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產業的前車之鑑:從訴訟走向和解
以台灣音樂界為例,過去10年為對抗盜版與非法下載,業者使出渾身解數,如關閉提供正版下載的網站、為數位音樂加密,甚至大動干戈控告未取得授權的網路音樂平台業者(如Ezpeer與Kuro網站)。從音樂產業的前車之鑑中,出版業能得到什麼寶貴經驗?
2000年台灣數位音樂平台業者Ezpeer開發一種點對點檔案交換軟體,由於具有快速下載與上傳的功能,得到網路音樂族熱烈迴響,曾創下350萬註冊會員及100萬付費會員的紀錄,但也開啟Ezpeer與唱片公司長達4年的侵權訴訟。
2005年Ezpeer和代表滾石、新力等10家唱片公司的「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達成和解,雙方握手言和,成為數位音樂的合作夥伴。
「自從和唱片公司合作後,每月接到存證信函的數量反而提高了5倍。原以為簽約後便能百無禁忌使用,想不到有很多枝微末節沒考慮到。」創辦Ezpeer、現任兒童教育網站澔奇數位科技副總經理的莊偉良,在4月22日「台灣數位出版聯盟」舉辦的「數位出版版權講座」上說。
他舉例,一首歌至少有錄音、詞曲創作、公開傳輸、表演、MV播放、卡拉OK等7種權利,可能分散在好幾個人或機構身上;要在數位平台上使用一首歌,至少必須取得錄音、詞、曲等3項權利中的2項,但授權單位往往無法提供完整的授權清單,當版權移轉給他人時也不會主動告知服務平台,日後若發生有2項權利人對版權提出爭議時,所有的服務平台(包括入口網站Yahoo、Hinet)都會連帶被告。
早年版權簽訂方式五花八門,「民歌時代的創作歌手如王夢麟自己也未必擁有他的歌曲權利,很多人當初都簽了『賣斷』合約,但究竟『賣斷」了歌曲中的哪幾項版權?而買斷的唱片公司是否曾將版權轉讓出去?若是公司倒閉,版權又該歸誰?他們都不清楚,」莊偉良說。
討論:「解除版權管理的數位世界」,可能嗎?
面對新科技,訴訟是最後手段,當時網路族無不希望數位音樂平台與唱片業一起合作,讓他們不用擔心交換音樂檔案會有法律問題。
而對抗不確定的市場風險,不出片或減少出片絕對是下策,因為無論出版或唱片,新作發表永遠是維持市場人氣的不二法門。
莊偉良舉例,「以前周杰倫一年發兩次片,現在忙於演藝事業,變成兩年發一次片,對實體與數位音樂都有很大影響。」像Ezpeer平台出現註冊人潮爆量的時候,就是周杰倫、蔡依林發新片時,「如果因授權困難,造成內容少、賣得少,產值低,等於是一種惡性循環。」
此外,由於數位工具巨大的複製能力,讓創作者與經營者心生畏懼,他們不相信消費者的善意,寧願相信以技術加密的「數位版權管理」。
以美國為例,剛開始消費者在蘋果的iTunes Store網站上付費購買的音樂,只能在蘋果自己的iPod上聽,完全不能在微軟的Zune 播放器或新力的MP3上播放;蘋果也控制音檔複製到其他電腦上的次數(限定5台)。
2005年,美國一位資訊安全工程師發現Sony BMG公司在新發行的CD唱片裡暗藏了一個「間諜」程式,當使用者在電腦播放CD時,這個隱藏程式會自動安裝到你的電腦,偵測你的翻拷行為,在複製3次後,電腦就無法讀取這張CD;更甚者,使用者的電腦也因此極易遭受病毒攻擊。消息曝光後群情譁然,2006年Sony BMG公司承認錯誤,不但賠償消費者損失,公司信譽也大受傷害。
