振振有辭聲中,大家也不免有絲迷惑,為什麼日本並沒有像我們一樣,受到這麼多指責?
這種種說法,孰是孰非?為什麼「日本能(模仿),我們不能」?生產「仿效」的產品,到底算不算「仿冒」?與我國貿易關係最密切,且佔世界電腦市場一半以上的美國,法律究竟如何規定?
「社會變遷與科技進步至某一階段,難免發生一些問題,人們因此會想到以法令、規章,來規範或懲治可能破壞秩序的行為。」丁懋松律師分析:「日本早在十幾年前就向資訊工業進軍,當時電腦尚未發展成熟,大家都在摸索、學習,也沒有嚴密的法律保護新產品,自然沒有仿冒問題。」
一位資訊界人士持平地指出:「起步早,固然為日本資訊工業奠下基礎,但這門科技日新月異,他們至今仍不斷在『觀摩、學習』,之所以能使被控仿冒的機率降至最低(並非沒有),在於日人十分注重研究發展。
許多改良過的產品,原產品的痕跡已經很少、甚至全無。而我國產品所以遭到較多指責,主要是因為研發工作做得不夠。」
右下:國人參考蘋果二號,再加以研究改進的電腦,功能比蘋果二號更多,且可處理中文資料。(張良綱)
如何保護電腦產品,迄今未有定論
電腦在目前是項極尖端的新興科技,仍在快速發展中,迄今國際上對電腦產品如何保護,仍未有定論。以最先進的美國來說,保護資訊產品雖已有些確定的原則,但由於仿冒的鑑定,涉及太多專業技術,非常難下斷語,因此尚未有明確的認定標準。
雖然美國有關的法律亦不算完滿,但由於它是我國產品最主要的市場,也是世界各國仿效的對象,因此仍值得注意。
電腦的發明成果屬於「工業財產」的一種,美國法律對它的保護包括多方面:專利、著作權、商標、產品外觀與不公平競爭(仿冒品不必花研究費,成本較低,與被仿產品間為不公平競爭,單就此點,將仿冒品運銷至被仿品市場即已違法)等。
專利是對新發明的保護——保障發明者的「意念」,而不問表達形式。若有二個人各自獨力研究,「英雄所見略同」地得到了相同結論,發明瞭原理相同的東西(不一定完全一樣),先申請、取得專利權者(不一定是先發明者),可享受法律保護;另一人則非但不受保護,若生產自己發明的產品,還算侵害專利。
美國對專利的審查很嚴格,必須確系創新的發明,經申請、認定後,還須公告周知。以蘋果牌個人電腦來說,並非整個電腦、而僅是其中部分重要零件擁有專利。
系統軟體應否擁有著作權,引起最多爭議
是否侵害電腦硬體的專利(法理上,軟體亦有專利權,但美聯邦法院規定,須附著在新發明機器中的軟體方在保護之列,因此實務上專利權仍以硬體為主)、冒用商標、模仿某項產品外觀等,與其他工業財產一樣,法院可依其雷同程度,判決是否為仿冒。引起較多爭議的,是系統軟體以著作權保護的問題。
「侵害著作權」,也是美國電腦界據以控訴國人所謂的「仿效」品——將原產品加以改良,外觀已變,功能加強,甚且打上自己的商標——為「仿冒」品的重要利器。
顧名思義,著作權旨在保護文字著述。它保障「文字的形式」,不保障文字所描寫或表達的意念。
以著作權保護系統軟體,所引起的爭論之一是,軟體的表達形式為數學演算程式及邏輯排列,是否屬於著作物?仿冒案中的被告常以軟體不具藝術成分,不算著作,不應享有著作權為由辯護。但美國最新的判例似乎顯示,軟體程式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原則已確定,這種趨勢對目前被告的我國業者不利。
欲達同一終點,過程難免有相同處
更多的爭論,在於抄襲與否的認定標準。電腦與其他工業產品不同,光有機器(包括指揮機器運作的系統軟體)並不夠,還得有應用軟體(指揮電腦進行使用者指定的工作)配合,才能發揮效用。
較早問世的機種,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電腦製造商及軟體公司已為它設計了許多應用軟體;新興公司即使技術水準再高、產製的機器再好,因為沒有那麼多應用軟體配合,一時仍難以打開市場,除非本身有極雄厚的財力,能支持早期的虧損,並投資開發應用軟體,逐漸帶起消費者購買,風行之後才能吸引軟體公司為其設計。這條路極難走通。
因此後起之秀為顧及市場,必須生產與已風行的電腦「功能互通」——彼此的應用軟體能互用——的機種。
