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戰後四十年來,台灣地區各方面都進入重大的歷史變革期。近年來隨著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與國際化的發展,長期醞釀的社會力奔騰而起,引人注目;尤其是如雨後春筍般的自力救濟事件,更吸引了國際人士的注意,紛紛從各種角度,諸如中產階級的興起、貧富差距的加深,或農工不平衡的擴大、城鄉衝突的嚴重化……等方面加以析論。
從社會經濟的觀點,固然可以對近年來台灣地區的各項變局,給予某種程度的分析與說明,但是對這些變局仍缺乏整體性的關照,所見不免拘於一隅,只見樹木,未見森林。我們認為,近年來國內所見的各項社會政治及經濟的變局,基本上反映了近四十年來中國文化在台灣地區的轉化,同時也在不同的程度上催化了文化的轉型,值得我們從文化史的立場深入探索。
二
近四十年來中國文化在台灣地區的轉化,最重要的基本方向何在?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必須觸及傳統中國文化的基本特徵這個問題。文化是生活的綜合體,「橫看成嶺側成峰」,從不同角度觀察可以得到相異的看法。如果從中國文化史的立場來看,我們可以說,傳統中國文化的特徵固然很多,但是「單一主體性的顯著」是傳統中國文化史所呈現的基調。
所謂「單一主體性的顯著」,是指在傳統中國歷史上,社會、經濟、學術、文化、藝術……等活動之作為個別的「主體性」,深深受到政治活動之作為「主體性」的支配與滲透。因此,在中國歷史的原野上,我們舉目所見的是「政治」這個單一「主體性」特別突出,支配其他「主體性」而成為中國歷史發展的主導力量。
遠自西周時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就是對西周帝國王權的描寫。自公元前二二一年,秦始皇統一中國之後,這種政治力支配一切的狀況,已完全確立。因此,在學術領域內的經典詮釋,就深深受到政治力的滲透而遭受扭曲。舉例言之,《論語》中孔子所說:「雍也可使南面」中的「南面」一語,明白地是指「人君之位」,但是秦漢以後的儒者,面對大一統王權的壓力,只能解釋為「諸侯之位」。這種對經典原意的扭曲,最能顯示對傳統中國史上政治力的巨大影響。在社會經濟領域裡,王公貴族的田莊、官僚資本的壟斷等現象,都反映了政治力的絕對支配性,諸如社會、經濟、學術等非政治領域,則普遍缺乏自主性,而對政治力具有強烈的依賴性格。
在這種「單一主體性的顯著」之下,傳統中國文化史上所見的各個活動部門之間的關係,是依牟宗三先生所謂的「從屬原則」而決定的。經濟、社會及文化部門的活動,均從屬於政治主體。它們本身的運作欠缺「內在邏輯」。換句話說,社會、經濟乃至文化活動本身都不能決定它們的活動,它們的活動多半是為了政治的目的而存在。因此,它們本身就成為「手段」,而不是「目的」。
三
以上所說的「單一主體性的顯著」以及「從屬原則的發達」,這兩條中國文化史上的基調,在最近四十年的台灣地區,面臨了歷史性的轉變。其基本的變遷方向有二:一是從「單一主體性」走向「多元主體性」;二是「從屬原則」走向「並立原則」。
戰後台灣發展經驗中,最深切著名的變遷就是從農業社會到工業社會的轉變。民國四十一年(一九五二年),農業人口佔台灣全省人口的五二.四%,此後每年下降,到了民國七十六年(一九八七年),降為廿.五%。農業生產佔國內生產淨值(NDP)的比率,從民國四十年的卅.九%,至民國五十三年降為二八.二二%,民國六十一年降至一四.一二%,至民國七十一年更降為八.七%。
台灣在戰後卅年之間,完成了經濟結構的脫胎換骨。光復後的台灣地區以不到四十年的時間,完成了日本明治維新以降,將近百年才完成的歷史過程。這種經濟結構的急速改變,不僅改變了戰後台灣的社會結構,創造了日益茁壯的都市中產階級,也帶動了文化生活的改變。農業社會的消逝,使土地不再是價值的唯一來源。我在一九八五年年底與廖正宏教授所進行的農村調查資料顯示,七五%的受訪農民認為出賣土地並不可恥,而五七.六%農民更認為土地不能作為個人社會地位的指標。在農民心態日漸改變的同時,教育的普及、大都市的興起以及國際貿易的發達,都進一步促使價值系統日趨多元化。這種歷史的發展趨勢,隨著一九八七年戒嚴法的廢除而達到一個新的高潮。
在當前的國內環境裡,政治力已不再是最後而最有影響的力量,經濟力的躍動、社會力的蓬勃,都一再促成一個以「多元主體性」為基礎的新社會文化型態的出現。
「多元主體性」的形成,告訴我們中國傳統文化在戰後台灣地區已完成了嶄新的轉化。與此互相呼應的新文化現象,則是「並立原則」之取代過去的「從屬原則」,而成為文化中各領域關係之特質。近年來,國內政治力對於非政治領域(如經濟、社會或學術、文化等部門)的影響日趨式微。各部門的自主性日益提昇,例如教育部門本身愈來愈要求以教育為其「目的」,不再是如同過去以教育為經濟建設的「手段」。這些新發展,基本上都反映了當前台灣地區文化發展的新動向。
四
在進入多元主體並立、文化中個別部門的自主性日益提昇的新文化型態的今日,我們必須在傳統文化中特重倫理生活的基礎,再努力建立法律生活的新傳統。因為只有法律與制度,才能真正保障多元主體活動的和諧,並為多元主體創造更大的自主性空間。這種從傳統文化中「倫理的境域」向「法律的境域」的躍動,正是今日及未來全體中國人應努力以赴的重大方向。
(本文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