音樂界為管理方便而限制使用條件的種種作法,讓付費購買正版的消費者反而有種「被懲罰」的感覺,畢竟和網上唾手可得、非法流傳的友善分享行為相較,過度設計的數位版權機制,讓消費者更有理由「離開」而毫無罪惡感。
2007年2月,蘋果電腦執行長賈伯斯發表了一篇〈對音樂的想法〉,呼籲全球4大音樂公司(Univeral、Sony BMG、EMI、Warner)放棄版權管理,因為這完全不符合使用者的行為模式。
賈伯斯舉例,至2006年底,蘋果共賣出9,000萬台iPod和20億首歌,每一台iPod平均售出22首歌;但統計數字卻顯示一台iPod平均收錄的歌曲高達1,000首,也就是說,iPod使用者有97%的歌曲擷取自解除版權管理的開放平台或其他付費平台。這也意味著集合眾多高手設置的層層加密機制形同虛設,甚至完全「防」錯了對象。
最後他提出一個新概念:「想像一個解除版權管理的線上音樂世界,這是對消費者最好的解決方案!」2個月後,賈伯斯就和EMI公司一起宣布,將開賣解除版權管理(free DRM,只需付每首歌1.29美元,即可隨意複製並在任何設備上播放;不久又降價到0.99美元)的音樂和影音資料。
未來:等待商業模式興起
2008年底,美國唱片業協會宣布不再起訴違法上網分享音樂檔案的個人用戶,因為事實證明:網上未經授權的音樂檔案交換有增無減,興訟效果微乎其微,反易招致民怨。2009年初,蘋果公布iTunes音樂平台上80%的歌曲都是解除版權限制的,對消費者釋出利多。
面對網路下載的利益侵蝕,唱片業必須另尋感動人心的力量,而無法複製的現場表演,就成為音樂界獲利的新商業模式。根據統計,2008年全球演唱會總收入約達40億美元;2009年上半年,台灣的「五月天」樂團也以「購買專輯即贈送演唱會門票」的搭售模式,讓歌迷體驗音樂現場的魅力,締造了19萬張唱片銷售量的亮麗成績。
現在數位出版業也在為版權管理問題頭痛不已,而爭論的重心也重複數位音樂走過的軌跡──究竟要採取開放或封閉機制?如果「開放」與「分享」是網路的原創精神,那麼出版社又該如何說服作者,將問題複雜的數位版權交給出版社?
由於數位出版形態仍在演化中,作品可能重製於電腦、手機、隨身碟、光碟、電子書閱讀器以及各種未來還會衍生的科技載體上,而銷售模式也可能是一次買賣(全本或是分篇計費)、訂閱、會員點數、搭售等無法確定的形式。為了避免日後一再追加重簽,出版社當然希望「一步到位」、一次搞定。
然而,「出版社總不能只跟作者講『請相信我,我不會害你』,就想取得廣泛的授權,」專研著作權的賴文智律師在數位出版版權講座上建議,在格式尚未統一、商業市場尚未成形前,「不要讓作者有太高的期待與想像,免得結算版稅時作者只拿到『100元』,很難接受。」據悉,城邦集團執行長何飛鵬的新書《自慢》在3個電子平台銷售一個月後,銷售數字仍停留在「3位數」,可見市場仍在測試中。
話說回來,「作家的敵人不是盜版,而是默默無聞。」作品被廣泛傳閱,總比無人理睬要好。
1996年,巴西作家保羅•科爾賀身先士卒地將《牧羊少年奇幻之旅》的俄文版放在網上免費供人閱讀,一年內,原本只賣出約1,000本的紙本小說銷量便暴增10倍。可見形式不是重點,能夠寫出撼動人心、讓人樂意放在床頭案邊隨時捧讀的好作品才是關鍵。
究其原因,數位閱讀雖然方便,但不利於收藏與擁有,只要人類渴望擁有的心不變,那麼好作品的實質銷售量就不會受影響。著作權的價值體現在這個新科技時代,一定也能找到更好的呈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