電腦朝「功能互通」方向發展,是必然的趨勢。但如此一來,彼此的系統軟體,難免多少會有相似、雷同之處,後來者因此難以避免仿冒先到者的嫌疑。
舉例來說,前二年「蘋果二號」電腦風行一時,許多軟體公司以其為標準規格,開發應用軟體。據估計,「蘋果二號」目前套裝應用軟體約有七萬種,為各型電腦之冠,應用起來方便極了,因此「涉嫌」仿冒蘋果電腦的案件也特別多。
「如欲到達同一終點,總有些步驟會相同。」資訊工業策進會執行長果芸比方:「終點是進入屋內,雖然可以來自各方,行進路線各異,但進屋前總是同樣要扭動門把、開門。」
涉及精深的專業技術,甚難論斷
若將系統程式完全照抄——行進路線完全相同,自是仿冒無疑;但若僅部分雷同,是否仿冒,因牽涉太多專業知識與技術,很難斷定。神通電腦董事長苗豐強形容:「這是個灰色地帶,黑白難以分明。到底有無抄襲,只有當事人心裡才清楚。」
在這「灰色地帶」,何種情形與程度視為「黑」?何種狀況列為「白」?迄今尚無定論。美國各州法院往往有不同的認定標準,上下級法院也常判決相異。
很多人以為,只要程式不全與已登記著作權者一樣,就不算是仿冒。但最近應宏碁公司之邀來華訪問的美國電腦法律專家莫邁可律師指出:「在法律上,如有人未經作者同意,抄了別人書中的一段文字,雖不是全本照抄,但仍算是抄襲。」
依規定,軟體程式如系自力開發,即使與擁有著作權的程式原理相通、表現形式雷同度高達95%,仍不算抄襲;反之,若只將別人的產品加以修改,即使改變幅度極大,僅5%相同,仍屬抄襲。
記錄開發過程,日後可為辯護根據
問題是,對簿公堂時,原告一口咬定對方抄襲,被告則堅持系自力開發,其間的判斷、裁決,如前所述,非常困難。莫邁可律師建議:「有意拓銷美國市場的業者,應詳盡記載發展過程的進度與結果,一旦被控仿冒,這些文件資料即可為自力開發的有力證明。」
目前在美被控仿冒的我國業者,有的確屬仿冒,產品的外型、商標、使用手冊,皆與被仿品一模一樣,自知理屈;有的雖自認只是「仿效」,但因對美國法律太過隔閡,且聘請律師在美打官司開銷極大,因此按兵不動,靜待判決。
至於國內的訴訟,自認未曾仿冒的業者,已聘請律師,準備據理力爭。
蘋果公司所以能在國內提出告訴,係由於獲得我國內政部授予的系統軟體著作權,這件事也引起一番爭論。
唯有將系統軟體列入保護,我國資訊工業才能真正發展
部分資訊界及法界人士認為:系統軟體是否屬於著作權的保護客體,在許多國家都猶有爭議;就法論法,我國似宜慎重行事,不該遽予決定,並授權予蘋果公司。站在保護國內資訊工業的立場,更不宜將系統軟體列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而應讓業者盡量模仿學習,試著改良外國產品,合法內銷以培植實力;待日後足以與國外大公司競爭時,再將系統軟體列入保護。如此還能降低國內電腦售價,有助推動電腦普及應用。
「如果國內法律不保護系統軟體,短期內或許對我國資訊工業的發展有益;但長期來說,則是弊多於利。」陳長文律師另有看法,他指出:「國內若讓業者盡情抄襲,會導致大家不願花心思自行開發;而且在這種情況下,國人自行設計的程式,也得不到保護,會使得創作意願低落,我國資訊工業將永遠停留在仿冒階段,無法真正起飛。」
此外,不保護系統軟體,造成仿冒猖獗,「這非但有損國家形象,且將成為其他國家禁止我國資訊產品輸入的理由。」經濟部次長王昭明斬釘截鐵地說:「我國經濟以外貿為主導,發展資訊產品的主要目的是外銷,仿冒行為一定要制止。」
政府也以實際的修法行動,表示禁絕仿冒的決心。我國現行的著作法,並未明文規定電腦軟體得取得著作權。今年初蘋果公司向內政部提出申請時,內政部系將系統軟體視為「廣義的文字著述」而核准;最近內政部已草擬完成著作權法修正案,正式將系統軟體列入保護。
資訊工業除製造電腦外,還有廣大的天地可供發揮
政府的決心、業界的自清及美國電腦業的反擊行動,在在顯示仿冒行為必得減少,乃至消除,成為我國資訊工業發展過程中一段不太悅耳的插曲。重要的是,這首歌還要唱下去——以仿冒為務的業者,今後如何另覓生路?自認並未構成仿冒者,為什麼也被指控?今後如何避免類似困擾?
