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最大利益:任何與兒童相關之事件,必須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生存和發展:兒童具有生存的權利,國家有義務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姓名和國籍:兒童一出生應有姓名和國籍,並有知其父母和受父母照顧之權利。
★身分的保障:當兒童的身分被非法的方式剝奪,國家有義務協助其恢復身分。
★不得與父母分離:若兒童不得已與父母分離時,有權與父母保持聯繫;若因居留、監禁或死亡等因素造成分離,國家有責任將父母之相關訊息提供給兒童親屬。
★禁止非法讓渡兒童:國家應保護兒童免於被父母或其他關係人誘拐。
★意見表達:兒童有權表達其意見與想法,並應被尊重考量。
★傳達和接受訊息的自由:兒童有追求、接受與傳達各種不同領域知識之自由。
★信仰、思想之自由:父母在兒童從事信仰或宗教等相關活動時,應配合其能力發展給予適當之指導。
★集會結社之自由:兒童有組織團體及和平集會之自由。
★隱私權:兒童之隱私、信函不可恣意或非法干預,其信用與名譽亦不可受到非法侵害。
★資訊和媒體的取得:鼓勵兒童透過各種管道、資源獲得資訊,但對未成年的兒童應給予更多的關注,並且保護兒童遠離有害的事物。
★雙親的責任:父母雙方都有責任扶養子女,而且應善盡責任給予子女應有的協助。
★禁止虐待與忽視:國家有責任保護兒童免於各種形式的虐待,社會福利和救援服務應該健全。
★保護喪失家庭的兒童:國家應給予該等兒童相同的替代照顧,選擇處理方式時,應就兒童之種族、宗教、文化和語言等背景予以適切考量。
★殘障兒童:提供殘障兒童特別照顧和教育的權利,使其盡可能成為社會的一份子。
★保健照顧:兒童應有適當醫療協助及衛生照顧。
★社會保障:兒童享有社會保險在內的社會安全利益。
★生活水準:父母有責任負擔兒童發展所需的生活條件。
★教育權:兒童有權接受免費的基本教育、便利的職業教育,政府應採取措施以減少退學比率。
★教育之目的:教育之目的在鼓勵兒童人格及才能之發展,為其成年責任感之養成做準備。
★少數民族和原住民兒童:少數民族和原住民兒童有權享用自己文化、使用自己宗教及語言之權利。
★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兒童有權從事休閒娛樂,以及自由參加文化及藝術活動。
★免受經濟剝削:兒童有權免於任何形式的經濟剝奪、及從事可能危及其自身權利的工作。
★免受麻醉藥品和精神擾亂的危害:保護兒童免於受到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騷擾,並防止利用兒童非法製造、運送有害物品。
★免受性剝削:保護兒童免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包括利用兒童賣淫及從事色情相關活動。
★免於誘拐、出售及買賣:國家有責任保護兒童免於被誘拐、出售和買賣。
★禁止迫害、刑求及剝奪自由:兒童不受刑訓或其他殘忍、