目前國人一提到資訊工業,幾乎都立即聯想到製造電腦;大電腦既還沒有能力做,於是便一窩蜂生產微電腦。事實上,資訊工業的範圍很廣,除了電腦主機外,還包括上游的零、組件工業,及多種周邊設備,如磁碟機、印表機、終端機等。我國電子工業有深厚的基礎,如目前還沒有能力(包括技術及市場能力)開發微電腦主機,不如多往零、組件工業及生產周邊設備方面發展。
在微電腦產制方面,自力開發與國外上市產品截然不同、絕不與仿冒沾上邊的新機種,如前所述,即使技術能勝任,也不見得會有市場;何況我國的研究設計水準,尚屬「仿造有餘,開創不足」階段,完全創新,可說是一條走不通的路。較為可行的途徑為:與國外大公司合作,購買系統軟體使用權,開發與名牌電腦功能互通的機種。
與外國大公司合作及購買使用權
與外國大公司合作,既能免除被控仿冒的困擾,又可從中學習,以提昇技術,培養實力,因此政府目前正積極推動。
我國有什麼足以吸引外人來台尋求合作對象或投資設廠的條件?苗豐強說:「據估計,一九九○年時,美國將需要一百萬位電腦工程師,但美國本身教育機構只能提供十萬名。因此許多公司現在紛紛到海外投資,以利用當地人才。我國有許多素質高而整齊,且要求待遇又遠較已開發國家低的工程師,是吸引外商最有利的因素。」
此外,向產品風行的公司購買系統軟體使用權,或全盤採用、或加以修改,都能免除被控仿冒的威脅。但這也有困難,如蘋果公司不賣使用權;IBM使用的MSDOS雖可買到,但售價十分昂貴。
最近國內資訊工業界多事,如屢遭國外廠商指控仿冒,國際電腦強人IBM又將涉足中文電腦市場,嚴重威脅業者生計,……業者在深受打擊之餘,也形成空前的團結。在資策會召集、推動下,業者已決定以分攤費用的方式,聯合購買MSDOS的使用權。
資訊業者再不重視研究發展,將根本沒有生路
聯合購買系統軟體使用權,只是業者合作的第一步。往長遠看,為免受製於人,不必長期負擔高價(系統軟體使用權並非買斷,而是類似抽版稅),業者應合作開發與市場廣大的電腦功能互通的機種,生產統一規格產品,使全國像個大公司,以加強競爭力。
合作計畫已展開,工業技術研究院電子所與五家廠商一起開發十六位元、能與IBM功能互通的電腦,預計明年初推出。
如前所述,「功能互通」電腦的系統軟體,多少有些地方會相同(即使並沒有仿冒的意圖或行動),因此若未取得對方授權(如對方不賣,售價太高,或我們自認全系自力開發,根本未侵犯別人權益,而沒有購買使用權),就多少得擔被控仿冒的風險。
風險大小與共通產品的雷同度成正比,又與對法律的瞭解程度成反比。增加產品的創新成分,減少雷同,有賴研究發展,而這正是國內最弱的一環。
經濟部一位高級官員指出:「業者一定要體認到,若不加強研究,使雷同度降至最低、被控仿冒的機率減至最少,我國資訊工業別說發展,根本沒有生路。」
多了解有關法律,可知如何趨避
國內業者多埋頭生產,極少注意有關法律的種種問題。據瞭解,最近一家在業界名聲頗佳的公司,由於將某一程式誤以為是「眾所周知的法則」,而加以應用;不料該程式擁有著作權,因此吃上官司,造成極大的損失。
「我國資訊產品要順利外銷,除應加強研究發展外,因這個行業比較特殊,還得知道如何避免法律問題干擾。業者須多注意國外有關法律,以知所趨避。法界人士也宜多注意,研究相關的法律及判例,必要時為國內資訊工業的發展提供助力。」王昭明次長呼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